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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运行两周年报告(第一期)》发布。”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导语
自2023年6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已经运行满两年。这一制度的设立,被普遍认为是自1970年代《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实施以来,欧洲专利体系最深层次的制度性重构。它标志着欧洲专利保护从“多国并行”走向“司法一体化”的新阶段。两年的运行数据,提供了观察这一新兴法院制度化进程的第一手样本。
在传统体制下,欧洲专利局(EPO)负责专利的审查与授权,但授权后的欧洲专利仍需在各成员国分别完成生效(validation)手续,方可在该国获得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一项欧洲专利在授权后实际上“分裂”为若干国家专利,其权利行使、侵权判定和无效程序仍由各国法院各自处理。这种“授权集中、救济分散”的格局,长期导致司法重复、诉讼成本高企以及结果不确定性增加。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结构性割裂。UPC并不取代EPO的审查职能,而是在专利授权之后提供一个统一的司法救济平台:当权利人选择申请“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时,其专利将在所有参与国范围内获得一次性、整体性的司法保护。
截至2025年6月,共有24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其中18个国家已完成批准程序并受其司法管辖。这18个国家构成目前UPC实际的生效地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UPC 的统一司法体系仅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授权的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s)。而对于UPC 启动前已授权的‘传统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s)’,其效力仍分别存在于已完成生效(validation)的成员国。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就司法管辖路径作出选择:若选择退出(opt-out),该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纠纷将在有效期内继续由各成员国法院审理,不受UPC管辖;若选择适用UPC(opt-in 或撤回先前的 opt-out),则自撤销之时起可在UPC体系内行使权利并接受其裁判。无论采取何种路径,专利的地域效力范围始终仅限于其已在成员国完成生效的部分(validated states),并不会因opt-in而自动延伸至全部18个成员国。换言之,对UPC 启动前已授权且已在成员国完成生效(validation)的传统欧洲专利,opt-in / opt-out影响的是管辖体系归属,而非权利的地理覆盖。
进一步而言,opt-in与opt-out的适用并非完全自由,而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83条第4款约束。该条明确规定:
“除非国家法院已经就该专利提起诉讼,权利人可在任何时间撤销其opt-out。” (Art. 83(4) UPCA)
因此,撤销opt-out(即opt-in)仅在该专利尚未于成员国内受到国家法院诉讼时方可生效。一旦某成员国法院在UPC启动后(即2023年6月1日之后)已受理关于该专利的侵权或无效案件,该专利的管辖权即锁定于国家法院体系,权利人不得再通过撤销opt-out将案件转入UPC。
这一规则已在UPC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CoA489/2023与500/2023两案中得到明确:
仅在过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内由国家法院提起的诉讼,方可阻止权利人撤销opt-out;而在UPC启动前已存在的国家诉讼,并不会自动构成此类障碍。此外,赫尔辛基地方分庭(Helsinki Local Division)于2024年的案件中进一步确认,若成员国法院在UPC启动日(2023年6月1日)之后受理同一专利,撤销opt-out的声明即被视为无效。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这一限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诉讼转移(forum shopping)与管辖竞合。它确保同一专利不会在UPC与国家法院之间并行审理,从而维持体系内部的秩序与裁判一致性。UPC在此体现出一种兼顾制度灵活性与诉讼可预期性的平衡机制:既允许权利人依战略需要选择法院体系,又通过程序约束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叠与冲突。
由此,EPO与UPC形成一种“行政集中、司法统一”的双轨机制:前者负责专利授权与登记,后者负责统一裁判与跨国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使欧洲专利体系在技术审查层面保持专业性,在司法层面实现跨境效力的整合,从而初步建立起欧洲知识产权治理的统一框架。
