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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反垄断机构关于SEP许可实践的裁决

行业
纳暮2025-07-28
巴西反垄断机构关于SEP许可实践的裁决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这一裁决结果可能会产生广泛影响。首先,它进一步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巴西的实施人可能有合法理由寻求地域性的SEP许可,而不应被强迫接受全球打包许可方案,特别是在此类强制行为是被用于对其他司法辖区的纠纷施压,或全球打包许可方案中包含的专利在部分地区并不相关或无效的情形下。[41]其次,该裁决表明,尽管FRAND承诺源于标准制定组织(SSO)政策,其内容仍可通过巴西反垄断法规间接获得强制执行,以应对滥用性或歧视性行为。再次,CADE对定价透明与非歧视原则的高度关注,预示其今后可能进一步审查全球SEP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对巴西本地市场竞争的影响,包括不同被许可人之间定价差异的正当性问题。”


引言


2025年4月,巴西反垄断机构,即巴西经济保护行政管理委员会(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ômica, CADE),审理了由摩托罗拉移动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Motorola Mobility Comércio de Produtos Eletrônicos Ltda.,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移动”)与联想技术巴西有限公司(Lenovo Tecnologia Brasil Ltda.,以下简称“联想”)提起的行政上诉。该上诉针对CADE总监督局(General Superintendence,GS)先前作出的一项决定提出了异议,即驳回他们就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以下简称“爱立信”)涉嫌在5G SEP许可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1]


联想与摩托罗拉称,爱立信凭借其庞大的5G SEP组合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这一地位,拒绝在仅限于巴西境内的基础上独立许可这些专利。爱立信被指控即便联想与摩托罗拉已表示愿意为巴西市场的专利使用支付临时许可费,并出于正当理由(例如在其他法域存在未决诉讼)更倾向于获得本地许可,其仍把全球交叉许可协议作为获得其SEP许可的条件。[2]上诉人认为此举构成非法搭售行为及歧视性做法,且包含潜在的滥用性条款,这不仅违背了其以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许可SEP的承诺,还可能构成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项下义务的违反。[3]


该案于2025年4月下旬提交至巴西反垄断机构(CADE)。在其全体会议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称已签署一项全球许可协议,并共同申请撤回上诉。[4]CADE虽批准了撤诉申请[5],但仍采取了一项值得注意的举措:即便当事人已达成私下和解,仍责令总监督局(GS)依职权对爱立信相关行为的启动行政调查。[6]Augusto专员的意见获CADE全体一致通过,他强调,竞争利益具有公共性与集体性,因为“《巴西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归属于社会整体”。[7]同时,鉴于目前已有初步证据表明爱立信可能存在反垄断违法行为,因此对爱立信的SEP许可做法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具有正当理由。[8]该裁决明确表明,CADE有意将竞争法适用于巴西境内的SEP许可问题,并在法律适用中兼顾国内反垄断法律规范和诸如《TRIPS协议》等国际协定规定的国际法义务。


Part.1
背景:爱立信与联想之间的全球专利许可争端


CADE的裁决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爱立信与联想之间围绕爱立信拥有的2G、3G、4G和5G SEP专利组合许可纠纷展开的全球争端中的关键一环。双方谈判破裂后,爱立信于2023年末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发起诉讼攻势,试图在包括美国、巴西和哥伦比亚在内的多个主要市场寻求针对联想产品的销售禁令。作为回应,联想则在英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一项全球性的FRAND许可条款,并承诺受该裁决约束。在巴西,这一争议尤为激烈。爱立信成功获得了一项初步禁令,禁止联想销售其5G设备。联想方面则称,其已提出按照爱立信所要求的许可费率就巴西市场支付全部费用,以换取法院暂缓执行禁令,但该提议据称遭到爱立信拒绝。


