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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FRAND费率三步骤确定法》的核心目标在于构建一个多边认可的全球FRAND费率计算模型,以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费率裁决差异引发的‘司法礼让’困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PART 1
引言:一项应对全球管辖权冲突的创新提案
2025年5月21日,在OxFirst举办的网络研讨会上,自2010年以来就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Bundesgerichtshof)任职的法官费边·霍夫曼(Judge Fabian Hoffmann)首次公开阐述了其构思的《全球FRAND费率三步骤确定法》。该提案旨在解决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全球许可中日益严峻的平行诉讼与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该方法论的核心目标在于构建一个多边认可的全球FRAND费率计算模型,以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费率裁决差异引发的“司法礼让”困境。费边法官认为该方案有望缓解国际司法机构间的紧张关系,优化全球权力制衡格局,并通过融合法律分析与经济论证,助力各国法院更好地践行司法公正使命,这或将成为破解全球科技治理中管辖权划分难题的密钥,同时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许可诉讼行为。
PART 2
冲突根源:专利权地域性与SEP许可全球性的矛盾
平行诉讼法院之间的冲突来源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和SEP许可的全球性需求之间不一致。专利的授权、有效性、侵权判定及赔偿等,传统上由各国法院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裁定。而SEP涉及技术标准的实施,许可谈判通常以全球许可为目标,以避免多国分别谈判和诉讼带来的高昂成本与复杂性。
然而,近年来多国法院在处理SEP争议时,纷纷直接或者间接扩展其对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判权,导致固有矛盾加剧:
①德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在审理的Sisvel v. Haier案中强调,被许可方必须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全球许可,否则将被视为非善意实施人,权利人有权请求禁令救济。这一判决实际上迫使实施人接受全球许可,否则将面临禁令的风险。这一做法虽然表面看起来只是涉及德国专利审理和德国法域内禁令救济,但是由于强制许可范围必须为全球许可,从而变相限制了其他国家法院对本国专利许可费的裁判空间。自2023年6月开始运转的UPC法院,尤其是其德国分庭也延续了德国法院的做法,通过要求谈判标的必须为全球许可费的方式也同样限制了其他国家法院对本国专利许可费的裁判。
②美国:通常需在双方同意管辖的前提下,方可裁决全球许可费率。
③英国:最高法院在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案以及后续SEP案件审理中裁定,英国法院有权(即使未经双方共同同意)基于英国专利侵权行为,判定全球SEP许可的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费率和条款。法院认为,全球许可是行业惯例,实施人若拒绝接受全球许可,将面临禁令的风险。
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OPPO v. Sharp 案中首次明确确认中国法院对全球SEP许可费率和条款的裁定权。
⑤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在 Nokia v. Oppo 案中也主张拥有裁定全球FRAND费率的权力。
PART 3
冲突表现:平行诉讼与司法博弈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全球性特征,多个国家的法院可能同时对同一专利组合的许可争议具有管辖权,从而引发法院之间的冲突与竞争。
这种冲突首先体现在多个司法辖区对全球费率裁定的争夺与协调问题。例如,在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一案中,英国法院裁定其有权就全球SEP许可作出FRAND费率的判决,而与此同时,中国法院也可能对同一专利组合的许可争议具有审理权。这类情形加剧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争,如Nokia与Oppo之间的许可费率诉讼在英国与中国法院同时展开。
冲突还体现于不同法域法院之间对禁令诉讼与费率诉讼的协调问题。通常认为,由于标准的公共属性以及FRAND承诺的存在,SEP许可争议主要涉及财务补偿而非销售禁令。在这种意义上,费率诉讼比禁令诉讼更能触及争议的实质,有助于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然而,德国地区法院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在处理SEP案件时,强调全球许可的必要性,这使得禁令诉讼与全球费率诉讼之间出现直接冲突。例如在 Panasonic v. Xiaomi 一案中,英国法院认为,费率诉讼能够实质解决争端,并能减轻德国和UPC法院的诉讼负担,避免各方资源投入至可能重复的禁令程序中。
