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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泰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
k果2025-06-18
2024年度泰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OE)创立于1993年4月,是一家领先的物联网创新企业,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现根据发展需求招聘运营法务岗。”


2024年,泰州法院持续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推动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显著增强。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泰州法院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不仅希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真实、鲜活、生动,感受到泰州法院不断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所作的奋斗和努力,更希望推动典型案例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对创新的引领。


目  录


1.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某房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楼盘命名需规范,故意攀附当杜绝


2.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失信刷单不可为,商标侵权须担责


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唤醒词权益终被唤醒,司法亮剑树保护标杆


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某泵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审慎适用毛利率,合理判赔护发展


5.禧乐(深圳)珠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直播诋毁百万主播,判赔道歉一个不少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视频搬运勿触版权红线,算法推荐须守法律之界


7.河南某服饰公司与江苏某鞋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申请日前朋友圈公开,现有设计抗辩化争端


8.江苏某生物公司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规范医药研发技术合作,护航新兴产业行稳致远


9.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权获利总额定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10.朱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探索刑民一体审理,提升综合保护效能


1.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某房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楼盘命名需规范,故意攀附当杜绝


01、基本案情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系第1946396、1948763号“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广州、上海、北京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星河湾”系列楼盘,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靖江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住区命名为“星河湾花苑”,并在小区入口、门牌、信箱、奶箱、指示牌及物业标志等多处使用“星河湾”或“星河湾花苑”字样。星河湾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靖江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靖江某房地产公司陈述,“星河湾花苑”于2014年4月25日开工,2017年9月19日实际竣工,2017年10月25日交付业主使用,目前房屋已经对外销售完毕。


02、法院认为


靖江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星河湾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楼盘中使用“星河湾”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之原则,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之保护。鉴于案涉楼盘名称2014年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至今长达十年,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户籍、产权证登记及呼叫习惯等经使用已形成一定公共利益。如变更小区名称将会影响广大小区业主利益,造成管理不便,且产生的公共成本过高,导致商标权人的权利与相关公众公共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但靖江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亦不得使用包含“星河湾”或与“星河湾”相似的名称。故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楼盘的地理位置、规模、房型及房屋套数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靖江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星河湾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03、典型意义


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的“名片”和“品牌载体”,是房地产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时随着楼盘的交付使用,楼盘名称成为小区业主身份及地理位置的重要信息,与公民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本案裁判引入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既在法律范围内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避免了因机械适用停止侵权责任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与公共利益失衡。需要注意的是,应考量个案情形、充分赔偿等因素,谨慎适用“侵权不停止”,防止简单以公共利益为由,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权利人正当权益。


法院依法裁判后,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主动靠前发力,及时向市住建局发放关于加强对楼盘名称命名更名规范管理的司法建议书,从源头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护航房地产行业行稳致远,同时引导房地产企业选择健康得体、蕴含当地人文及地理元素的楼盘名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续优化泰州法治化营商环境。


2.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失信刷单不可为,商标侵权须担责


01、基本案情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是国内知名鞋类品牌企业,旗下拥有“KISSCAT(接吻猫)”“ZSAZSAZSU(莎莎苏)”“tigrisso(蹀愫)”等多个注册商标,产品在中高端女鞋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凌某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名为“正品代购官营店”“商场正品官营店”的两家网店,长期销售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天创公司通过电商平台调取店铺销售记录发现,两家店铺的侵权商品总销售额达70余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凌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凌某辩称,其实际销售金额远低于平台数据,大部分订单系通过刷单(即虚假交易)制造,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8万余元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应大幅降低赔偿金额。


02、法院认为


凌某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天创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刷单抗辩,首先,虽然凌某提供的刷单证据部分属实,但刷单金额仅占平台销售总额的约10%,无法证明大部分订单系通过刷单制造;其次,刷单行为属于虚假交易,其目的是人为制造商品热销假象,扰乱市场秩序,本身违反电商平台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未实际减少侵权损害后果,还可能通过虚增流量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的影响,不能成为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理由。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销售金额及凌某主观恶意等因素,并参考同类商品合理利润率和天创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判决凌某赔偿天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唤醒词权益终被唤醒,司法亮剑树保护标杆


