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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是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挥公正裁判的评价、规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以明确行为规则,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正向价值。
·目 录·
案例1:孙悟空公有元素再创造 法院判决不侵权——某电影制片厂诉某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独创性古籍点校 著作权依法受保护——李某甫等诉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3:民族瑰宝中医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保护——霍山县某协会、安徽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4:擅自销售“哪吒”挂件 难逃法律保护“乾坤圈”——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诉潘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5:经济赔偿替代拆除雕塑 平衡权利保护与节约公共资源——某雕塑公司诉某环境建设公司、某医药投资公司
案例6:凤冠作品被抄袭 法院保护原创护传承——刘某诉某珠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7:加强知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光彩——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孙悟空公有元素再创造 法院判决不侵权某电影制片厂诉某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某电影制片厂享有速某创作的“Q版孙悟空”相关著作权,其认为某食品公司的商品外包装标识的形象与其作品“Q版孙悟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大闹天宫》中 “孙悟空”作品保护期已过,进入了公共领域,“Q版孙悟空”系利用上述公共元素进行的创作,某食品公司的被控侵权形象也是利用相关公共元素进行的创作,双方作品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基于利用公共元素、再创作空间的局限和通常的表达方式等因素,某食品公司的作品并未侵犯某电影制片厂作品的著作权,遂依法判决驳回某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电影制片厂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价值】
“身穿金甲亮堂堂,头戴金冠光映映。手举金箍棒一根,足踏云鞋皆相称。”《西游记》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其中孙悟空的形象深入人心。1961年版《大闹天宫》动画电影中“孙悟空”作品保护期限已过,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传统文化形象衍生作品的侵权认定中,当基础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时,应严格区分公共文化元素与独创性表达。后续创作者在公有元素基础上进行的合理再创作,不应因形象近似性而被认定为侵权。本案依法认定某食品公司系利用公共元素进行再创作,不构成侵权,判决结果避免不当扩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边界,对发掘传统文化资源、繁荣文化创作、带动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02、独创性古籍点校 著作权依法受保护李某甫等诉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李某甫等主张其系《西游记整理校注本》作者,某出版社出版的数个版次《西游记》均使用了《西游记整理校注本》中校注内容的部分成果,但未对李某甫等人进行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经审理都认为,《西游记整理校注本》中的校注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基本特征,构成文字作品,某出版社使用了《西游记整理校注本》中校注内容的部分成果,而未对李某甫等署名,侵犯了李某甫等人的署名权,遂依法判决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价值】
“校书者,列各本异文,纤悉必备也。”古籍点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本案中,案涉作品系校注者大量搜集版本,相互比勘校对,形成相对较佳的善本,系基于校注者自身知识积累、占有资料、对语义理解水平和整理方法的不同,呈现出风格迥异的差异化表达,而非有限表达。校注者结合自身的理解进行了各不相同的取舍、判断,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个人风格特征的校注成果。校注成果的保护,对于鼓励古籍点校传统文化形式的创新发展、提升传统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03、民族瑰宝中医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保护霍山县某协会、安徽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霍山县某协会系“霍山石斛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并授权安徽某公司使用。安徽某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天猫网店宣传图片中及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霍山石斛”标识,宣称是正宗霍山石斛,侵犯了“霍山石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使用“霍山石斛”标识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其经营的各类石斛产品来源、地域及品质与霍山石斛产品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价值】
“石斛,一名仙斛,霍山产者名米斛,最佳。”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霍山石斛作为一种道地药材,是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缩影之一。其被古籍《道藏》列为仙草,是中医“药食同源”理论的典范,“龙头凤尾”造型更是非遗炮制技艺的展现。霍山石斛对于生长环境的严苛要求,是天人合一理念的具现,蕴含着因地制宜的生态哲学。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道地药材进行知识产权赋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商业利益,更是从文化传承、技艺保护、生态维护、经济发展等多维度充分发掘道地药材的丰富价值。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04、擅自销售“哪吒”挂件 难逃法律保护“乾坤圈”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诉潘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成都某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系《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其将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角色形象授权给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使用。潘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哪吒”形象的钥匙扣等挂件。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认为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销售的挂件使用的卡通人物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哪吒”美术作品对应部分的美术元素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售产品存在合法来源,侵犯了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遂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价值】
“魔童降世,三载为限。天雷降时,神魂俱灭。”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为“国漫崛起”注入了一股强劲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与创新的核心驱动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文化传承与产业创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助力。本案的判决依法惩处了侵犯“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激励了创作者创新创作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保护—激励—创新”的良性循环。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05、经济赔偿替代拆除雕塑 平衡权利保护与节约公共资源某雕塑公司诉某环境建设公司、某医药投资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某雕塑公司依约创作了包含“神农”“李时珍”“华佗”“张仲景”“孙思邈”“扁鹊”等美术作品在内的医药主题浮雕、雕塑设计效果图并提供给某环境建设公司,某环境建设公司违反约定将设计效果图交给第三方施工完成。某雕塑公司认为第三方施工完成的相关雕塑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环境建设公司、某医药投资公司拆除侵权雕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建设公司未经某雕塑公司许可,擅自委托第三方施工雕塑,侵犯了某雕塑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发表权等著作权,从降低社会成本、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以及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被控侵权雕塑不宜拆除,可以通过提高经济赔偿的方式来替代拆除责任,遂依法判决某环境建设公司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某医药投资公司对部分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价值】
“医祖”扁鹊、“神医”华佗、“药圣”李时珍、“医圣”张仲景被公认为四大名医,其形象表达了历代医家对中医药文化发展贡献的认可及尊重,也寄托了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美好向往。案涉中国古代名医等雕塑已与连云港市“中华药港”园区楼宇建筑、景观绿化等规划设计形成一体,几处大型雕塑已成为园区标志性建筑,免费向社会公众展示中华传统中医药文化。法院秉承尊重权利、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经济赔偿替代拆除”的裁判路径,在判令不拆除侵权雕塑的同时,通过判令赔礼道歉和提高侵权赔偿金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既充分考虑了对权利方的有效保护,也兼顾了文化传承,节约了社会资源,实现了著作权保护与公共资源节约的“双赢”。
一审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06、凤冠作品被抄袭 法院保护原创护传承刘某诉某珠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刘某系美术作品“烧蓝流苏凤冠”的著作权人,某珠宝公司于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与刘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头冠。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设计的“烧蓝流苏凤冠”的整体构图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某珠宝公司销售的凤冠与刘某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遂依法判决某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价值】
“龙衔宝盖承朝日,凤吐流苏带晚霞。”凤冠作为中华礼制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深刻文化意涵。案涉作品“烧蓝流苏凤冠” 是涉及传统文化与传统工艺、参考文物创作的作品,以文物中的凤冠为灵感,以传统的龙、凤、祥云等元素作为创作题材,通过作者的个性化创作形成,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判决肯定著作权人的创作与价值,加大对涉及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助力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一审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07、加强知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光彩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事项】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汤沟”注册商标权利人。赵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及成套包装物,后销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后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考虑惩罚性因素,遂依法判决赵某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案例价值】
“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灌南汤沟酒传承四百余年酿造工艺,汤沟酒酿造技艺被认定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杯一盏、一碟一碗,盛满了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智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好、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有重大意义。本案立足审判实践,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连云港法院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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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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