这场全球争端在2025年2月迎来转折点。英国上诉法院在一项对联想有利的决定性判决中,作出裁定授予临时许可的声明。Arnold大法官在判决中严厉批评了爱立信在英国FRAND费率尚在审理期间,仍在其他国家寻求禁令的策略。他在判决中指出,爱立信的真正诉求并非由某一特定法院确定FRAND费率,而是“更看重国家法院颁布禁令的排他性效力...而非任何法院作出的FRAND裁决”。他在对爱立信策略作出严厉评价时直言:“这就是专利劫持。”[9]该判决成为促成转变的关键因素。在几周内,各方当事人宣布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终止了所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尤其是英国法院将爱立信的行为定性为专利劫持的这一备受关注的司法批判,为理解为何CADE在两个月后,在即便争议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的情况下,仍决定启动其自身的公共利益调查提供了关键依据。


Part.2
TRIPS协议与SEP许可及竞争执法的关联


TRIPS协议与SEP许可及竞争执法的关联SEP许可处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交叉领域,而这种互动关系亦已为《TRIPS协议》所确认。《TRIPS协议》第8.1条规定,只要措施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制定或修订本国法律时,可以采取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此外,《TRIPS协议》第8.2条明确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可以采取适当且符合TRIPS的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从本质上讲,第8条为诸如CADE等竞争监管机构在认为SEP许可行为具有滥用性质时介入进行干预提供了基础依据,从而确保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服务于更广泛的公共和发展利益。CADE对爱立信相关行为的调查可以被视为对这些原则的一种具体适用。


《TRIPS协议》第28条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具有地域性限制。CADE对此予以强调,指出:“专利是一种地域性资产,其仅在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存在。世界范围内不存在统一的全球性专利。”[10]CADE进一步阐明:“专利仅在其申请注册的司法辖区内存在,即专利申请时所在的国家。在不同司法辖区中,专利都构成独立的权利资产,其有效期限、申请程序、权属情况及适用规则,均可因各国法律之不同而异。”[11]第28条所蕴含的地域性原则意味着,包括竞争规则在内的各国国内法可以作为调和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准入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12]正是基于这种理解,CADE对爱立信坚持要求联想接受全球性许可安排的做法展开审查,认为此举可能可能凌驾于正当国家利益之上。尽管CADE并未将爱立信的行为直接定性为违反《TRIPS协议》,而是依据竞争法标准进行评判,但其论证逻辑与《TRIPS协议》所赋予的灵活性相契合。


至关重要的是,《TRIPS协议》为规制反竞争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灵活性。《TRIPS协议》第40.1条明确指出,“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第40.2条进一步确认,成员方有权界定并采取措施应对此类反竞争的许可行为。CADE在其裁决中直接援引上述条款,指出“由专利注册所产生的限制可能对竞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反竞争行为。”[13]

此外,《TRIPS协议》第31条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但第31条b款规定,通常要求成员在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之前,必须已按合理商业条款和条件试图从专利权人处努力获得授权,但该努力“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成功”。第31条k款则针对竞争法相关问题设立了一项重要例外,在“经司法或行政程序后确定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时,允许为纠正该行为而使用专利,从而可豁免事先谈判的要求。这一规定明确承认,政府有权在专利权的行使违反竞争法构成滥用的情况下介入进行干预。CADE聚焦于爱立信被指控拒绝以FRAND条件进行本地许可的行为,正是与TRIPS的这些灵活性规定相契合。


Part.3
巴西竞争法与SEP持有人义务


根据巴西法律,反垄断责任的认定以行为对竞争所产生的潜在或实际影响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何。《竞争法》第36条[14]列举了多种违法行为,包括旨在以限制、扭曲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自由竞争或可能产生此类效果的行为。具体而言,拒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5]强加滥用性或无正当理由的交易条件,[16]以及滥用知识产权,[17]均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在爱立信一案中,CADE初步认定,爱立信的全球独家许可要求并拒绝授予涵盖巴西市场的单独许可的行为,可能构成上述禁止行为。CADE在其裁定摘要中指出,拒绝在巴西境内授予SEP许可,可被视为拒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具有反竞争性质。[18]尤其是在当实施人已表明对该许可的合法利益并愿意按FRAND费率支付巴西地区许可费用的情形下,仅就巴西境内拒绝SEP许可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构成非法搭售以及对专利权的滥用。[19]