截至2025年6月30日,UPC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共计受理946件案件,其中包括351件侵权诉讼(infringement actions)、321件无效反诉(counterclaims for revocation)、68件独立无效诉讼(stand-alone revocation actions),以及94件临时措施及证据保全程序(applications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与2024年同期的官方统计(740件)相比,案件量增长近30%,显示出权利人对UPC程序的熟悉度与信任度显著提升。
在欧洲专利治理体系中,UPC正在成为连接行政授权与司法救济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不仅决定欧洲专利制度的实际可行性,也正在为全球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与跨境诉讼策略提供一个新的实证窗口。
一、UPC总体运行概况:从制度启动到司法常态化
UPC的前两年,是从制度构建向司法常态过渡的关键阶段。无论从案件增长速度、地域分布、语言结构还是上诉机制的活跃度来看,UPC已逐步形成自身的运行节奏,并显现出欧洲司法体系特有的稳定性与专业化倾向。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共受理946件案件,其分布结构如下:
侵权诉讼(351件):构成UPC案件的核心板块;
无效反诉(321件):对应188起基础侵权案件,显示UPC初期“被告需分别提起反诉”的规则仍在产生统计影响;
独立无效诉讼(68件):多集中于中央分庭(Paris 48件、Munich 11件、Milan 9件),形成显著的地域集中;
临时措施与证据保全(94件):包括冻结资产、现场检查等,反映出企业对UPC快速救济机制的实际依赖。
这一结构延续并放大了UPC初创阶段的基本特征:侵权诉讼与有效性争议并行、中央与地方分庭分工明确、程序型案件逐渐增多。
01案件增长与制度信任的外化
从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不仅是诉讼活动扩张的量化表现,更是制度信任度外化的直接信号。UPC的统一裁判效力意味着,一项判决在18个成员国范围内同时生效,为权利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救济确定性与程序经济性。2024至2025年度近三成的增长幅度,显示出企业对UPC程序的熟悉与依赖正在持续增强,体系整体已由“制度观望期”进入“战略性使用期”。
与传统国家法院体系相比,UPC的案件增长还透露出一个更具结构性的趋势:即便在欧洲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高技术与创新密集型产业的专利诉讼需求依然保持稳定乃至增长。这一趋势反映出,UPC的吸引力已超越单纯的程序效率与裁判统一性,更在于它构建了一个跨境执行可预期、救济路径清晰的司法空间。换言之,制度自身的可执行性,正在成为欧洲专利权人衡量司法信任的新指标,而UPC在这一维度上已初步确立了竞争优势。
02地域重心:德语区仍为诉讼主场
UPC在制度上采取“中央+地方+区域”三级分庭体系(Central, Local, Regional Divisions),旨在在地域上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布。然而,从两年的运行数据来看其实际运作重心仍高度集中于德语区。在全部351件侵权案件 中,慕尼黑分庭(Munich Local Division)受理123件,杜塞尔多夫分庭(Düsseldorf Local Division)71件,曼海姆分庭(Mannheim Local Division)52件,汉堡分庭(Hamburg Local Division)26件。四个分庭合计处理案件超过77%,在数量与影响力上均构成UPC早期诉讼的“主场”。

德语区的主导地位并非短期统计现象,而是欧洲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结构性延续。早在UPC成立之前,德国即是欧洲专利司法的核心地区。其四大地方法院(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汉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不仅案件数量占全欧一半以上,更以专业分庭制度(specialised patent chambers)、技术法官配置及快速审理机制著称。这种在地化的司法能力积累,使德国成为UPC建立之前事实上的“欧洲专利诉讼中心”。
这种传统在UPC框架下得以延续并进一步强化。从程序上看,UPC的诉讼地选择虽非完全自由,但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33条所设定的框架内仍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原告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在若干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分庭之间作出选择。在实践中,这种有限的选择空间与德国长期积累的专利诉讼传统形成了互动。德语区分庭——尤其是慕尼黑与杜塞尔多夫——在程序效率、技术法官配置及证据审理深度方面表现突出,并延续了德国法院一贯较为‘专利权人友好’的审理取向。对于权利人而言,这种可预期的司法文化与高质量的技术审查能力,构成了重要的诉讼吸引力。在具备管辖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更倾向于在德语区分庭提起诉讼,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其在UPC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从制度动力的角度看,这种集中不仅反映了“惯性选择”,更体现了司法信任的路径依赖:企业更愿意将高价值专利纠纷交由判例体系成熟、程序操作可预测的分庭处理。虽然《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33条对诉讼地选择设有一定限制,但在具备多重管辖可能的情形下,权利人仍倾向于选择德语区分庭提起诉讼。这种选择并非单纯的地域偏好,而是对法院专业性、裁判效率及结果可预期性的制度性回应。由此,案件自然持续向德语区聚集,形成一种稳定的结构惯性。
