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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国知局再次公告:吊销3家机构执业许可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深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迅某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决定书如下: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发布了1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8家代理机构因存在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被吊证,1名专利代理师被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3家专利代理机构因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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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吊销8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E2B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8层A823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
合伙人:胡×、安×媛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迅×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迅×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曾用名:东台金×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U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甲1号院5号楼3层376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
合伙人:杨×、侯×君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2025年7月25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为了能够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业务,希望能够减轻处罚,改为停业整顿或者延期吊销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我局认为,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吊销执业许可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转委托等方式办结相关业务。
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迅×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迅×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国×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深圳国×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2号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十三层13C2-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晏×峰
合伙人:晏×峰、蒋×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国×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深圳国×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27日
(原标题: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国知局再出手!吊销3家专利代理所执业许可证|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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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国知局再出手!吊销3家专利代理所执业许可证|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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