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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代理机构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编造专利10769元/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4943万。”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一代理机构利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账号代某双、杨某成两人提交其违法代理的专利申请1068件,获得违法所得106718元。
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技术交底情况下编造专利申请1081件。其中当事人自己代理的13件专利申请共收代理费14000元。
当事人虚构执业代理师徐某在其单位专职执业,默许、指派代理师徐某对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768件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上签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万;没收违法所得11.4943万。

案件名称:深**为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罚〔2025〕深圳办1017-2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专利代理执业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变相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专利代理机构职业许可证。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未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协议、未与专利申请人进行技术交底或实质性沟通核实情况下,利用本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账号代王某、杨某成两人提交其违法代理的专利申请1068件,获得违法所得106718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行为,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编造专利申请。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没有任何技术交底情况下编造专利申请1081件(包含为王某代交的专利申请530件,为杨某成代交的专利申请538件,当事人自己代理的专利申请13件)。其中为王某和杨某成代报的专利申请只收取了代交费,违法所得106718元已计入前项违法事实。你单位自己代理的13件专利申请共收代理费14000元,退回专利申请人4800元,支付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975元,获得违法所得8225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行为,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三)你单位在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虚构执业代理师徐某(资格证号5131444)在你单位专职执业,默许、指派代理师徐某对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768件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上签名,该违法行为的收入方为执业代理师,无证据证实你公司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共获得违法所得114943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警告
罚款: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11.4943(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1.4943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7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编造专利10769元/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一代理机构被罚款134943元!)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编造专利10769元/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一代理机构被罚款134943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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