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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知识产权机构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被罚2000元!

行业
纳暮2025-10-21
北京一知识产权机构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被罚2000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北京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经营中,存在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该公司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处罚信息,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宣传自己公司是“商标局首批备案机构”,经核实,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是“商标局首批备案机构”,故该公司存在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情形。另查,该公司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宣传“现在是商标局审核的评审老师建议您提撤销”等文字表述,经核实,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商标局相关工作人员有过上述表述话语,故该公司存在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情形。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


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5〕53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XXX(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864K

法定代表人:牛X奇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公布)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商标代理、商标驳回复审代理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宣传自己公司是‘商标局首批备案机构’,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是‘商标局首批备案机构’,故当事人存在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情形。另查,当事人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宣传‘现在是商标局审核的评审老师建议您提撤销’等文字表述,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商标局相关工作人员有过上述表述话语,故当事人存在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29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北京一知识产权机构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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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北京一知识产权机构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被罚20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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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858.html,发布时间为2025-10-21 1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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