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UPC上诉庭在贝尔金诉飞利浦案中首次界定公司董事的侵权边界——一场关于“行为”与“责任”的制度校准

国际视野
纳暮2025-10-13
UPC上诉庭在贝尔金诉飞利浦案中首次界定公司董事的侵权边界——一场关于“行为”与“责任”的制度校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让责任回到行为本身,而非职位头衔。”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1.1

听海通说观点,通勤路上孤独驱散,收获满满!


01一场关于“公司行为”与“个人责任”的首次司法界定


2025年10月3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上诉庭在贝尔金 Belkin International, Inc. 和飞利浦Koninklijke Philips N.V.一案中作出判决,推翻了慕尼黑地方分庭在公司董事责任部分的裁决,并驳回了针对两名董事的全部侵权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结束了飞利浦与贝尔金之间关于EP 2 867 997专利的上诉争议,更标志着UPC首次正面回应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当企业实施侵权时,管理层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统一专利体系仍处于运行初期的背景下,法院的这一裁决,实质上为“法人行为”与“自然人责任”之间画出了一条清晰的制度分界线,也让跨国企业的决策与法律风险再次回到理性与秩序之中。


02从“中介责任”到“管理职责”:法院如何改变理解路径


案件的起点,是飞利浦(Koninklijke Philips N.V.)针对贝尔金(Belkin GmbH、Belkin International Inc.、Belkin Limited)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 EP 2 867 997 涉及电源管理与智能连接技术。飞利浦主张,贝尔金系列智能插座及相关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禁令与损害赔偿,并同时将贝尔金的两名董事列为被告,认为他们在产品投放和营销决策中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

2024年9月13日,UPC慕尼黑地方分庭(Munich Local Division)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飞利浦针对贝尔金公司主体提出的主要请求,认定其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就董事个人责任而言,法院虽未认定两名董事构成直接侵权人,但认为其在公司运营与决策中的管理服务被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因而依据《UPC协定》第63条第1款承担中介责任(intermediary liability)。

地方分庭据此下达禁令,命令两名董事不得以导致公司继续侵权的方式履行管理职务;其余针对董事的请求则被驳回。

董事随后向UPC上诉庭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并非《UPC协定》意义下的“侵权人(infringer)”或“中介(intermediary)”,且地方分庭错误地将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混为一谈。飞利浦和贝尔金公司同时也对一审的其他部分提起上诉。

2025年10月3日,UPC上诉庭作出裁决,全面撤销地方分庭针对董事的判决。法院指出,涉案董事的行为均属于其典型的管理职责范畴,未显示故意、重大不作为或超越权限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个人侵权或协助侵权。

由此,针对董事的禁令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均被驳回,原审中关于公司董事“中介责任”的认定被彻底推翻。


03“侵权人”与“第三方”的界限:上诉庭的自治解释


上诉庭在裁决理由中,没有沿用各成员国对公司高管责任的传统解释路径,而是从《UPC协定》(UPCA)自身出发,对第25条与第63条进行了体系化解释。法院指出,统一专利体系的适用范围必须以“自治解释”(autonomous interpretation)为原则,而不能被各成员国关于董事或侵权的国内规则所左右。依第25条的逻辑,侵权行为应由“第三方”实施;而公司董事作为法定机关,并不属于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因此不能自动被视为第63条意义下的“中介主体”。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阐明了例外情形。若董事的行为已超出单纯的管理职能,或其明知侵权仍予以放任,个人责任才可能成立。

上诉庭归纳出三类典型情形:

1.董事主动利用公司架构实施侵权;

2.董事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且有能力制止却选择不作为;