尽管巴西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定FRAND原则的成文法,但此类义务通常源于标准制定组织(SSOs)为避免许可行为违反竞争法而设立的知识产权政策。[20]从历史来看,FRAND承诺是由SSO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化过程损害竞争而主动采取的措施,这一风险早已被多个司法辖区的竞争执法机构所关注。[21]因此,FRAND承诺并非仅仅是私人合同条款,更是对竞争关切的直接回应,意在确保对标准化技术的获取保持开放性与竞争性。据此,CADE在案件分析中将爱立信涉嫌违背其FRAND承诺的行为视为一个竞争法问题,具有正确的法理基础。CADE强调,SEP权利人有义务以非歧视性条款向有意愿的被许可人提供许可,而爱立信在双方已就巴西地区的许可价格达成初步共识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地域性许可,该行为似乎有悖于这一原则。[22]因此,通过将FRAND承诺作为行为评估的判断基准,CADE得以运用其针对拒绝交易、歧视及滥用行为的一般性竞争法规则,对损害竞争的许可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Part.4
CADE制止SEP滥用的公共利益使命


CADE在其裁决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是:爱立信因其自愿将技术纳入5G标准并作出相关的合同性承诺,依法负有按照FRAND条件许可其SEP的独立竞争法义务。然而,重要的是,应将此裁决理解为CADE在这一复杂且不断发展的领域内的初步看法。裁决本身亦指出,CADE经济研究司目前正在就SEP许可的竞争影响开展正式研究,这表明其监管框架尚处于发展阶段。[23]因此,尽管裁决中所阐述的立场具有重要意义,但未来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Augusto专员表示:“被认为对遵循某一特定互操作性标准(如5G SEPs)而言所必需的专利,理应受到本竞争主管机构的介入干预……”[24]CADE强调:“当一家公司将其技术贡献用于设定某一技术体系的标准时,它必须承担允许其他公司使用该技术的义务,以便这些公司得以进入新市场并推出创新产品。若不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允许技术标准被用来封闭市场、阻碍创新并形成垄断……”[25]基于此,针对这些专利的滥用行为可能构成对经济秩序的侵犯。[26]


这是CADE首次在SEP争议中启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程序。[27]这一做法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框架相呼应,例如欧盟法院(CJEU)在华为诉中兴案判决中确立的规则。[28]尽管CADE的裁决在程序立场上并未完全照搬华为案的处理方式,但其对爱立信被指控拒绝就巴西地区以FRAND条件开展许可谈判、坚持全球打包许可以及存在价格歧视可能性的关注,反映出一个相似的基本原则:SEP权利人即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权利的行使仍要受到FRAND承诺制约,并负有不得从事排他性或剥削性滥用行为的义务。

CADE的意见书深入讨论了专利地域性原则。其指出:“当要求达成全球许可协议时,实际提供的并非一项在全球有效的单一专利,因为国际法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国际专利。目前的做法,简而言之,就是将对巴西专利的许可附加于一系列在其他司法辖区申请的专利的许可之上。”[29]CADE认为,“以强制取得仅存在于他国司法辖区的商品或服务为条件,来换取对仅在本国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许可”的做法是不当的,尤其是在被许可人基于正当理由排除特定地区时。[30]CADE甚至援引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判结果指出,认为爱立信在联想已表示愿意接受由英国法院裁定的FRAND条款的情况下,仍然在他国法院寻求禁令救济,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31]

