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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莎头”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警告+罚款10000元

行业
纳暮2025-05-07
因代理“莎头”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警告+罚款10000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苏州某知识产权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请‘莎头’商标注册,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XXXXXXXXXXK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孔XX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XXX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虎市监处罚﹝2025﹞00088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3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商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与XX(福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服务协议》,接受XX(福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申请注册“莎头”商标(申请号:80137928,类别:第32类),收取商标申请服务费8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0月22日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7328129号。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在百度搜索网站检索“莎头”二字,检索结果集中指向中国乒乓球队混双冠军组合孙颖莎和王楚钦,因王楚钦外号叫“大头”,加上孙颖莎名字里的“莎”字而被网友亲切地称呼为“莎头”组合,由于在各大全国性、世界性体育赛事中多次获得乒乓球混双项目冠军,“莎头”作为孙颖莎、王楚钦组合的特定昵称得到了媒体大量报道,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对此应当知晓。


2024年7月30日,孙颖莎、王楚钦组合夺得巴黎奥运会乒乓球比赛混双项目金牌,赛后,新华社、央视新闻等国内主流媒体均以“莎头”夺冠等醒目标题予以报道,成为公众人物和舆论热点。XX(福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莎头”商标正处于公众对巴黎奥运会及参会运动员的广泛关注期,显然是利用公众人物和舆论热点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当事人对此应当知晓,但其仍接受委托,在2024年8月1日申请注册“莎头”商标,显然会产生不良影响,扰乱商标代理秩序。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其应当知道委托人在巴黎奥运会期间申请注册“莎头”商标是利用公众人物和舆论热点信息,恶意申请注册不良影响的商标,但其仍接受委托,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商标已被驳回,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处罚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5110141528490


(原标题:因代理“莎头”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警告+罚款10000元)


来源:IPRdaily综合企查查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因代理“莎头”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警告+罚款100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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