3.董事以个人名义或越权方式介入决策,其行为已超出通常管理职责。

法院同时指出,如果董事就相关专利问题征询了独立法律意见,在法院作出最终侵权认定前,可合理依赖该意见行事,这种依赖不构成过失。

在裁决理由第219–222段中,法院进一步明确,涉案董事缺乏对侵权违法性的主观认识,且已合理信赖专业法律意见,因此不具备共同侵权或协助侵权的主观要件。

结合案情,上诉庭认为并无证据表明两名董事存在故意、不作为或越权行为。相反,他们的行为均属于典型的公司决策职责范畴,因此不构成个人侵权。

此外,法院还援引其早前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的裁定(案号:UPC_CoA_549/2024),再次确认公司董事不能被视为公司意义下的“第三方”,因而不构成第63条下的中介责任。


04当专利保护遇上公司治理:UPC的平衡之举


飞利浦贝尔金一案的意义,并不在于创造一种新的追责模式,而在于重新确立责任的边界。

UPC上诉庭通过本案,明确否定了“董事自动连带责任”的外延性解释,并确立: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不作为的情况下,董事才可能承担个人责任。这样的标准,将董事责任重新锚定在“行为与意图”的层面,而非职位本身。

这一判断在制度上强化了法人独立原则,同时也向权利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若要将公司高管纳入侵权诉讼,必须证明其个人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可识别的因果联系。由此,企业的合规风险变得更可界定,司法介入也更符合比例原则。

本案所揭示的,并不仅是一场关于董事责任的个案判断,更体现出UPC在“专利保护”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制度取向。

它既回应了企业界对法律确定性的期待,也维护了专利制度对主观过错与行为归责的要求。

这种平衡,使UPC的侵权责任体系更具内在一致性:企业仍是行为的承担主体,而董事的责任必须通过其独立的意志与具体行为予以界定,而非因其身份自动生成。


05用制度化决策划定董事责任的防线


对于在欧洲设有销售或研发子公司的中国企业,飞利浦贝尔金案的启示并非如何回避个人风险,而在于如何以制度化的方式证明责任的边界。

在跨国集团结构下,总部与欧洲子公司之间的决策往往层级交织、信息频繁流动。正是在这样的治理场景中,UPC的裁决提供了一个新的参照:企业如何通过自身制度,向外界清晰展示“谁在决定、谁在承担”。

对管理层而言,这种清晰不是抽象的理念,而应落实在日常文件与流程中:

决策记录应可追溯,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划分;

外部法律意见应规范存档,形成可供追溯的合规证据链;

管理行为应文件化、透明化,使法院能够区分个人意志与公司行为。

这种治理方式,不仅构成合规的防线,也是一种被司法体系所认可的理性表达。飞利浦贝尔金案让人看到,UPC在界定跨国企业责任时,正在回归一种更稳健的法理出发点:只有当个人的意志真正进入侵权的因果链条,责任才随之产生。


06让责任回到行为,而非职位


UPC上诉庭在贝尔金诉飞利浦案中确立了一个具有标志性的法理信号——公司实施侵权,并不意味着董事天然共责。在统一专利司法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这一裁决不仅稳定了法人责任的边界,也为跨国企业的治理实践提供了更可预期的法律框架。

法律的归责逻辑,终究应落在具体的意志与行为之上。职位代表职能,却不必然承载过错。

在这一意义上,飞利浦贝尔金案并非结束,而是为统一专利体系写下的一段注脚—— 让责任回到行为本身,而非职位头衔。


关于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一家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主管的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由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主要致力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与咨询、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研究、案件分析与论证、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培训与国际交流,尤其是中国企业“出海”和“一带一路”中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由一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界知名专家和有志之士共同发起和筹建。


往/期/回/顾


从旁观者到当事人:苹果为何闯入爱立信与华硕的专利战?

UPC程序解读周刊|程序性三大议题合刊:跨境送达、费用担保与效率原则


UPC取证程序|IFA展会上的扫地机器人“突击检查”


(原标题:UPC上诉庭在贝尔金诉飞利浦案中首次界定公司董事的侵权边界——一场关于“行为”与“责任”的制度校准)


栏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续招募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上诉庭在贝尔金诉飞利浦案中首次界定公司董事的侵权边界——一场关于“行为”与“责任”的制度校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今日报名截止!寻找2024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795.html,发布时间为2025-10-13 11:32:19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