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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发布202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在会上正式发布《202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在全方位梳理和总结202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公布了202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轶、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蔡静峰、省法院副院长陈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梁莉、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孙楚斌、省公安厅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曲汉军出席,介绍2024年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陈轶介绍,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势头持续向好,成效不断显现,湖北连续三年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中排名全国第五,湖北省创新基层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等一批“湖北探索”、“湖北经验”在全国推广,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迈入新阶段,服务支点建设取得新成绩。
陈轶表示,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通过深化“两行动两工程”,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我省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走在全国前列,实现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具有湖北特色、中部引领、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强省。
发布会上,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出席发布会的各单位负责同志逐一进行了解答。
会上发布了《202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该白皮书由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编制,从保护成效、制度建设、授权登记、文化建设、交流合作与典型案例6个方面总结了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并收录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是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相关成员单位2024年受理案件中,精心遴选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其中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知识产权局各推荐入选2个案例,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版权局、武汉海关各推荐入选1个案例,类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主要领域,具体如下:
一、某云计算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法院)
案件事实:某云计算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联合起诉武汉某科技公司,指控其未经授权在网站上提供“通义千问”等多款软件的宣传介绍及下载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并消除影响。武汉某科技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浙江某科技公司拥有“通义”系列注册商标,并已授权某云计算公司使用并提起诉讼。两公司发布的“通义千问”“通义听悟”AI大模型产品受到广泛关注。武汉某科技公司网站存在多个“通义千问”及“通义听悟”下载链接,部分链接最终指向两公司产品。两公司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提供案涉软件的下载服务的行为,其所涉商品和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安装后的APP或插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的“通义千问”“通义听悟”标识,包含了权利商标“通义”二字。“通义”是案涉AI大模型产品的核心要素,构成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情况下,被诉侵权标识与某云计算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武汉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容易造成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某云计算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提供,或是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某云计算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其提供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权利软件的全部功能,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降低,并损害案涉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武汉某科技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亮点:本案系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商标引流行为,保护了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网站经营者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和关联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不能仅因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即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下载后的AI大模型不能完整体现浙江某科技公司大模型功能,降低了用户体验,对权利人潜在市场造成了损害,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消除科技企业侵权疑虑,助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某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广水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涂某霖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省法院)
案件事实:原告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诉称拥有“徐豆18”大豆种子品种权的独占实施权,指控被告广水市某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广水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公司”)及涂某霖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同名大豆种子,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费用。三被告共同答辩称所售黄豆为安豆2013和郓豆1号混合,非“徐豆18”,且未作为种子出售,收据写法系应原告要求,原告系钓鱼取证,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确获“徐豆18”独占实施许可,农业开发公司网上发布“徐豆18”产品链接,并寄送样品。维权人员在合作社、农业开发公司购得黄豆,包装袋无其他信息,收据记载“徐豆18”,但当事人确认实际非“徐豆18”品种,各被告称销售黄豆并非作为种子销售,系作为食品销售。
裁判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有效举证,且在案事实可以证明其明知种业公司系作为繁殖材料购买。农业开发公司与合作社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亮点:本案对于侵权繁殖材料品种虽与受保护品种不一致,但对假冒受保护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了民事责任,全方位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益。此外,本案明确了在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的情况下,应由被诉侵权人是以繁殖材料进行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进行举证。在被诉侵权人未能充分举证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用途时,可以结合其日常经营行为和方式等,认定其系作为繁殖材料销售。
三、李某祖、陈某青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省检察院)
案件事实:湖北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化公司”)作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超低温阀门领域处于全国前列。被告人李某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盗取阀门图纸非法售卖给北京某科技集团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公司”),某设备公司获取图纸后成功生产出样机。经鉴定,某石化公司生产技术秘密被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905.73万元。
案例亮点: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补证,解决商业秘密认定与价值评估难题;赴上海学习并协助确定鉴定机构,奠定坚实基础;细致审查案件,实地走访、借力专业分析、严格把关检委会讨论,促成涉案双方和解,嫌疑单位赔偿2000万元并取得谅解;宽严相济处理,对认罪认罚的某设备公司从宽,对主犯李某祖依法起诉。案件审结后,检察院向某石化公司发检察建议,强化内控、引入外部监督、建立联动机制、提升保护层次,公司也积极响应整改。同时,检察院还推动与法院、行政机关协作,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形成保护合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坚决维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督促涉罪企业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企业经济损失,发挥检察护企的最佳质效。
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省检察院)
案件事实:2024年8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案开展监督。2021年音集协以“咸宁市4家娱乐会所、1家文娱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播放音集协受托管理音乐电视作品”为由诉至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万余元。2022年4月音集协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涉案4家娱乐会所为个体工商户、1家文娱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后均已注销工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24年8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24年12月共到位执行款19万余元。
案例亮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通过大数据发现知识产权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关键事实,对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实质审查;针对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及公司,准确认定其责任;通过监督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以高质效履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五、襄阳谷城“1.10”假冒注册商标案(省公安厅)
