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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海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齐宝鑫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
圣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封杀15年?京东方遭遇商业秘密恶意诉讼
近日,韩联社等韩国媒体竞相报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于2025年7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京东方及其关联公司非法获取并利用三星显示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产品相关商业机密,给三星显示造成实质性损失和严重威胁。USITC将对京东方的OLED显示模组实施为期14年8个月的有限排除令(LEO)。此消息一出,国内媒体也是纷纷转载报道,为京东方的前途命运感到担忧,难道京东方将美国封杀?
来源:韩联社官网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悲观,跟据USITC官网于7月11日公布的案件编号为No.337-TA-1378的初步裁决显示,USITC并未对其建议的有限排除令(LEO)设定具体的期限。初步裁决的大致内容为认定京东方及其关联公司在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销售的OLED显示模组及相关组件中,盗用了三星显示的商业秘密,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19 U.S.C.§1337(a)(1)(A)(i))。基于上述违规认定,该裁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发布有限排除令(LEO),待委员会对“未使用被盗用商业秘密制造的进口产品”作出裁定后,该排除令将附带标准证明条款;二是对所有境内外被告发布禁止令(CDO);三是在总统审查期(PRP)内,若想继续进口,需缴纳产品价值100%的保证金。
也就是说,长达14年8个月的禁令并没有“实锤”,并且该裁定为初步裁定,最终裁定预计在今年的11月作出。或许我们可以将该禁令看作是韩媒的“自嗨”,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京东方与三星显示的纷争在初步裁决作出的一个月后才成为热议的焦点。
来源:USITC官网
来源:USITC官网
美国337调查
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已成常态。伴随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加快及在半导体、显示面板、新能源等高科技领域竞争力提升,美国337调查逐渐成为遏制中企的重要工具,直接冲击中企出口节奏、供应链稳定与品牌信誉。
对此,赴美发展的中企需先建立美国337调查基础认知,明确其法律依据、调查程序,以及排除令、停止令等潜在影响,为应对风险筑牢前提。
USITC开展的337条款调查(又称 “不公平进口调查”),大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张,包括指控进口商品存在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行为。此类调查中可主张的权利类型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与普通法商标(注:普通法商标指未注册但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保护的商标)。
此外,涉及进口商品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在调查中主张,例如:注册版权侵权、掩膜作品或船体设计侵权、商业秘密或商业外观(注:指商品或服务的整体视觉形象,如包装、店面设计等)侵权、仿冒(注:指将自身商品冒充他人商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及虚假广告。同时,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反垄断主张也可纳入调查范围。
337条款调查中的主要救济措施为“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包括针对这些产品下达有限排除令(LimitedExclusion Order,LEO)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从而禁止这些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除此之外,委员会还可针对被点名的进口商及其他实施违反337条款不公平行为的主体,发布“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337条款调查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19 U.S.C.§1337)及《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开展,调查流程主要包括:1.申请;2.立案;3.证据开示;4.开庭;5.初裁;6.复审及仲裁;7.总统审查。在该程序中,对初裁持有异议的任意一方,均有权提交复审申请。USITC针对该申请,有权受理或驳回,也可依职权自行决定启动复审。需特别注意的是,若USITC未在初步裁决送达之日起60天内对其启动重新审查,那么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结果将自动成为最终裁决。
当USITC作出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的最终裁决后,需将该终裁结果提交总统进行审查,总统需在60日内作出相应决定。此外,对于USITC作出的裁决,任何一方若存在异议,均有权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本案的关键节点及后续走向
