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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多数国家侧重于通过民事、刑事方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政方式的适用范围有限。”
编者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情况
域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较早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
专门立法。在国际组织方面,欧盟率先专门立法。2005年,欧盟发布《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在国家层面,德国等国率先立法。1896年5月27日,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09年,德国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1923年,奥地利颁布《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1934年,日本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综合立法及配套立法。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较早就使用了不正当竞争概念。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问题予以规定。日本于1962年制定了《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以防止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赠送礼品诱导消费。
规制对象
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立法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加以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公平商业行为。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规定,如果一个商业行为违反了职业勤勉的要求,并且对一般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扭曲,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指令规定的不公平商业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并明确列举了通过盗窃、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或者使用、披露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性商业行为。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规定,在全面考虑某一商业行为的事实背景和所有细节特征的情况下,如果通过骚扰、对身体实施暴力威胁而强迫或者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显著地损害了一般消费者对产品进行选择的自由,导致消费者作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的,属于侵犯性商业行为。
误导性商业行为。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商业行为包含虚假宣传,或对商品或服务的重要特征、销售原因、企业形象等方面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时,则可以判断该商业行为具有误导性。
管理机构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管理,除美国实行共管制度外,大部分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如英国设立公平交易办公室、匈牙利设立公平交易局等。
美国联邦一级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州一级一般为州司法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的竞争局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维护市场秩序,不允许企业之间以任何不公平的方式进行竞争;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阻止任何伤害消费者的不公平行为。
日本根据1947年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日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交易的专门机构,主要有四种权限:一是调查权,可派员进驻有关企业,对案件事实等进行现场调查;二是审查权,当事业者或事业者团体就股份占有、事业者团体的成立或解散等事项申请起诉时,有权审查其真实性;三是搜查权,在必要时可以搜查各种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四是审判权,若将案件付诸审判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启动审判程序。韩国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发挥促进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限制经济力量集中等作用。
法律责任
域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多数国家侧重于通过民事、刑事方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政方式的适用范围有限。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于保护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以及在受到实际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域外各国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在损害赔偿方面,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差异,其中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实际赔偿原则,即赔偿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润计算赔偿额。
刑事责任。一是将刑事责任作为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加以规定。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若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他人营业利益受到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将刑事责任作为补充,仅适用于个别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没有涉及刑事责任,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仅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蓝晓蓉 舒丽清 任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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