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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嘉兴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申请的1203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0000元。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名称:嘉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嘉)市监处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嘉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代理申请的1203件(具体专利见嘉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19页)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四一一号)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代理的1203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案件名称: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杭)市监处罚〔202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殷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专利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构成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标题:1203件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这两家代理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20000元|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203件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这两家代理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20000元|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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