如下表所示,这场纠纷始于2023年10月,三星显示向USITC申请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8家关联公司发起337调查,指控京东方通过挖角三星前员工窃取技术资料,并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向iPhone供应的OLED屏幕。在初裁作出后,2025年7月30日,USITC 发布关于确认延长目标日期的初步裁定且不审查修订该延长目标日期初步裁定的初步裁定的决定通知,确定本次调查的完成目标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也就是最终裁定的预计作出之日。目前三星显示针对京东方还只是获得了初步裁决的优势,并且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京东方已经明确向USITC提出了复审请求。因此,从337调查的流程来看,目前就断定京东方会遭受美国严厉的禁令,还为时尚早。
来源:USITC官网
来源:USITC官网
京东方与三星的“恩怨史”
这已经不是双方第一次就“337调查”对簿公堂了。在今年的3月19日,USITC正式公布了案件编号为No.337-TA-1351终裁结果,裁决维持了USITC于2024年11月初裁,USITC行政法官在本调查中裁定京东方等其他主体不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
来源:USITC官网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起初的投诉对象中并没有京东方。三星显示于2022年12月向USITC指控17家手机维修屏厂商侵犯其拥有的OLED专利而申请启动337调查,意图推动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GEO),有针对性地阻止中国OLED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023年3月22日,USITC批准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Mianyang BOE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提出的无异议介入动议,准许其作为被调查方参与该案。据相关新闻报道,作为国内显示龙头企业的京东方主动申请介入该案件,考虑的是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对客户及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影响,核心是为规避三星指控下游维修屏厂商侵权可能连带限制自身OLED进入美国市场的风险[1]。
对于该案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点,那就是USITC裁定京东方等其他主体不违反337条款并不代表其未侵犯三星显示在美国的专利。USITC在最终裁决中认定了部分京东方存在部分专利侵权的情况(如’803号专利第5、第21项权利要求、’578号专利第5项、第10项、第17项、第40-41项及第47项权利要求等),但行政法官认定,三星显示未能证明其在美国就涉案专利形成实质性经济活动(如生产、投资或研发),不符合《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a)(3)对“国内产业”的经济要求。这一要件直接否决了三星寻求的普遍排除令,因美国本土缺乏受保护的产业基础。因此,该案中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赢家,京东方与三星显示的战火仍在持续蔓延。
京东方的反击
面对三星显示一轮又一轮的进攻,京东方积极应对。京东方不仅就No.337-TA-1378案提出了复审请求,作为反制,7月15日,京东方及其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对三星显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三星显示未经许可侵犯了其四项OLED专利,分别为US8704211、US9147772、US1207303、US12205506,三星电子的Galaxy Z Fold系列、S系列以及其他主流高端智能手机均被认定为专利侵权产品,京东方诉请对方最高三倍赔偿、禁售侵权产品并承担诉讼费用。此外,据多家媒体报道,京东方此前也在重庆起诉三星显示侵犯其专利,随后重庆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星显示OLED侵犯了京东方专利权。今年5月,京东方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提起了专利诉讼,以对抗三星的打压,积极维护京东方的合法权益。
为何京东方有如此底气来对抗这一全球OLED行业的巨头?这还得归功于京东方坚持了30年的自主创新。京东方每年将营收的7%左右投入研发,尤其将营收的1.5%用于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在专利方面,截至2024年,京东方累计自主专利申请已超10万件,在年度新增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超90%,海外专利超33%,覆盖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遍及柔性OLED、传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多个领域。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京东方以1959件PCT专利申请量位列全球第6,连续9年进入全球PCT专利申请TOP10[2]。
2025年7月,据韩国市场调查公司UBI Research显示,韩国公司LG显示在第二季度占据iPhone面板出货量的21.3%,首次落后于京东方(22.7%)。三星显示仍然保持领先地位,占据iPhone面板出货量的56%。或许是预见到了京东方的追赶速度,三星显示才会如此频繁的打压京东方。
中微半导体——在知识产权战火中成长
2004年,深耕半导体设备行业数十年的尹志尧创立中微半导体设备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深知行业知识产权竞争的激烈,从创立之初就搭建了高水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凭借自主创新,中微在2007年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一代CCP高能等离子体介质刻蚀产品Primo D-RIE®,该产品不仅进入全球半导体主流设备市场,还获得国内外先进芯片生产线核准,直接威胁到当时的行业巨头美国应用材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遏制中微发展,应用材料公司于2007年10月在美国联邦法院北加州地区法院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中微及尹志尧等人(后仅诉中微),声称尹志尧曾任应用材料副总裁兼CTO,掌握大量敏感商业秘密,中微能快速研发出一流刻蚀设备必然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还要求中微在美、日等地申请的两项专利归其所有,理由是曾与中微四名高管约定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的专利归应用材料所有。