与此同时,荷兰海牙(The Hague, 22件)、法国巴黎(Paris, 21件)与意大利米兰(Milan, 15件)等地也逐渐形成“次级案件集群”。这三地的共同特征在于:具备较强的跨境产业基础和国际化律师资源,能够承接多语言、多当事人的复杂案件。随着UPC运行进入常态化阶段,预计未来几年内欧洲诉讼版图将呈现出一种“核心—次核心”双层结构:德语区继续保持数量与影响力上的主导,而荷兰、法国与意大利分庭将在特定产业领域(如生物医药、机械设备、通信标准)形成专业化竞争格局。
03程序语言结构与文化趋向
UPC的语言政策在统一司法的框架下,体现出对效率与多语言传统的双重平衡。根据截至2025年6月的官方统计,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中约55%的案件以英语为程序语言(language of proceedings),39%以德语进行,其余主要为法语。这一比例表明,在运行仅两年的时间内,英语已稳居UPC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德语依然保持强势存在,法语的比重则相对有限。

从制度逻辑上看,UPC 并未对诉讼语言实行强制统一,而是依照《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49条及相关设立协议,赋予各地方分庭(Local Divisions)和区域分庭(Regional Divisions)一定的语言自主权。当事人可在法院指定的官方语言范围内协商确定程序语言;若被告同意,亦可申请改用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语言(主要为英语)。这一“受约束的语言自治”机制在实践中逐渐演化为一种双轨格局:英语成为跨境纠纷与国际企业案件的主要程序语言,而德语仍是德语区分庭处理国内或区域性案件的核心语言。这种分布与案件地域重心相互呼应——德语区分庭案件量大,自然延续本土语言传统;而在当事人跨国分布、律师团队国际化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选择英语,以确保程序沟通的便利与专业语义的一致性。
语言结构的这种演变并非单纯的程序性现象,而是UPC 司法文化逐步国际化的体现。德语的稳定地位延续了欧洲大陆专利诉讼的传统基础,而英语的扩张则象征着 UPC 形成了一种去地域化的职业共语——在这一语境中,法官、律师与当事人以技术化的法律英语沟通,构建出超越国别边界的司法表达共同体。
这种“共语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英美法传统的回流,而更接近于一种多语言制度下的专业融合:它既保留了成员国语言的多样性,又以英语作为协调机制,维系了统一体系内的语义一致与程序效率。从制度演化的视角来看,语言结构的这种稳态化,正在成为 UPC 迈向成熟司法共同体的重要标志——语言不再只是沟通工具,而是制度整合能力的体现。
04中央分庭:无效诉讼的制度重心
UPC中央分庭(Central Division)在体系中承担专利无效(revocation)案件的集中审理职能。截至2025年6月,巴黎中央分庭(Paris Central Division)受理48件,占全部独立无效诉讼的约70%;慕尼黑中央分庭(Munich Central Division)与米兰中央分庭(Milan Central Division)分别受理11件与9件。这一分布格局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在技术密集型的无效审理中,通过集中化审理实现裁判标准的协调与技术判断的一致性。
这种结构安排的制度渊源,可追溯至欧洲专利局(EPO)审查体系与各国法院实践之间长期存在的“功能分化”。EPO负责授权阶段的形式与实质审查,但其结论并不具有司法终局效力;各国法院在无效诉讼中常就相同专利作出不同判断,导致“同案异裁”的现象。中央分庭的设立,旨在在司法层面引入统一的有效性评估框架,以填补审查机关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制度空隙。集中审理不仅有助于提升技术判断的协调性,也为未来形成可参照的判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与分布式的侵权案件不同,中央分庭审理的无效案件在技术内容与程序组织上呈现更高的集中程度。此类案件通常涉及说明书公开充分性、新颖性与创造性等复杂技术问题,审理团队一般由多名技术法官(technically qualified judges)参与合议。这种集中管辖模式有助于促进跨国法官之间的经验共享与专业协作,从而在保持程序统一的同时,增强技术判断的一致性与制度运行的稳定性。
在地域与语言层面,中央分庭的运作逐渐形成了相对均衡的结构。侵权案件集中的德语区分庭与无效诉讼主要聚集的法语区(巴黎)形成互补格局,而意大利米兰分庭则在生命科学与医疗器械领域展现出日益活跃的趋势。这种多点分布使UPC呈现出“多中心”特征——司法职能不再集中于单一国家,而是在语言、专业与技术维度上实现了更为均衡的分布。这一结构的持续稳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UPC的法官配置、程序语言实践以及欧洲专利司法体系的长期演进方向。
05程序案件上升与制度效率
在UPC的案件结构中,程序性诉讼的比重正稳步上升。截至2025年6月,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证据保全(preservation of evidence)、现场检查(inspection orders)以及资产冻结(freezing orders)共计94件,较前一年度增长约15%。
这类案件多出现在高技术行业,尤其是产品更新周期短、商业化节奏快的领域,如智能硬件、通信模块和生物医疗。对于此类企业而言,侵权往往意味着市场窗口期的立即丧失,因此,快速、前置性的司法救济成为防御策略的重要一环。UPC的程序案件增长,正是在这一需求结构下逐渐形成的。
