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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条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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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6-16
商标无效条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墙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7.1


随着品牌意识的提升,几乎每个企业都会注册商标,当你耗费数月完成商标注册,正庆祝品牌获得“法律护身符”时,一些潜在的风险正在悄然发生:他人抢注的相似商标正在蚕食你的市场;未发现的禁用标志可能导致你的商标一夜归零;竞争对手正虎视眈眈搜集你的无效证据等等,当竞争对手用无效程序狙击你的品牌,那些投入百万千万培育的商誉,可能因一纸裁定而消亡。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正是《商标法》藏在注册流程后的终极防线:它能让恶意注册的商标自始消亡,能让被侵占的市场重归版图。今天,我们就对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进行详尽梳理,打破“注册成功即安全”的认知误区,直击流程后端风险,据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超32%的无效宣告因商标自身存在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餐饮、电商类商标遭恶意抢注后无效申请量年增45%,可见商标争夺竞争激烈,那么对无效法律依据的了解就更为重要。

下面就进入正题,对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我国《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其核心法条如下:


PART 1

《商标法》无效相关法律依据


一、绝对无效事由(违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商标法》第44条: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第十条(禁止注册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三维标志非功能性)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情形包括:

恶意注册(第4条):申请人无实际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或抢注他人知名标识。禁用标志(第10条):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有害于道德风尚等。缺乏显著性(第11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功能性三维标志(第12条):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或技术效果决定。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伪造申请材料、虚假声明等欺诈行为取得注册。

二、相对无效事由(损害特定主体权益)

《商标法》第45条: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误导)、第三十条(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使用商标)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具体情形包括: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13条):复制、摹仿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类商品);或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商品)。

代理人/代表抢注(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地理标志误导(第16条):商标中包含虚假地理标志,误导公众。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第30-31条):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在先权利(第32条):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三、程序性规定


1.无效宣告的提出

绝对事由:可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或由任何主体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无效。

相对事由:仅限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评委提出,且一般需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除外)。

2.审理机构


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部门(依申请审理)。

3.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四、法律后果


1.商标权自始无效(《商标法》第47条):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转让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显失公平除外)。

2.禁止重复注册:因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法》第50条)。

◆ 配套法规依据

1.《商标法实施条例》:细化无效宣告的程序、证据规则及审查流程。

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恶意注册”“不正当手段”“在先权利”等概念的认定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混淆可能性”“知名度考量”等裁判规则。

五、实务要点总结


7.1


建议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前,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比对商品类别,并收集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恶意证据等关键材料,以提高成功率。


PART 2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细节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修订)对“恶意注册”“不正当手段”“在先权利”等核心概念作出的系统性细化规定,以下依据官方文件及具体案例梳理具体认定标准及实务要点如下:

一、“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

(一)核心特征:


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以侵害他人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注册行为。


◆ 具体案例中需综合考量的情形包括:

1.批量囤积商标: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如两年内申请超500件,或单一主体关联公司总申请量超1500件);申请类别/商品与自身经营明显无关(如个人申请50个类别的医药商标)。

2.抢注他人在先权益:重复抢注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作品名称(如注册“谷爱凌”在运动服装类);抢注热门公共事件词汇(如“冰墩墩”“全红婵”等)。

3.明显抄袭摹仿:复制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如将“华为”改为“华徕”注册在手机类);刻意拆分、组合他人商标(如将“阿里巴巴”拆分为“阿里爷爷”“阿里奶奶”)。

4.规避法律行为:被驳回后变换字体、拼音重复申请(如“喜茶”被驳后改申请“HEYTEA”);通过关联公司或代理人名义转移注册。

(二)证据类型:

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经营范围、行政处罚记录;被抢注标识的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如销售数据、媒体报道);申请人沟通勒索、高价售卖商标的记录。

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限于欺诈,还包括:提交虚假材料;伪造营业执照、授权书、使用证明(如PS产品图片);虚报商品/服务项目(如将医疗器械申报为“健身器材”)。

1.利用程序漏洞:反复异议、撤三、无效宣告骚扰竞争对手;通过重复申请拖延审查程序。

2.合谋恶意行为:与经销商串通抢注权利人商标;倒卖商标牟利(如注册后立即高价转让)。

注:与“恶意注册”重叠时,可同时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44条。

三、“在先权利”的范围及认定

(一)权利类型


7.2


(二)关键证据链

1.权利归属证据


著作权:作品底稿、登记证书、首发记录;

姓名权:身份证件、知名度证明(获奖记录、媒体报道);

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时间、经营数据。

2.在先使用证据

商标/标识的使用时间、地域、销售额(如合同、发票、店铺照片);

宣传推广材料(广告投放记录、社交媒体传播量)。

3.知名度证据

市场调查报告、行业排名、所获荣誉;

被仿冒/抄袭的记录(如维权公证书)。

四、实务操作指引


1.恶意注册的量化标准:个人/公司年均申请量超行业平均水平3-5倍(根据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形成的经验值),且无实际使用,可直接推定恶意。

2.“一定影响”的界定:未注册商标需在特定地域(至少地级市范围)被相关公众知晓。

3.程序性应对:对恶意注册可同步采取异议、无效宣告、撤三(三年不使用撤销) 组合策略。

建议在案件中优先固定时间戳证据、公证使用场景,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精准比对商品关联性,以匹配《指南》的审查尺度。


PART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2020年修正)针对商标确权案件中的 “混淆可能性” “知名度考量” 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以下是关键条款的实务解读:

一、“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


1. 判断逻辑


法院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认定是否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因素(如实际混淆证据、申请人主观意图)。

2. 具体适用要点


7.3


注:若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如驰名商标),即便商品不类似,因“弱化/丑化”也可能无效争议商标。


二、“知名度”的量化考量标准


1.需举证的核心维度


7.4


2.关键规则


时间要求:知名度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形成;

跨类保护: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可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

地域标准:至少在中国特定地域(如华东地区)具有影响力。

三、其他核心裁判规则


1. 恶意注册的司法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可推定恶意:注册后立即高价转让或投诉权利人;与权利人存在代理、合作、地缘关系;注册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

举证责任:权利人初步证明恶意后,由注册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2.在先权利的保护边界


7.5


3. 共存协议的效力


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原则上可排除混淆可能性,但存在以下例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如食品药品类商标);共存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恶意串通)。


四、实务操作指引


1、“混淆可能性”论证框架


7.6


2.知名度证据组织清单


基础证据:商标使用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影响力证据:省级以上媒体报导、行业排名证书;

监测证据:第三方舆情报告、电商平台销售榜单;

辅助证据: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样本量≥500份)。

3.最高法最新倾向

对恶意注册加大打击:适用《商标法》第44条“其他不正当手段”时,不再要求损害特定权利人权益,只要扰乱注册秩序即可无效;

市场调查报告采信度提升:明确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的调查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需公证抽样过程)。


PART 4
结语


商标无效宣告,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博弈,也是企业用使用证据对抗投机者的商誉保卫战,更是用知名度数据换取市场边界的战场,在商标信用监管越来越严苛的当下,希望企业的商标都能合规管理,商业应用,不断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避免成为他人砧板上的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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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标无效条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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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标无效条款梳理,筑牢品牌防火墙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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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894.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16 1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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