面对这场关乎生存的“命运之战”,中微没有退缩——尽管作为初创公司,其人力、资金和知识产权资源有限,且美国知识产权诉讼费用高、耗时长,不少国内企业常选择退出,但尹志尧明白,不应诉不仅会失去国际市场,国内市场也难保住,毕竟半导体设备市场高度国际化,国内集成电路企业不会采用有知识产权风险的设备。中微一方面聘请美国著名律所积极应诉,另一方面严格自查技术来源,确认刻蚀设备基于自主创新,与应用材料无关:陈爱华在应用材料的工作领域与中微设备不同,涉案专利一项与应用材料领域无关、一项基于公开教科书,且应用材料刻意隐瞒协议中“与工作无关的专利不归其所有”的条件。在长达两年半的诉讼调查中,律师核查了中微内部网600万份文件及32名从应用材料转至中微的中高管电脑,未发现任何应用材料技术资料,期间中微仅律师费就支付2500万美元,占当时融资的一半以上。随着美国诉讼胜利在望,中微进一步发起反击,于2009年11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应用材料公司。最终在2010年1月,在证明中微未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撤销所有诉讼达成和解,并宣布未来将寻求合作机会,中微也借此守住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
中国出海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
对于像京东方这样的出海企业,该如何应对337调查呢?
1.遭遇337调查时绝不能消极缺席,需第一时间积极应诉,甚至主动介入调查。
缺席337调查程序可能导致产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严重冲击市场份额,而积极应诉不仅有机会通过质证、辩论争取胜诉或缩小侵权认定范围,还能提升和解概率,中小企业或可选择通过联合应诉来降低成本。
2.构建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套高水准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防范许多不必要的侵权风险,从而有足够的底气去应对恶意诉讼。为此可以效仿中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所有入职员工必须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承诺入职后不得透露原公司技术与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后果由个人承担;
(2)在开发新产品时,必须深入调查和研究对手、客户和供应厂商的相关专利,开展FTO(自由实施)尽职调查,排查专利侵权风险,若发现风险可提前进行规避设计;
(3)注重专利保护,不仅要布局国内专利网,更要进行海外布局,形成自己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网;
(4)制定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攻防策略,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及时、有力地应对;
(5)严格遵守中国、美国和各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遵守进出口政策和相关法规,确保合规运营。
3.规范证据管理,保障文件可信度
337调查证据开示范围远超美国联邦法院诉讼,拒绝或无法提供所需信息将承担不利后果。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销往美国产品的生产、经营记录进行全面、系统保存,定期将信息存储于可靠介质,文件标注 “公司档案” 等自动标识以提升可信度;尤其需注意,若已知产品存在侵权风险,切勿删除、销毁或伪造信息,应立即完善记录留存,避免因文件问题影响案件走向。
注释:
[1].OLEDindustry微信公众号,《裁定不违规!三星显示针对17家手机维修屏厂的337调查初裁结果出炉》,2024年11月19日
[2].京东方微信公众号,《特别关注 | BOE(京东方)位列2024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榜全球第6 创新引擎推动产业高质发展》,20250318
关于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一家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主管的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由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主要致力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与咨询、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研究、案件分析与论证、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培训与国际交流,尤其是中国企业“出海”和“一带一路”中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由一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界知名专家和有志之士共同发起和筹建。
(原标题:为什么是京东方?——从USITC商业秘密诉讼透视“恶意竞争”背后的战略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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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齐宝鑫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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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封杀15年”背后的暗战:美国USITC为何将京东方锁定为“商业秘密围剿”头号目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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