UPC在程序救济机制中的设计,始终强调效率与审慎的平衡。根据《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第62条,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申请人需同时证明“紧迫性”(urgency)与“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这双重门槛的设定,使UPC的程序结构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的“形式迅速”,也区别于英美法系的“衡平裁量”,形成一种兼具可预测性与灵活度的制度形态。
从现有判决可见,法院普遍采取较高的紧迫性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市场风险“即时存在”的证据,而非仅以潜在损失为由请求禁令。在若干生物制药与通信设备案件中,法院明确要求权利人说明被告产品的商业化计划,并在无法证实侵权风险迫近时驳回申请。这一取向使临时措施真正回归例外适用,防止禁令被滥用,也使程序的适用更具稳定性与透明度。
UPC的这种裁量逻辑延续了德国法院在专利禁令中对紧迫性要素的严格标准,同时吸收了英国衡平法传统中对损害衡量与比例性的权衡思维。多国法理在此交汇,逐渐形成一种“融合型程序逻辑”:既保持程序响应的速度,又强调证据基础与比例控制。这正是UPC作为跨国法院在制度实验中展现出的独特特征。
程序案件数量的上升,并非救济的泛化,而是体系走向成熟的外在表现。临时措施与证据保全程序的常态化运行,使UPC在效率与规范之间形成了新的平衡。严格的程序控制不仅提升了裁量的一致性,也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信任。程序的可预测性,正成为UPC运行中的核心制度信号之一。
二、技术领域与产业分布: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集中选择
从案件类型来看,UPC运行两年来的诉讼重心清晰地集中在技术密集型产业。根据官方统计,案件所涉专利的国际分类(IPC)以电学与通信(Class H)、生物与医疗(Class A)、以及机械与工业设备(Class F)为主导,这三大板块合计占比超过七成。这一分布表明,UPC的主要吸引力仍集中于那些创新密度高、专利稳定性强、并且市场活动天然跨境的行业。

01电学与通信:跨境标准与FRAND争议的核心阵地
电学与通信领域(涵盖信息技术、半导体、无线通信等)在UPC的诉讼版图中占据最突出的位置。这一行业的技术实现高度标准化,产品销售范围广泛,跨国运营成为常态,企业因此对“统一裁判效力”的需求尤为明显。
典型案件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如通信模块、网络接口与智能终端等产品。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通常选择通过UPC提出侵权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以获得全欧效力的禁令或FRAND费率确认。这种集中诉讼的策略,取代了过去需要在多个国家分别提起诉讼的高成本路径。
UPC对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义务的处理,也正在形成初步的一致框架。在早期案件中,如 Panasonic v. OPPO系列,法院确认UPC对FRAND反诉(FRAND counterclaim)具有管辖权。这一立场为跨境许可与标准专利领域的司法整合奠定了基础。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UPC正被越来越多的权利人视为解决FRAND争议的核心论坛,其判决影响力已开始超越成员国边界。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具有直接意义。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上大量布局无线通信、消费电子及智能终端产品,一旦在UPC中败诉,统一效力的禁令可能同时波及全部18个成员国市场。因此,在制定专利组合策略与防御方案时,UPC需要被纳入核心制度考量之中——这不仅关乎诉讼风险评估,也关乎企业整体的市场进入与合规布局。
02生物与医疗:高价值专利与“有效性确信度”门槛
生物与医疗领域(Class A)的案件数量虽不及电学板块,但其单案价值普遍较高,法律审查标准亦更为严格。典型案件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及生物制剂专利。这类专利研发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仿制风险大,权利人对快速且稳定的禁令救济依赖明显。
UPC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取向延续了EPO对专利稳定性的谨慎态度。尤其在临时措施与无效审查中,法院普遍要求权利人证明专利具有“足够的有效性确信度”(a 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 of validity)。例如,在 Alexion v. Amgen & Samsung案中,法院要求权利人提供实验数据以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在 Edwards Lifesciences v. Meril案中,虽然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已排期的患者手术予以豁免禁令,体现出“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具体适用。
