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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在包含地名的商标的审查中,虽然地理名称包含的范围较广,但同时也会考虑商标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有无产生联想的可能。若商标整体能产生脱离地理名称的其他含义,则有望通过审查准予注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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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包含地名的商标的审查规定略有不同。
中国台湾商标审查中认为的地理名称包括国家、省、县市、甚至街道等人为的地理区划,也包含海洋、河流、湖泊、山岳、沙漠等自然地貌;如其全称、简称、别称、缩写、翻译等。其中外国的地理名称,若有多个中文翻译,只要被普通消费者所认知指向特定的外国地理区域,即可视为具有地理意义的地理名称。
中国台湾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八、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
该条款指的是将含有地理名称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地理名称应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经营地、发源地等,而当有名不符实的情形时,会使消费者误认商标所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
但例如银行、航空、铁路运输等,基于产业特性,常有以地理名称结合营业种类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例如“中国银行”、“台湾电力”、“新加坡航空”等名称,均取得商标注册。
与之相反,会对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如非巴黎制的香水、服饰,以“巴黎PARIS”申请注册;非日本东京产的珍珠,以“东京珍珠”申请注册。在第107011874号“Boy London”商标注册案件中,“Boy London”商标申请在第9、34、37、40类与眼镜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该商标经中国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商标“Boy London”,消费者应较易受“London”所吸引,将使消费者产生其是来自于伦敦或与伦敦有关之商品或服务的错觉,其作为商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质或产地产生误认。故属于第30条第1项第8款的规定所属情形,不准注册。
另外在中国台湾商标审查中,也会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产地之间的关联性,考虑会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如“撒哈拉”虽为世界著名的沙漠名称,但该地气候恶劣,少有生产活动。“撒哈拉”作为商标申请在果汁、汽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会将其与产地产生联想,不会导致误认。
综上,我国台湾在包含地名的商标的审查中,虽然地理名称包含的范围较广,但同时也会考虑商标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有无产生联想的可能。若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将商品服务与地理名称产生联想或商标整体能产生脱离地理名称的其他含义,则有望通过审查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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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的常见情形
(原标题:中国台湾对于包含地理名称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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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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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中国台湾对于包含地理名称商标的审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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