案件概要:襄阳公安机关从某回收酒瓶的废品收购部入手,顺藤摸瓜、层层剥茧,成功侦破“1.10”假冒注册商标案,打掉制售假酒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捣毁生产窝点5个、仓储窝点17个、销售窝点23个,查扣假冒茅台、五粮液、白云边、洋河、石花等系列成品酒2600余件、制假原料基酒6300余斤及灌装设备、气泵、铆钉枪等生产工具7套、包材21万余个,涉案总价值2200余万元,战果获公安部贺电表扬,徐文海副省长签发嘉奖令予以肯定。
主要犯罪事实: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雷某、邱某、毛某等人为牟取高额利润,在襄阳樊城、东津、襄州、鱼梁洲、高新、枣阳等6个县市区租用22处房屋和仓库用来生产、储存假酒、包材,在襄阳本地的酒店、废品回收站购买茅台、五粮液、白云边、洋河、石花等系列的空酒瓶及包装材料,在浙江、江苏、山东等地购买各类白酒外包装、商标、防伪标识,在四川、河南等地购买廉价的枝江、绵竹大曲、散装白酒作为制假基酒,以每月3000至3700元不等的工资雇请他人用散装低档白酒灌装成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白云边、石花等系列中高档白酒,向襄阳周边县市及河南、陕西等地售卖,涉案总价值高达2200余万元。经茅台、五粮液、洋河、白云边、石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酒企鉴定,以上查扣成品白酒均属侵犯酒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六、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乳胶漆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事实:2024年5月6日晚至7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乳胶漆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车间、仓库有生产设备三台(套)、原辅料1751桶(袋),印有“立邦”“多乐士”“华润”“晨阳”等注册商标图案的成品乳胶漆248桶、空漆桶8189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产品,该局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武汉市何某处采购假冒空漆桶在自家厂房内生产并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同时联系江西省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产品,并组织湖北省京山市胡某等人刷单、写好评,涉案人员达7人。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近5万桶,货值金额700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门市公安局。
案例亮点:该案由点到面地展现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联合成员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依法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
七、汉阳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专利侵权纠纷案(省知识产权局)
案件事实:请求人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名称“一种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专利权人,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在未经请求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涉嫌使用请求人专利建设、使用高速公路光伏发电项目共101个。
裁判结果:汉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争议焦点进行回应:涉案专利“风力发电”为必含技术特征;被控侵权项目需按单一对比原则判定侵权,不得组合不同项目技术特征;专利“弯头”(改变管路方向)与被控“铰接连接件”(连接钢结构梁柱)功能不同,不构成等同。同时在综合考虑查明的事实和技术调查官提供的技术调查意见后,该局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并作出“驳回请求人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的行政裁决。
案例亮点:该案为汉阳区获批国家级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以来第一案,也是省、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三级联动,压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属地管辖的成功实践。案件办理中,省、市加强指导,区局具体推进,由市场所、执法队、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合议组,采取分别调查、阶段合议的方式推进证据调查和审理。强化技术支撑,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指明了方向,打造了湖北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支撑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纠纷第一案。强化执法监督,首用口审观察员全程监督案件口头审理,该案通过同步引入技术调查官和观察员,积极探索“一官一员”工作机制,增强了行政裁决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八、远安县知识产权局处理贺某诉远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省知识产权局)
案件事实:请求人贺某(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23年8月1日获得名称为玩具(青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4年10月22日,请求人向远安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远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的玩具青蛙,经对比分析,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处理如下事项: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请求人享有外观专利的商品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账户中所有与涉案商品相关的信息;2.责令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厂家定版在请求人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并有合法来源,没有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经审理,远安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销售产品定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完成了相关图纸设计的证据之真实性存在疑问;被请求人提出平台购买记录的截图不足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采购发票上的主体与购买记录的主体不一致,无法证实合法来源。故远安县知识产权局认定远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例亮点:该案中,身在浙江的请求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窗口向远安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立案登记申请,这是远安县畅通专利侵权纠纷受理渠道的一次新的实践,也是宜昌市成功受理网上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登记申请的首个案例。远安县首次引入湖北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中心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出具的咨询报告书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此案也是该局首次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线上口头审理,双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口头审理笔录。线上口审,既可快速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又节省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轻了双方诉累,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
九、襄阳2024年“3·23”侵犯著作权案(省版权局)
案件事实:2024年3月23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襄阳某影院放映《新·奥特曼》,线下买票却无座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影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号厅正在放映《新·奥特曼》影片,现场有大量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观看影片,该影院将5号厅租赁给了袁某某,出租费用为6000元,袁某某将影片在网络上下载后拷贝到影院播放,未获得版权方授权。该影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鉴于襄阳某影院和袁某某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支队进行一案双查,对“袁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并侵犯公共利益案”,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千3百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襄阳某影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并侵犯公共利益案”,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千元、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亮点:该案是新《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湖北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首起影院侵犯著作权案。袁某某未获得版权方授权,同时影院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双查,既处罚盗版放映者,又追究影院失之监管的责任,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本案的成功办结,体现了文化执法部门对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文化市场安全稳定的信心与决心,也为打击类似影院侵权行为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十、武汉海关所属鄂州海关查获侵犯“NIKE”等商标专用权案(武汉海关)
案件事实:2024年4月7日,广西某贸易公司向武汉海关所属鄂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上衣裤子共1票报关单,单票申报价格为112万元人民币。该票报关单被命中查验,经开箱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存在大量标有“NIKE”“ADIDAS”等商标的衣服、鞋、裤子等商品,具有较大侵权嫌疑,关员立即对同期申报的1票报关单追加布控指令,经彻查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权衣服、鞋、裤子等商品2500余件,涉及权利人60余个,申报货值总计225万元人民币,经相关权利人确认,该2批货物均为侵权商品。
案例亮点:本案是鄂州花湖机场口岸开放后,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最多、商品价值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湖北正加快推进航空客货运“双枢纽”建设,随着花湖机场国际货运量的增长,不法份子也借机在此开展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武汉海关密切关注新开口岸侵权风险,对新增风险点进行体检式画像,不断提升布控精准度,全方位织密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网,有效提升保护能力,完善保护体系,做到口岸保护全覆盖。
(原标题:湖北发布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426专栏|湖北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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