可以看出,UPC在生物与医疗案件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双重平衡:一方面,通过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禁令与专利有效性之间的逻辑一致;另一方面,在技术创新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司法克制。
这些判决显示,UPC在该领域正形成一种“审慎的司法理性”——既承认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也警惕权利行使对社会利益的潜在影响。
对中国的医疗器械与制药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进入欧洲市场前,必须提前进行FTO(freedom-to-operate)分析与EPO稳定性复核,并在可能的诉讼前建立完整的有效性与非侵权证据链。UPC的高审查门槛不仅考验专利质量,也检验企业的合规准备与诉讼策略。
03机械与工业设备:程序创新的“判例孵化场”
机械与工业设备领域(Class F)虽然案件数量较少,却在UPC判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此类案件常涉及结构特征比对、功能实现方式及制造流程的间接侵权问题,程序与实体的交叉尤为密集。
典型案件包括Kaldewei v. Bette(卫浴设备)与Häfele v. Nehl(家具配件)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首次明确了诸如“间接侵权的双重地域要求”(dual territorial condition for indirect infringement)、“先用权抗辩”(prior use right defence)及“比例原则限制禁令范围”等程序实体复合规则。
可以说,机械领域的案件为UPC提供了大量程序性判例。这些判例不仅细化了证据保全与现场检查等措施的适用条件,也推动法院在比例原则、合理使用与技术中立等问题上积累解释经验。尽管案件数量有限,但该领域已成为UPC“程序法理生成”的关键实验区。
对于制造业与设备类中资企业而言,这类案件的启示尤为具体。UPC倾向于严格审查证据的获取方式与比例性。在Häfele案中,法院强调,只有当被诉产品具有明确的侵权用途时,方可发出全域禁令。这提醒企业在应诉或反诉中,应格外关注证据提交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防因程序瑕疵削弱抗辩效果。
04产业集中背后的制度匹配
综合三大产业板块的特征,可以看出UPC最受青睐的案件类型通常具备三项共通属性:
技术密集性高,需要具备专业背景的法官团队进行事实认定;
跨境性强,产品销售或许可范围覆盖多个成员国;
救济紧迫性高,市场周期短、专利价值集中。
这与UPC的制度逻辑天然契合。统一裁判效力减少了跨国重复诉讼的成本;技术法官制度确保裁判的专业深度;而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机制,则满足了高技术产业“快速止损”的司法需求。
因此,UPC目前的诉讼格局并非平均分布的结果,而是一种制度与产业之间的相互吸引。它更像是高竞争、高创新领域的“天然主场”,而非所有产业的通用选项。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意味着风险,也带来新的制度空间。随着跨境竞争加剧,中国企业若希望在欧洲建立稳定市场地位,不仅要在EPO阶段强化专利稳定性,也需在UPC语境下建立应对体系。UPC运行两年所展现的行业集中趋势,实质上揭示了制度与产业结构的互动逻辑——制度吸引了最能体现其价值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活跃使用,又在反向推动制度的成熟。
三、小结与展望:从制度常态到判例法的生成
两年的数据积累让UPC从抽象的制度框架,逐步转化为具有可感知运作逻辑的司法体系。无论是案件量的持续增长、语言结构的稳定成型,还是产业领域的高度集中,都表明它已经从“制度启动期”进入“司法常态化阶段”。
从两年的制度实践来看,UPC已不再只是一个制度框架,而是在判决与程序的不断累积中,逐渐形成自身的司法文化。这一文化既延续了大陆法的结构理性,又吸收了普通法的衡平理念;在制度维度上,它以跨境裁判效力和统一程序路径,重塑了欧洲专利权的执行逻辑。而在实践层面,UPC让跨国企业首次能够通过单一诉讼实现多国禁令,其效率直接改变了企业对风险分布与诉讼策略的认知。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与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活跃,UPC正在形成自身的“判例法生态”。越来越多的法院文书被引用、讨论、乃至作为后续裁判的理由部分写入判决——这意味着,UPC的第二个阶段将不再以制度建构为主,而将进入以判例推动规则演化的时期。
这份两周年报告所呈现的,是UPC制度层面的第一张“全景图”;而它的下一阶段,将更多地关乎司法逻辑的细节、裁判理由的结构、以及一个新兴法院如何通过案例语言塑造统一市场的法理秩序。
数据来源:
UPC 官方Case load of the Court — 30 June 2025
下期预告|《UPC运行两周年报告(第二期)

十大代表性判例与裁判逻辑剖析
我们将从UPC成立以来具有代表性的十起判决入手,分析它们在程序规则、专利有效性、临时救济与比例原则等方面的裁判逻辑,并观察这些判例如何共同构建起一个“欧洲专利统一司法秩序”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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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PC运行两周年报告<第一期>》——制度运行与统计图景)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运行两周年报告(第一期)》——制度运行与统计图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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