01、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等产品上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2”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且与小米公司形成稳定、对应的关系。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该产品搭载“小爱小爱”智能语音唤醒词。小米公司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作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2”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小米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主张黄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02、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小米”“2”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黄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2”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案涉“小米”“2”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小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将“小爱同学”语音指令内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近年来,“小爱同学”活跃用户数和唤醒次数逐年攀升,已经成为用户在使用小米智能设备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经过多年广泛使用和宣传,“小爱同学”已成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词。小米公司旗下内置“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的智能设备包括扫地机器人、空调、洗衣机等家居产品,与被诉侵权的智能马桶产品在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黄某在商品介绍中说明案涉马桶产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马桶产品属于小米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小米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案涉商标、语音唤醒词的知名度及案涉淘宝店铺销售情况,最终酌定黄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规则适用、新兴权利保护及创新生态维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特征,需要在个案审理中进行分析、阐释。本案所涉智能语音唤醒词虽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对象,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机语音交互的体验日渐普及,智能语音唤醒词与相应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之间已经产生稳定联系,法院突破传统保护框架,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此举以灵活的法律解释填补技术迭代中的规则空白,彰显了司法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敏锐回应和主动适应,助力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法律规则体系。


本案通过制裁新类型混淆行为,有效打击市场“傍名牌”乱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行业公信力,传递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的司法信号,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生态注入法治动能。


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某泵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审慎适用毛利率,合理判赔护发展


01、基本案情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成公司)主营泵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安装,系第1041380号“4”、第3396506号“连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持续经营,连成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商标、产品技术获得多项荣誉。连成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靖江某泵业公司将“连成”登记为字号,并在产品宣传册封底上使用“连成精品”字样、在交易合同中标注其产品商标为“连成”,连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根据调取的纳税申报数据,靖江某泵业公司自成立以来销售额总计109036665.6元,参考泵行业上市公司泵产品的毛利率均为30%以上,侵权获利超过600万元,故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600万元。


02、法院认为


连成公司的字号在泵行业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靖江某泵业公司将“连成”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靖江某泵业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标注产品商标为“连成”,在产品宣传册封底突出使用“连成精品”字样,超出企业名称正常使用范围,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均系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连成公司提供的利润率系上市公司的泵产品毛利润率,而靖江某泵业公司系小微企业,且企业的实际营业利润与毛利润差别较大,不宜直接参照毛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靖江某泵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表现形式、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主观过错以及案涉泵行业的相关背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注意到:靖江某泵业公司在原告起诉后立即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其主营产品与连成公司存在差异;其年净利润率为1.28%-4.39%不等;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延伸,情节较轻;相比企业名称,相关公众在泵产品的实际交易中会更关注交易方的资质、能力;连成公司虽未提供合理开支凭证,但确实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参与诉讼;近年来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行业利润微薄。综合上述因素,判令靖江某泵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03、典型意义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的难点问题,也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有利于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创新。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主观过错等一般性因素,也要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考虑特殊性因素及个案特有因素。本案中,考虑到被告系小微企业,与上市公司确实无法“同日而语”,在计算被告侵权获利时法院未直接参照适用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而是结合侵权主体规模、实际经营状况、侵权行为关联性等多元因素,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彰显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精细化考量的司法实践价值。


本案的裁判既有效填平了权利人损失,对恶意攀附同业竞争者知名企业字号的侵权行为予以惩戒,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注重坚持统筹协调的裁判理念,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切实落实好保民生、促发展、护稳定等要求,妥当确定中小微经营者侵权责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亦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


5.禧乐(深圳)珠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直播诋毁百万主播,判赔道歉一个不少


01、基本案情


禧乐(深圳)珠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公司)系抖音平台珠宝领域知名经营者,通过抖音账号(昵称“员格格来了”,粉丝158.9万)在抖音平台进行珠宝销售。2022年5月13日起,王某通过抖音账号“PNWHXXX”“CH1234XXX”连续发布多条抖音短视频并通过直播以及在评论区与用户互动等方式,宣传其出售的商品与禧乐公司商品相同但价格却便宜一半,禧乐公司出售的珠宝货不对版、欺骗粉丝消费者等,相关视频播放量、点赞、评论人次较多,禧乐公司认为王某据此获得巨大广告效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禧乐公司认为王某所控制使用、实际所有的抖音号“PNWHXXX”“lujieXXXXX”均系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实名注册和认证,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应当知道王某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对王某使用抖音号“PNWHXXX”“lujieXXXXX”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02、法院认为


