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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鉴定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新武器,善于使用这种新武器既是知识产权纠纷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为每一个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的新机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子宜 北京市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
栏目支持:鉴真知作者团队
曾几何时,知识产权鉴定的委托人还集中表现为司法机关,相应的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助手发挥着帮助法官审理案件的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精细化、专业化,近年来实践中知识产权单方鉴定扮演起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单方鉴定即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自行委托的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单方鉴定已经成为双方当事人挥舞的新武器。
单方鉴定仍然发挥着帮助法官审理案件的功能,但它的火热则来自于它在此基础上还具备升级版的功能:帮助当事人专业、有力地完成举证。在一个典型场景下,无论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对己方的主张或抗辩缺乏足以说服法官的证据,而由于涉及专门性问题、技术性问题,又很难由律师来独立完成对这些问题的分析阐释,这时求助于知识产权鉴定就成为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
单方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并非证据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并不在诉讼法中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而是属于书证中的专家意见,虽然如此,法院在审查单方鉴定的鉴定意见时,也仍然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将其作为司法委托鉴定来对待审查其证明力。对于法官来说,单方鉴定使得案件更清楚明确,有助于查清相关事实,同样受到他们的欢迎。
对于当事人来说,单方鉴定得到的不只是一篇鉴定意见,更是在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作证的专业支持,在专家出庭当面为法官厘清案涉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情形下,委托单方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官心里留下的印象自然也无形加分。
司法实践中已经涌现了不少知识产权鉴定发挥重要作用的经典案例。在(2021)琼73知民初24号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中,法院不仅采信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产生的鉴定报告,更以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相反证据与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质疑为由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在(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345号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国某公司均提交了单方自行委托产生的鉴定报告,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在(2021)琼73知民初1号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原告亚华研究院提交的单方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基础上,结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张杨存在使用授权品种“隆科638S”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的侵权行为;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单方鉴定也帮助法院认定了有利的案件事实。可以说知识产权单方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清晰明了,战绩可查。
因此,在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中,只要客户的预算允许,笔者通常都会建议其就一些关键的案件事实委托知识产权单方鉴定,而一篇客观中立又切中要害的鉴定意见,比从法律视角出发的主张或抗辩,更能得到法官的重视与欢迎,也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
单方鉴定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新武器,善于使用这种新武器既是知识产权纠纷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为每一个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的新机会。司法委托鉴定一锤定音的时代已经过去,单方鉴定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时代已经到来,我们的专业服务也要与时俱进,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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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方鉴定:知识产权纠纷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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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子宜 北京市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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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链接:单方鉴定:知识产权纠纷新武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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