此外,平行诉讼还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司法冲突。反诉讼禁令(ASI)与反反诉讼禁令(AASI)正是此类冲突的典型表现。例如在 Huawei v. Conversant 、ZTE v. Conversant、Xiaomi v. InterDigital 、Oppo v. Sharp、Ericsson v. Samsung 等案中,法院颁布了ASI,而其他国家法院则通过发布AASI进行反制。有的案件甚至进而演变出AAASI、AAAASI等更高层级的禁令,使得法院间竞争呈现出螺旋式升级趋势,形成所谓的“禁令竞赛”。
PART 4
法院选择与抢先诉讼
在上述背景下,司法礼让原则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原则上,若一方法院已就某一争议行使了管辖权,其他法院应避免对同一争议重复审理,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累,并减少相互矛盾的判决风险。
然而,现实中法院对礼让原则的适用尚不统一。部分法院主动裁定全球费率,部分法院则要求所涉许可必须为全球性质,从而导致越来越多国家法院可对全球许可争议行使管辖权。在此趋势下,实施人与专利权人日益频繁地采取法院选择与“抢先起诉”(race to court)策略,进一步推动跨法域诉讼的激烈化与复杂化,加剧了法院之间的司法冲突。
PART 5
解决方案:霍夫曼法官的“三步骤确定法”
为应对上述冲突,霍夫曼法官提出“全球FRAND费率三步骤确定法”:
1.第一步:初始裁决(含调整条款):
法院A(来自国家A)作出首个全球许可费率裁决(裁决A)。该裁决包含允许后续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进行调整的条款。
2.第二步:补充裁决(相互尊重):
○法院B(来自国家B)作出第二个全球许可费率裁决(裁决B)。法院B在其裁决中,直接采用法院A裁决中确定的A国费率;同时,法院B裁决中确定的B国费率,将替换裁决A中原来的B国费率。通过相互承认各自对本国法域费率的裁判权,实现司法礼让。
3.第三步:加权平均(确定未决法域费率):
○对于既无A国也无B国法院裁决的其他法域(C),其费率采用裁决A和裁决B中为该法域(C)确定的费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基于国家A和国家B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经济体量越大的国家,其法院裁决对未决法域费率的影响越大。
示例说明:
•第一步:法院A裁决许可费率 → A国:17分, B国:15分, C地区:10分。
•第二步:法院B裁决许可费率 → 尊重A国费率仍为17分,裁决B国费率为16分, C地区:13分。 此时,裁决A中的B国费率自动更新为16分。
•第三步:C地区费率 = (法院A给C的10分 * A国GDP权重 + 法院B给C的13分 * B国GDP权重) / (总权重)。假设A国GDP 30万亿,B国GDP 60万亿 → 权重比 1:2 → C地区费率 = (10 * 1 + 13 * 2) / 3 = 36 / 3 = 12分。
此外,费边法官还认为,该方法不仅适用于多法院费率审理的情形,也适用于涉及禁令的案件——允许后续费率裁决调整先前因禁令压力达成的许可协议条款。
PART 6
结语:创新精神、争议与中国司法的启示
尽管霍夫曼法官提出的“三步骤确定法”尚属个人构想,具体细节仍有待完善,但其所体现出的德国法官在司法创新以及争取国际管辖权与话语权方面的主动姿态,颇具启发意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德国法院在SEP案件中展现出的某些做法——如对权利人相对友好的立场、对禁令的自动颁发机制等——引发了广泛争议并受到学界持续批评,这些争议不仅成为推动欧盟制定《EU SEP规章》的重要背景,甚至促使欧盟委员会在 VoiceAge v. HMD 一案中以“法庭之友”的身份直接介入,明确指出德国法院的相关做法已偏离 Huawei v. ZTE 案确立的基本框架。然而,德国法官面对批评所表现出的坚定立场、创新精神与裁判果决,使其在全球SEP治理格局中赢得了更多话语权。
类似地,英国法官在敢于裁定全球许可费率、并提供临时许可救济方面所展现的司法主动性,虽然也受到一定质疑,但同样在国际SEP治理中取得了影响力与话语权。
对中国司法的关键启示:
当前正值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重塑的关键时期。中国司法界应:
①秉持专业自信与开放态度:既不盲从外国判例,也不回避国际争议。
②勇于创新与裁判:通过高质量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司法实践,在SEP等前沿领域确立中国法院的公信力。
③积极争取话语权:在全球规则制定中发出强有力的“中国声音”,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贡献兼顾各方利益、促进技术传播与创新的“中国方案”。
④展现大国司法担当:以“和而不同”的智慧,尊重国际惯例的同时,彰显中国司法对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的独特理解和实践。
这不仅是实现个案公正的要求,更是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法官应抓住机遇,以专业能力和司法智慧,在全球司法对话中发挥更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原标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出《全球FRAND费率三步骤确定法》:挑战、方案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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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出《全球FRAND费率三步骤确定法》:挑战、方案与启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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