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高塔’专利涉多起百万、千万元侵权诉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柯雯
4月9日,国知局发出多份“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申请号/专利号:03139601.1)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国知局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宣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该“高塔”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国知局官网查询,该专利至今已有13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请求人包括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都化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中挪化肥”)、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图源:国知局官网
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全维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同年收购该项专利后,全维公司先后对全国20余家复合肥企业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业内普遍质疑其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诉讼。
此次国知局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或许会给全维公司提起的20余起“高塔”专利侵权诉讼带来关键转机影响。
画上句号!国知局宣告“高塔”专利全部无效
据查,新都化工、新洋丰、福建中挪化肥等企业都相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此后历经行政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直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最新审查决定,正式宣告该项发明专利全部无效,有关该专利的13起专利无效宣告将画上句号。
ZL03139601.1号“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2018年,全维公司收购该项专利。
据悉,本次迎来关键转机的无效宣告请求始于2023年6月。
2023年6月7日,新都化工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
理由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8日,国知局作出第5639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结论为维持专利权有效。
新都化工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24)京73行初2411号判决,撤销国知局作出的第5639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以及因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2-9、1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存在错误。
但全维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5号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此基础上,国知局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2025年4月9日,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宣告03139601.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图源:国知局官网
“人人窥觑”?“高塔”专利涉多起百万、千万元侵权诉讼
事实上,有关ZL03139601.1号“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除了13起专利无效请求,还有20余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至今,全维公司已向新洋丰、应城新都化工、福建中挪公司、四川美丰化工、华昌化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门子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凯米瑞、广东富爱思生态等近20余家复合肥企业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部分诉讼还要求涉嫌侵权企业拆除高塔装置。业内普遍质疑其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诉讼。
以下为涉ZL03139601.1号专利侵权的部分案件:
全维公司 VS 华昌化工、华昌生态
2023年,全维公司以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昌化工”),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昌生态”)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601.1)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ZL03139601.1、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原告专利技术生产的侵权产品。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据全维公司称:涉案专利曾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高塔造粒技术“复肥高塔造粒技术及其产业化”荣获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奖”、“高塔熔融喷浆造粒技术”荣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农资导报》颁发的“荣耀40年(1978-2018)中国磷复肥最具创新影响力风云榜”等。
华昌生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华昌生态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3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理中,全维公司因涉案专利已经到期,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2023年12月26日,全维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初493号之三裁定:准许原告全维公司撤诉。
全维公司 VS福建中挪化肥
2022年,全维公司以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中挪化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2022年12月21日,全维公司申请撤诉。2022年12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5民初1926号裁定:准许全维公司撤诉。
全维公司 VS富爱思生态
2021年,全维公司以广东富爱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爱思生态”)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601.1)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富爱思生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2022年5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粤73知民初1696号裁定:准许原告全维公司撤回起诉。
全维公司 VS 嘉美好生态
2021年,全维公司以广东嘉美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美好生态”)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601.1)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嘉美好生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22年1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全维公司撤回起诉。
全维公司 VS 凯米瑞公司、虎门成丰
2020年,全维公司以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下称“凯米瑞公司”)、东莞市虎门成丰化肥店(下称“虎门成丰”)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601.1)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但全维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粤73知民初1984号裁定:该案原告全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标题:国知局宣告“高塔”专利全部无效!20余起专利侵权诉讼也将烟消云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柯雯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宣告“高塔”专利全部无效!20余起专利侵权诉讼也将烟消云散?(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