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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方法专利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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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7-31
“产品”方法专利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分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应有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的积极事实的责任转移到被诉侵权人,要求其提交相反证据加以否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帅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栏目支持:郭帅作者团队


6.1


Part.1
方法专利定义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一般将方法归纳为产品制造方法、作业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及用途方法三种,一般只有产品制造方法能够延伸到保护到产品;而对于产品制造方法又涉及“老产品新方法”和“新产品新方法”。


Part.2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对于产品专利其结构比较明确,通过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与涉案产品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侵权比对即可,其侵权判定过程相对容易;但是方法专利保护的是工艺、步骤、方法等抽象的过程,只有在操作或生产过程中,其侵权行为才能再现,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很难取证;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专利制度确定了“方法延及产品”及“举证责任倒置”两种特殊的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应有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的积极事实的责任转移到被诉侵权人,要求其提交相反证据加以否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意味着,原告首先需要证明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并且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之后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专利必须是关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这里的“新产品”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市场上从未出现过的产品。

(2)被告制造的产品必须与按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这通常需要从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质量、功能、性能等方面进行判断。

(3)原告需要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以及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Part.3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中何谓“新产品”,何谓“初步举证”均没详细规定,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


6.2


Part.4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及启示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看到在方法专利中对新产品的认定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在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中何谓“新产品”,何谓“初步举证”均没详细规定,通过案例分析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归纳如下:


6.3


首先,判断方法专利是否为产品方法专利;如果方法专利不涉及产品,例如案例7和9为作业方法,那么就没办法举证新产品,更谈不上举证责任倒置。

其次,判断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对于新产品的判定不能停留在产品名称本身,要聚焦到产品的结构与成份上,具体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法对产品的结构和成份构成了限定且足以与旧产品区分开;可以借助查新报告(案例2)、审查记录档案(案例6)等初步举证为新产品,对于否定性证据更多的需要被告承担,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审查记录、申请文件等举证,例如案例3和案例8、案例11申请文件中对属于已知产品的自认,案例5权利要求未体现产品的结构限定;也就是说对于产品方法专利,在撰写阶段和答复阶段,一定要避免属于已知产品的自认,且方法步骤对产品结构和组份的限定要在权利要求中充分体现。该步骤的判断存在一个问题,判断产品是否为“新产品”理应与旧产品进行对比,对于旧产品属于使用证据,使用证据的举证难度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通过现有技术替代了旧产品,这个地方是扩大了旧产品概念的范围。

再次,判断涉案产品与按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这个可以借助侵权比对分析表,将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转化为相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进行对比,从而判断涉案产品与按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结构或组份上是相同的。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免除,转换为对“新产品”和“同样产品”的举证,且原告证明“新产品”和“同样产品”的责任更高,间接要求权利人对产品方法专利撰写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主张和新的待证事实而发生转移;因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对新专利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全面深刻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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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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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产品”方法专利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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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帅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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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链接“产品”方法专利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受理条件分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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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285.html,发布时间为2025-07-31 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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