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西藏法院:5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
纳暮2025-04-27
西藏法院:5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此次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


序 言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分明确提出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近年来,全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现发布全区法院第四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民事案件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刑事案件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类型,重点围绕惩罚性赔偿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方面以案释法,规范和指导公众的日常行为,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界限,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目  录


一、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二、西藏某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三、福建某电池公司诉柳梧某水果商店等侵害注册商标权批量维权案

四、田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五、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民  事  类


一、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西藏某藏药开发公司注册“某如圣方”的注册商标,2021年3月授权许可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2023年2月授权该公司设计、生产“某如圣方雪莲虫草精”;2023年11月,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委托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独家生产“某汝圣方雪莲虫草精”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委托西藏某科技公司独家销售“某汝圣方雪莲虫草精”。

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的“某汝圣方雪莲虫草精”与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某如圣方雪莲虫草精”在包装色彩、要素、构图布局及整体风格上基本一致,公司产品商标仅一字之差,且产品质量及包装所用材质明显较为低劣。

2023年11月2日,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某汝圣方”商标。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载明该商标初步审定,异议期限自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

2024年1月,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向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后,市场中仍有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且部分取证样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7日,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销售的“某如圣方”商标的案涉产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生产及销售案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侵害了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至本案起诉之日,仍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害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对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经济和声誉造成了双重损失。法院基于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实际损失40,000元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0,000元,结合权利人合理维权支出50,000元,判令安徽某健康产业公司、西藏某科技公司及安徽某健康科技公司向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赔偿130,000 元。

【典型意义】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还需承担超过侵权所得金额以外一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西藏某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通过继受方式合法取得原作品名称“雪山”、版权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4-G-01330***”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后,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发现,西藏某局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发布在由其运营管理的“某某编译”微信公众平台上,名称为“某某又双火了!”文章中,用于当地旅游宣传推广。西藏某局未经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西藏某局的行为侵害了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诉请西藏某局立即停止侵害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费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合理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执行公务;第二,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使用的必要程度、方式、范围等均应合理;第四,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西藏某局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所有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西藏某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虽然初衷系旅游宣传推广,但是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不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西藏某局侵害了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西藏某局及第三人西藏某传媒公司向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2.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江西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将案涉作品所涉著作权许可西藏某局使用。

【典型意义】

国家机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宣传平台上擅自使用他人独创性作品,在该行为不能被证明系合理范围内使用的情况下,属于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国家机关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福建某电池公司诉柳梧某水果商店等侵害注册商标权批量维权案


【基本案情】

某品牌电池为福建某电池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2024年,福建某电池公司先后发现拉萨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商店出售假冒伪劣的某品牌电池,福建某电池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购买的电池予以公证留存,物证鉴定后,发现案涉电池不属于该公司正品的某品牌电池。福建某电池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起诉拉萨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经营主体。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拉萨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经营主体未经福建某电池公司许可,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电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公司相关批量维权诉讼案件较多,法院综合考量各方权益,充分释法析理,福建某电池公司与拉萨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经营主体达成和解,拉萨柳梧某水果商店等60余家经营主体向福建某电池公司支付一定损害赔偿金后,福建某电池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作为销售者,应对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商标权人,应秉承诚信诉讼、正当维权的基本原则,杜绝以批量诉讼作为获取高额收益的商业运营模式。


刑 事  类


四、田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某在经营城西某商行过程中,明知所购卷烟为假烟,仍向他人销售。其中,向白某销售86条,收款36,815元;向谢某销售56条,收款15,660元。另有未销售的227条假烟,经某烟草专卖局核价为65,120元。案发后,田某赔偿白某36,815元、谢某15,660元。

另查明,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被某烟草专卖局予以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田某明知是假冒卷烟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田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涉案卷烟并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卷烟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市场经营主体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三个罪名,本案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五、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某彼特堡”商标系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权利人为江苏某能源公司。2023年,被告人赵某承建某校供暖项目。在项目承建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未按照发包方要求选用“某彼特堡”品牌的暖气片,而是选用浙江某拉特公司的暖气片,并同浙江某拉特公司约定在供货时不在暖气片上标注商标、不随货提供合格证、外包装不做标识。后,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暖气片上打码贴标,假冒“某彼特堡”品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未经授权盗用、冒用他人合法商标等不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来源:西藏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西藏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548.html,发布时间为2025-04-27 17:39:08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