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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诚实,后果有多严重?——专利权人隐瞒权利要求修改,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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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7-07
程序不诚实,后果有多严重?——专利权人隐瞒权利要求修改,被罚15万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程序不诚实,技术也救不了你。”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栏目支持:专利侵权研究作者团队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相关事实报告正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致使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错误判决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处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95号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这则终审判决,引发业内高度关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专利权人因未及时向法院报告其在无效程序中已限缩修改权利要求的事实,被认定为“程序不诚信”,最终不仅判决被撤销,还被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本案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更成为全国4213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作为罕见的“程序诚信”型裁判样本,被收录为157件典型案例之一,彰显司法对专利程序操守的高度关注。释放出明确的司法信号:诉讼诚信不是选择题,而是强制性义务;隐瞒不报,后果极重。


PART 1
案件回顾:专利被限缩,但法院被蒙在鼓里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具有伸缩及收纳功能的折叠装置及其折叠风扇”,专利权人为叠某公司。该公司在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被告在应诉期间提出,涉案专利已被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中,叠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口审期间主动提交了限缩后的权利要求,并被专利复审无效部当庭接受。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并公告决定之日起,该限缩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后续侵权诉讼中,叠某公司未向法院披露该修改行为。一审法院在不知其权利要求已被修改的情况下,仍依据原始权利要求书进行侵权比对,判定侵权成立。

进入二审阶段,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修改相关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核实,确认原告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未披露重要程序信息的问题,构成对法院审理的实质性妨碍。

最终,最高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原告处以15万元罚款。


PART 2
法律分析:为何“沉默”构成违法?


1. 修改何时生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4.6节,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一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并在无效决定中予以公告,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专利保护范围已发生实质变化。

2. 法院依据哪些法律处罚?

《民事诉讼法(2023)》第114条

对妨碍诉讼的行为,如虚假陈述、妨害举证,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

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做出真实、完整陈述。虚假陈述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民事活动均应以诚信为底线,原告作为专业市场主体,有更高的程序配合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明知修改行为已被专利局接受,亦知法院对比依据的重要性,却始终选择保持沉默,致使一审法院适用错误权利要求书裁判,构成典型“程序不诚信”,符合虚假陈述的处罚条件。


PART 3
为何罚15万元? 


法院综合认定如下四个因素构成“情节严重”:

主观恶意明确:具备完整的法律知识,明知修改行为对侵权比对影响重大,却未如实报告。

造成实质性错误裁判:使一审法院依据失效的权利要求作出判决。

专业性强,识别能力高:原告拥有专业知识产权团队。

长时间沉默:未在一审、二审期间主动披露,构成连续性隐瞒。

因此决定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行为罚,是目前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少见的程序性高额处罚。


PART 4
实务启示:遇到修改,信息披露是关键程序义务


在专利实务中,“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往往并行推进。尤其当专利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发生修改时,是否及时向法院说明该修改,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最高法院在本案裁判中强调,专利权利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报告修改事实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程序不诚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结合实践,可见以下几类典型情形:

修改已提交但尚未生效:此类情形中,虽然尚未具备法律效力,但法院可能仍关注相关修改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否影响侵权比对逻辑。

修改已生效:
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审查决定并公告。此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方案,是否据此调整侵权比对范围,是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院已知,但专利权人未主动说明:即使法院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修改情况,仍不能替代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如若未能主动提交有关材料,可能影响诚信评价。

修改后仍依据原权利要求主张:一旦发生此类情形,法院将重点审查专利权人的程序行为是否构成禁止反悔,是否存在混淆侵权判断基础的主观动机。

在所有情形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与透明度,是法院评估诉讼诚信的关键指标之一。

正如本案所示,法院最终将15万元罚款作为程序性惩戒措施,明确释放出“程序虚假陈述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为所有从事专利维权的权利人敲响警钟。

总结一句话:
主动、真实、完整披露专利状态,是程序底线,不能有侥幸心理。


PART 5
程序不诚实,技术也救不了你


最高法在本案中并未否定涉案专利的技术价值,也未质疑修改行为的合法性。真正的问题在于:程序行为本身具有法律意义。

当专利制度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交汇时,程序信息的隐瞒就是对法院判断能力的操控尝试。一旦技术主张与程序行为发生冲突,法院更倾向于惩戒程序失信者。

如裁判摘要中所言:“任何对法院真实判断能力造成干扰的行为,都不能被容忍。”

程序不诚实,技术也无法救场;一时沉默,可能导致整体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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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研究作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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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程序不诚实,后果有多严重?——专利权人隐瞒权利要求修改,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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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栏目支持:专利侵权研究作者团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程序不诚实,后果有多严重?——专利权人隐瞒权利要求修改,被罚15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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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088.html,发布时间为2025-07-07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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