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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行为的通知。”
近日,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到,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行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行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特通知如下:
1.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应当与经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
3.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
4.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对违反上述规定提交虚假信息的代理机构及备案主体,按照要求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利申请预审资格的处理。
5.对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及备案主体,相关行政机关将给予行政处罚。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9月17日
(原标题:关于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提交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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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综合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TOP IPR 全球榜”邀您加入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评审团(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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