首先,从王某发表言论的方式和内容来看,王某在“PNWHXXX”等案涉被诉抖音账号上通过发布视频、发起直播等方式发表多则指向或涉及禧乐公司“员格格”主播及其产品的言论,如“某格格珠宝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某格格珠宝借着菩sa之名,做着龌龊的事”等,其言论均属于否定性评价,极易导致消费者对禧乐公司珠宝产品形成品质不好甚至品质恶劣的结论。其次,从王某发表言论的对象和范围来看,王某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持续发布多条对禧乐公司“员格格”主播及其产品带有否定性评价的结论性言论,其目的已经超出了为特定的被侵权消费者或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维权发声的范围。最后,从王某发表言论的实际后果来看,截止禧乐公司取证之时,被诉侵权视频播放量巨大,易使消费者对禧乐公司品牌及产品产生认知偏差,给禧乐公司商誉带来不良影响。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虽然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为王某提供抖音账号,但案涉被诉抖音账号均由王某实际运营,禧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提供帮助侵权行为等情形,故判令王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40万元的法律责任。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台主播带货过程中诋毁同业竞争者商誉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流量经济中,主播的巨大影响力和个人魅力对直播带货的影响不言而喻,其所言所行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也塑造着直播带货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言论应有边界,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商业道德。对于判断主播是正当维权发声还是商业诋毁,本案的裁判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规则指引,即应当根据其发表言论的内容、方式、对象、范围及实际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进而明确通过发布明显的贬义词语或煽动性色彩的结论性词语来否定竞争对手的主播及产品,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范畴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平台主播带货市场中不良现象的一记重锤,更是人民法院在互联网时代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份坚定决心。本案判决后,禧乐公司专程向法院寄出感谢信,称“本案的审理不仅解决了本案的纠纷争议,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增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和信心,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视频搬运勿触版权红线,算法推荐须守法律之界


01、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享有电视剧《唐朝诡事录》《战长沙》《反恐特战队之猎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观剧时需购买VIP会员方可收看全剧。后爱奇艺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手”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唐朝诡事录》《战长沙》《反恐特战队之猎影》的视频剪辑片断,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侵权作品内容,但“某手”APP平台中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爱奇艺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短视频平台运营方,明知、应知案涉侵权内容的存在,仍为用户提供案涉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某互联网公司和某通信公司为案涉被诉侵权视频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等服务,三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02、法院认为


电视剧《唐朝诡事录》《战长沙》《反恐特战队之猎影》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一定荣誉,且属于在爱奇艺平台上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的影视作品,故可以认定案涉三部影视作品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属于热播影视作品。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手”APP的经营者,对其平台上涉及案涉三部影视作品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向用户提供了案涉三部影视作品的目录、索引、简介等,上述行为属于推荐行为,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对于网络用户的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处于应知状态。爱奇艺公司在证据保全公证前已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删除案涉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案涉侵权作品明细,其仍未予以删除,可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明知”。因此,某科技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案涉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就《唐朝诡事录》《战长沙》《反恐特战队之猎影》三部作品赔偿80万元、80万元和70万元。因某互联网公司和某通信公司仅提供基础网络数据服务,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03、典型意义


本案是泰州地区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影视作品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争议,尤其是算法推荐技术在短视频行业的广泛应用使得上述争议愈发热烈。但是“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在享受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竞争优势时,必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制和预防侵权。


本案的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正向引导功能,为短视频领域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推动长短视频良性竞争,让网络经营主体在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中守正创新,迸发活力。


7.河南某服饰公司与江苏某鞋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申请日前朋友圈公开,现有设计抗辩化争端


01、基本案情


河南某服饰公司系名称为“鞋底”、专利号为ZL202030232XXX.1的外观设计专利人。河南某服饰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购入江苏某鞋业公司销售的迷彩鞋,其认为上述迷彩鞋鞋底与案涉专利产品完全相同,江苏某鞋业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江苏某鞋业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主张在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已经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所有的设计特征。


