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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鱼竿辅助配件”背后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行业
阿耐2025-10-19
“小小的鱼竿辅助配件”背后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对侵权提醒和律师函视而不见,某商行最终因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侵权提醒和律师函视而不见,某商行最终因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近年来,知识产权“严保护”趋势日益显著,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当“置之不理”成为习惯性应对,惩罚性赔偿的利剑已然高悬,这不仅是一堂关于法律敬畏的必修课,更是企业诚信经营中不可忽视的“生存成本”。让我们一起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加工部系名称为“一种带有堵头的鱼竿绕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申请,于2022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某加工部发现某渔具商行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在商品详情“产品参数”图片中还使用与涉案专利产品商标相同的“**渔具”作为品牌标识,故诉至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审查,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一种带有堵头的鱼竿绕线器,方便对鱼线进行缠绕收纳,使鱼竿封堵与鱼线收纳形成一体式结构,节约了空间,同时避免分体放置容易遗忘鱼线等问题。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相同,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起,某加工部通过电商平台多次向某渔具商行经营店铺客服发送侵权提醒;2023年11月16日,某加工部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店铺客服发送律师函,表明其店铺内销售相关产品已侵犯涉案专利,要求某渔具商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协商赔偿事宜,但某渔具商行始终置之不理。


001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裁判理由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对某渔具商行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某加工部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在多次向某渔具商行发送侵权提醒未获得反馈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渔具商行发出侵权警告函,某渔具商行仍置之不理,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某渔具商行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其次,从侵权产品本身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商品详情的“产品参数”图片中标示品牌为“**渔具”,与某加工部专利产品商标字样相同。


最后,从侵权规模上看,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总数超过两万件。综合以上因素,足以认定某渔具商行故意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补偿性赔偿基数的基础上,对某渔具商行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典型意义


尽管本案的专利产品是一个小小的鱼竿辅助配件,单品售价较低,但专利创新不分巨细,法院平等保护每一个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创新成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某渔具商行存在侵权故意并具有销量总数巨大的其他严重情节,准确计算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基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理念和鼓励创新创造的价值导向。


针对电商平台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本案明确了平台投诉+警告函构成“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要件,结合经营者相关背景提高了其注意义务,更重要的是将店铺商标攀附行为推定主观恶意,为治理电商环境下隐蔽性、持续性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法官提示


电商经营小贴士:


1.电商平台及经营者应当始终秉持“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经营理念,严格审核商品来源,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从强化自有品牌和原创设计出发,切实增强自身竞争力,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商环境。


2.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电商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应立即核查,发现存在侵权风险的应立即下架相关商品。在判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故意时,电商经营者对律师函等权利人通知的应对模式属于考量因素之一,电商经营者切记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对相关侵权提醒置之不理。


(原标题:海知说案 | “小物件”背后的“大代价”)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小小的鱼竿辅助配件”背后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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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845.html,发布时间为2025-10-19 2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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