CADE亦强调了其调查的公共性质,指出竞争法不仅保护投诉方的私益,更维护集体利益、社会整体、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福祉。[32]正是基于这一职责,CADE即便在相关各方已达成和解后仍有正当理由继续展开调查,以确保对该等涉嫌行为可能带来的更广泛市场损害予以有效应对。[33]


Part.5
定价考量与歧视问题


CADE的裁决中另一个关注点是爱立信在许可实践中的价格歧视问题。CADE称,爱立信的许可行为存在价格歧视的迹象,并详述了一项市场测试的结果——结果显示,爱立信所宣称的每台设备5美元的全球报价是“虚设的”,且“在巴西市场运营的任何手机制造商中均未实际采用”。[34]CADE指出,许可通常是通过复杂且保密的双边谈判逐案授予的。[35]特别是,CADE关注一级价格歧视,即根据不同的许可模式向每位客户收取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费用。[36]此外,当专利技术对市场参与不可或缺时,以此方式攫取全部消费者剩余可能损害社会福利。[37]CADE指出,这种个体区别对待且不透明的定价方式与以非歧视性FRAND条款许可SEP的义务不符,且可能通过对处境相似的竞争对手施加差异化成本来扭曲市场竞争。[38]


专员还援引了巴西高级法院在爱立信诉苹果案中的裁决,该裁决将爱立信针对其5G专利组合收取的专利许可费限定为每台设备3美元,较爱立信最初提出的全球报价低40%,表明其初始要价虚高的惯例。[39]法庭认为,这些价格歧视和不透明定价的迹象,加之拒绝授予地域性许可的行为,足以引起关注,需展开进一步调查。[40]


Part.6
 结语 


CADE在爱立信一案中的裁决表明,其在将巴西竞争法应用于SEP许可实践方面采取了更为积极的立场。尽管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私下和解,法庭仍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由此可以确认此类SEP纠纷涉及公共利益,理应受到反垄断监管。该裁决确立了一项原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SEP权利人的许可策略,尤其是涉及关键技术(如5G)许可中的行为,应接受基于竞争法一般原则的审查,包括承担以合理且非歧视性条款提供许可的义务,以及不得基于专利的地域性实施不正当搭售或排他性做法的义务。


这一裁决结果可能会产生广泛影响。首先,它进一步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巴西的实施人可能有合法理由寻求地域性的SEP许可,而不应被强迫接受全球打包许可方案,特别是在此类强制行为是被用于对其他司法辖区的纠纷施压,或全球打包许可方案中包含的专利在部分地区并不相关或无效的情形下。[41]其次,该裁决表明,尽管FRAND承诺源于标准制定组织(SSO)政策,其内容仍可通过巴西反垄断法规间接获得强制执行,以应对滥用性或歧视性行为。再次,CADE对定价透明与非歧视原则的高度关注,预示其今后可能进一步审查全球SEP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对巴西本地市场竞争的影响,包括不同被许可人之间定价差异的正当性问题。