02、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江苏某鞋业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法院认为判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需要结合微信用户的身份性质、微信号的主要用途、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微信朋友圈的公开范围、信息发布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从性质作用来看,案涉微信朋友圈有不少推销鞋类产品的销售内容,具有宣传推广作用和商业经营性质,有别于微信好友之间分享和交流生活信息的私人属性;从隐私权限来看,案涉微信朋友圈并未设置浏览权限,法院审理期间该朋友圈内容仍属于添加好友后公开可见状态;从公开范围来看,案涉微信号截止庭审查看时共计有微信好友1586个,且发布包含销售相关产品信息内容朋友圈的频率较高,由于微信好友对朋友圈内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可以自由转发,使得朋友圈内容在更大范围内公开传播成为可能,从而实现朋友圈发布内容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故上述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江苏某鞋业公司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河南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河南某服饰公司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准予撤诉。


03、典型意义


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之一,被诉侵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微信朋友圈内容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证据的审查标准。微信朋友圈作为信息交流和分享的社交网络平台,已具备互联网营销推广的功能。相关用户通过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能够在好友间传播并被扩散至更大的范围,达到向不特定公众推广销售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在朋友圈未设置浏览权限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法院借此提醒,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应加强专利检索与风险防范,避免因对现有设计认知不足而陷入侵权纠纷;同时,专利权人维权时需全面调查侵权证据,尤其需关注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状态,确保权利主张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8.江苏某生物公司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规范医药研发技术合作,护航新兴产业行稳致远


0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江苏某生物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新冠肺炎疫苗临床试验的技术服务。同日,双方与临床试验单位(研究方)共同确定了临床研究方案,确认受试者目标人群为已完成2剂或3剂新冠灭活疫苗接种后6-18个月的18岁及以上中国健康人群。其中附录2临床试验方案修订总结部分载明:根据江苏某生物公司意见修改排除标准1“筛选期SARS-CoV-2 RT-PCR检测(核酸检测)阳性者”为“筛选期SARS-CoV-2抗原检测阳性者”。


研究方在随后的方案讨论中均提出通过问询方式难以确保受试者符合“6个月内未感染”筛选标准以及受试者依从性无法保证等问题,江苏某生物公司负责人答复“如果有近期感染史,安全性问题不大”“可以通过提醒或在发病率较低地区筛选”。后全部受试者通过筛选、入组并接种。


2023年2月,经江苏某生物公司委托检测,随机抽取受试者中,约90%的受试者为“阳过或阳康或正阳”。3月,江苏某生物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两份《研究现场监查报告》,结论中均不存在严重问题及重要问题,普通问题包括部分受试者抗原检测结果照片重复、不同受试者使用同一个抗原检测结果照片等,同时载明:普通问题缺陷尚未对流程、临床数据或系统造成后续的影响。4月,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针对该临床研究第一次期中分析出具《人群划分决议》,并发送给江苏某生物公司及研究方,江苏某生物公司签字确认后,江苏某生物公司认为其已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合计支付3186万元服务费,但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提供的抗原检测结果照片存在重复使用、受试者近期有阳性感染史等情况,说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未按合同及方案要求提供合格的受试者,也未能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受试者接种试验性疫苗后的抗原检测工作,导致该项目试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抗辩称其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是“鉴于该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江苏某生物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项下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02、法院认为


案涉《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兼具技术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特征。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江苏某生物公司可基于非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原因终止合同,仅需支付已发生费用及补偿不可撤销成本,即表明江苏某生物公司享有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江苏某生物公司2023年4月发出的《项目终止说明》明确表达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且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已实际停止履行,故法院确认案涉合同自该日解除。


