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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务要点、积极意义、消极意义、不视为使用的情形、程序规则、防御策略及最新政策动态等多维度,全面解析商标撤三,助力企业精准应对相关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与品牌标识,其注册与保护备受关注。而商标撤三制度,作为商标法中关键一环,既保障了商标资源合理利用,也给商标权利人带来诸多挑战。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务要点、积极意义、消极意义、不视为使用的情形、程序规则、防御策略及最新政策动态等多维度,全面解析商标撤三,助力企业精准应对相关问题。
一、最新政策动态
1. 提高举证门槛:202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三”制度实施重大改革,打破沿用多年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系统性调查报告及证据,包括注册人经营信息、商品 / 服务使用情况等,需在至少3个平台进行检索,提供连续5页截图,杜绝象征性举证。
2. 引入诚信承诺书:撤三申请人需提交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声明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在更广泛的平台、行业网站开展搜索,确保证据充分。
3. 加码真实披露与主体责任:最新要求包括提交对目标商标未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获得的数据,以及以商标注册人名称、商标和商标所涉商品或服务为关键词获得的在线搜索结果,此类检索需要通过普通搜索引擎进行,并酌情通过其他本行业常用的平台进行。如果申请人和目标商标的注册人位于同一地区,商标局可能还要求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包括实地考察。
4. 限制匿名撤三申请:自2024年下半年起,国知局出台多种措施限制匿名撤三申请,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撤销手段。2025年4月下旬起,商标局要求撤三申请人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承诺书,承诺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没有隐瞒申请人的真实身份。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三、实务要点
撤三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上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
证据的提交与认定:被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证据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应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使用行为应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且该使用行为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正当理由的认定:通常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进而无法使用商标;或者因政府对特定行业进行整顿,限制相关经营活动,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等情形。
撤三的审查与决定: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商标撤三的积极意义
1. 促进商标资源合理利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释放闲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避免商标被闲置和囤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企业和个人为抢先占资源或阻碍他人注册而大量注册商标却长期不使用,扰乱注册秩序;确保商标实际使用与注册状态一致,避免因闲置和不正当占用影响市场竞争公平性,推动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
3.回归商标使用的本源:强化商标使用价值,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
五、商标撤三的消极意义
1. 恶意撤三行为:个别申请人可能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恶意目的,频繁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干扰注册人正常经营和商标使用,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2. 证据准备和管理成本增加:为避免商标被撤三,权利人需重视商标使用和使用证据收集、整理与保存,增加了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六、商标撤三的程序规则
七、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1. 使用方式: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服务的交易文书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载体上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使用等。
2. 主观意图:使用人应明确有意将商标用于识别自身商品或服务,包括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商标使用。
3. 使用效果:商标的使用应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作用。
八、不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 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仅在内部使用或非商业性使用,如在企业内部办公场所使用、在非商业性的展览或展销中使用等,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 改变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对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进行改变,且不是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导致商标的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使用,不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
3.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存在商标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但未将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4.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如为了规避商标撤三而进行的少量、非持续性的使用,或仅为维持商标注册效力而进行的形式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
5.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声明: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属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6. 仅提交部分证据: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实物与复制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
九、撤三的防御策略
1. 规范使用并留存证据链:保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展会资料等证据,且发票和合同中需明确标注商标标识、名称及注册号。建议使用商标应形成连续记录,避免出现三年断层。
2. 建立商标使用管理体系:对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制定使用计划,定期在核定类别上使用,避免“闲置”风险。若许可他人使用,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商标局备案,确保使用主体合法,同时要保留使用证据。
3. 及时更新商标信息:确保商标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准确,避免因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而错过答辩期。
4. 应对撤三申请的紧急措施:收到撤三通知后,需在 2 个月内提交三年内的使用证据,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若因不可抗力或药品审批等客观原因未使用,需提供政府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
5. 防御性商标的主动维护:对核心商标进行多类别注册后,可通过“小规模使用 + 证据留存”降低撤三风险。例如,在部分商品上小规模生产并保留销售记录。
6. 法律程序中的策略性反击:若商标局维持注册,撤三申请人可提起复审,要求对使用证据质证。企业需提前准备证据原件以应对可能的复审。
商标撤三制度作为商标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商标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在不断变化的政策环境下,企业与商标从业者需时刻保持警惕,深入理解撤三的法律法规、程序规则及防御策略,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撤三挑战。这不仅是对自身商标权益的有效守护,更是对商标资源合理配置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推动,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固品牌地位、实现长远发展,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力器与市场秩序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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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标撤三的最新政策动态、实务与防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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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标撤三的最新政策动态、实务与防御解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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