归根结底,CADE的这一举措使巴西在SEP监管与FRAND义务履行方面与全球趋势更加接轨。其援引《TRIPS协议》中与竞争相关的条款,构建了一个将SEP视为市场准入关键投入要素的监管框架。虽然该初步框架可能通过正在开展的经济研究得以完善,以更清晰地区分自愿承担FRAND义务的SEP与其他专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但对爱立信的调查凸显了一项原则:受FRAND原则约束的专利权并非绝对权利,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竞争法的规定。正如CADE所阐明,其目标在于确保关键技术以公平条件可为市场所用,防止权利人以单方面许可策略限制竞争与抑制创新。[42]接下来由总监督局(GS)启动的行政调查程序,将对塑造巴西SEP许可与执法框架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Para 10 of the Vote.
[2] Para 13 of the Vote.
[3] Para 10, 13 of the Voluntary Appeal Vote GAB 03 (2025年4月29日), 载https://sei.cade.gov.br/sei/modulos/pesquisa/md_pesq_documento_consulta_externa.php?HJ7F4wnIPj2Y8B7Bj80h1lskjh7ohC8yMfhLoDBLddZ7BJaSj-iR1wMZDgIQel66QrOJDLDJGYRy-WsBSAfbjklLga9Ngwl0hnt79IxSPWw7M1P4PO-XIeQ-ORAZyGVg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45-146.
[4] Paras 48-51.
[5] Para 7 of the Vote.
[6] ‘CADE abre inquérito para apurar conduta antinconcorencial da Ericsson em licenciamento de patentes 5G’ (Cátedras, 2025年4月24日) ,载https://www.catedras.com.br/2025/04/24/cade-abre-inquerito-para-apurar-conduta-anticoncorrencial-da-ericsson-em-licenciamento-de-patentes-5g/#:~:text=A%20controv%C3%A9rsia%20teve%20in%C3%ADcio%20com,seu%20potencial%20impacto%20no%20mercado,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Paras 7, 51, 163.
[7] Paras 52, 157.
[8] Paras 6, 51-57, 155, 160-162.
[9] Lenovo Group Ltd & Ors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 Anor [2025] EWCA Civ 182, [153].
[10] Para 3.
[11] Para 111.
[12] 《TRIPS协议》第8条.
[13] Para 60.
[14] 《第12.529号法律》,2011年11月30日(巴西竞争法)第36条第3款第11项。
[15] 同注[14],第36条第3款第11项。
[16] 同注[14],第36条第3款第18项。
[17] 同注[14],第36条第3款第19项。
[18] Beatriz Olivon, ‘Antitrust watchdog to keep 5G patent probe despite private agreement’ (Valor International, 2025年4月24日) ,载https://valorinternational.globo.com/business/news/2025/04/24/antitrust-watchdog-to-keep-5g-patent-probe-despite-private-agreement.ghtml,2025年5月29日访问。
[19] Paras 120, 145.
[20] 参见网页:https://lesi.org/article-of-the-month/overview-of-seps-frand-licensing-and-patent-pools/#:~:text=If%20the%20SEP%20holder%20is%20a%20member%20of%20a%20standard,takes%20effect%20as%20a%20contract.
 [21] Robert Pocknell & David Djavaherian, 'The History of the ETSI IPR Policy: Using the Historical Record to Inform Application of the ETSI FRAND Obligation' (2023) 75 Rutgers University Law Review 977.
[22] Paras 76, 90, 106-107, 129-132.
[23] Para 87.
[24] Para 88.
[25] Para 128.
[26]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60.
[27] Janith Aranze, ‘CADE adjusts SEP enforcement approach with Ericsson probe’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 2025年4月24日),载 https://globalcompetitionreview.com/article/cade-adjusts-sep-enforcement-approach-ericsson-probe,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
[28] Nicholas Banasevic and Zuzanna Bobowiec, ‘SEP-Based Injunctions: How Much Has the Huawei v ZTE Judgment Achieved in Practice?’ (2023) 14(2) 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 121,载https://doi.org/10.1093/jeclap/lpad012,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
[29] Para 144.
[30] Para 119.
[31] Paras 151-152.
[32] Paras 52-56.
[33] Paras 51, 56.
[34] Paras 42-43, 46, 139.
[35]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142, 43.
[36] Voluntary Appeal Vote para 99-101.
[37] Lars A Stole,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Mark Armstrong and Robert H Porter (eds),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vol 3 (North-Holland 2007) 2221-2299.
[38] Paras 91, 96-98, 100-102, 141-142.
[39] Paras 83-84, 140.
[40] Para 155.
[41] Paras 105-107, 119-120, 130-132, 153. 
[42] Paras 128, 134-135.


(原标题:国际视野||巴西反垄断机构关于SEP许可实践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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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作者:Enrico Bonadio、Arjun Solanki、Vansh Tayal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巴西反垄断机构关于SEP许可实践的裁决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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