关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尽管其未严格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导致抗原检测结果照片存在重复使用的履行瑕疵,但证据表明江苏某生物公司在试验方案制定中,明知受试者可能存在无症状感染风险,仍主动降低排除标准并放任可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后续《研究现场监查报告》中表明普通问题缺陷尚未对流程、临床数据或系统造成后续的影响,并确认了《人群划分决议》,故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的履约瑕疵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服务费支付及责任分担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江苏某生物公司应按付款阶段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支付服务费,并补偿已发生且不可撤销的其他费用,但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作为专业领域服务提供者,本应履行更加专业、审慎、勤勉、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实际履约中未尽风险提示义务,亦存在履约瑕疵,违反受托人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及疫情政策放开导致的疫苗商业价值骤降等客观因素,酌情将服务费调减为6200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江苏某生物公司仍需支付剩余约3014万元。关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反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因未履行催告程序且已通过服务费调减平衡,故不予支持其反诉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江苏某生物公司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3014万元。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后疫情时代因新冠疫苗临床试验引发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聚焦单方解除权行使、根本违约认定及疫情政策影响下的责任划分等疑难法律问题,通过厘清兼具技术服务与委托性质的混合合同解除规则,明确受托人作为专业从事疫苗临床开发与试验的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与其专业能力、合同对价相匹配的较高注意义务,同时将疫情政策变化导致的疫苗商业价值骤降纳入公平裁量范畴,既平衡了合同自由与诚信履约的价值冲突,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医药研发合作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范本。


本案判决通过精准识别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技术伦理与商业风险,强化了专业服务机构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审慎责任,对规范医药研发行业技术合作、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见并分配风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9.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权获利总额定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01、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为保护商业秘密先后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带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2017年8月,双达公司与浙江某化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多个型号煤焦制气装置的泵79台套,总价值1525万元。经司法鉴定,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199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双达公司工作,对泵阀备件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泵阀备件图纸等信息,其亦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9年12月,朱某某从双达公司离职,于2020年7月成立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江苏某泵业公司为浙江某化工公司提供双达公司生产的泵相关备件,仍通过违反保密义务及伙同双达公司在职金工车间主任钱某(另案处理)等方式,非法获取双达公司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名义生产并向江苏某泵业公司销售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配件等共计114项,累计销售金额801945元。后江苏某泵业公司将上述配件以1646986元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从中获利845041元,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中获利80000 余元。


02、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达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及案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故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来确定其损失。本案中,因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江苏某泵业公司,江苏某泵业公司又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故损失数额应由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获利 80000余元和江苏某泵业公司的获利845041元组成,至少为 925041 余元。


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朱某某预交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参考相关社区矫正管理单位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03、典型意义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确定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本案系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相关损失数额一般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本案在无法直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根据案件中侵权产品经中间商销售至客户的实际情况,将侵权链条中直接侵权方的销售获利与下游销售方转售获利合并计算,以侵权产品销售各个环节中的利润总和确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有效破解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认定的实务难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链条化的特点,这种“穿透式”定损方式既避免侵权人通过多层交易转移利润以逃避责任,又彰显了司法对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实质性保护,为激励保护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案判决对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企业在技术保密、员工管理等方面敲响警钟,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生态。


10.朱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探索刑民一体审理,提升综合保护效能


0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自动采集器复制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络小说《天行》《修罗武神》《超级兵王》等到自己创立的小说网站“看全本”上,供读者免费阅读,并通过在该网站刊登广告的形式收费牟利。经鉴定,以中文在线公司作品样本为参照对象,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网站中有1423部作品与之对应且有效,其中相似度在90%以上的作品为1219部;相似度在80%以上的作品为1283部;相似度在70%以上的作品有1311部。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人民币30万元。


审理期间,被害单位中文在线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同意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以其退出的款项支付)。


02、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严重,既影响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打击了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对文化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就民事赔偿部分以调解书形式确认朱某某需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黄打非办督办案件,亦是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积极探索,体现了司法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和对市场秩序的积极维护,对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振创新主体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本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在事实查明中的优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避免了权利人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时间消耗,有效降低了企业维权负担,实现司法效率与权利人权益保护的平衡,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保障。同时,法院在量刑中也充分考虑被告人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将调解协议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既彰显了刑罚的惩戒功能,又通过经济利益调整引导侵权人主动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本案中,法院通过高额罚金和民事赔偿的双重制裁,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对潜在盗版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强调对原创作品的保护,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信心,吸引更多资本和人才投入创新领域,为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文化市场生态注入法治动能。

(原标题:2024年度泰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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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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