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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纳暮2025-04-24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技术类知产案件量质齐升

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4年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数据显示,广东法院全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8462件,其中民事案件86431件、约占全国五分之一,刑事案件1961件,行政案件70件,涉外涉港澳案件1986件,调撤案件52493件、调撤率达60.7%,呈现“收案数量平稳下降、结案数量持续上升”的良好态势。


1.1


01游戏“换皮”抄袭与不正当竞争案


1.2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6854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

案情介绍

成都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是游戏《万国觉醒》的开发及运营方。深圳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开发和运营的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指挥官》,与《万国觉醒》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仅美术视听素材不同。成都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指挥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深圳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万国觉醒》,仅简单替换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深圳某科技公司、海南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专家点评


1.3


王理宗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会长,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常务会长,大湾区-东盟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

本案是司法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治理需求、依法规制电子游戏“换皮”抄袭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指出,对游戏“换皮”抄袭产生原因追根溯源,实际上就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的游戏(产品)争夺市场份额、抢占商业利益的问题。本案进一步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对全面模仿游戏核心玩法机制并“缝合”他人美术资源的恶意侵权行为施以全额赔偿,彰显了对原创企业研发投入的实质性保护,激励企业将资源投向核心玩法创新,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娱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


02涉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著作权侵权案


1.4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59号

案情介绍

某传播公司享有《食为奴》视听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某科技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文件名称以及标准MD5值等哈希值定位并断开侵权链接、删除侵权文件。科技公司未予理会。2018年8月,传播公司补充提交两用户公开分享通过某网盘生成《食为奴》文件链接的证据。科技公司收到后断开了相应链接。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5万元。

法院认为,用户使用某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时,下载页面显示了100%的下载进度,证明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某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在下载完后,科技公司对相同文件“合并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传播公司发出的告知函缺乏作品被侵害的初步证据,非有效通知。但云存储属于“侵权明显”领域,科技公司在收到补充证据后,仅断开侵权链接,未屏蔽文件“分享”功能,不足以制止用户涉案侵权行为继续、不足以制止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继续以及预防将来发生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科技公司对截至授权到期日止共4个月造成的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遂判决科技公司赔偿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专家点评


1.5

蒋太交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国家实验室研究员


本案是全国首例提出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并从技术路径入手认定其法律性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就云存储平台是否对用户分享文件采取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裁判标准的案件。本案关于云存储“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以及云存储平台对于用户分享的文件必须采取足以达到“两预防一阻止”标准的裁判规则,对整个云存储行业的发展以及云存储行业与版权行业的关系构建影响深远,对推动网络空间数字经济合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案既警示企业需加强技术合规体系建设,也彰显司法对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的裁判智慧,为技术创新保留了必要空间。


03国家非遗潮州木雕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1.6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406号

案情介绍

杨某为完成案外人定制的木雕,设计《百鸟朝凤》木雕底稿,并与卢某签订生产制作合同,由卢某团队负责雕刻相关工艺流程,杨某支付约100万元合同款。木雕成品刻有杨某署名印章。合同履约交付完毕后,刘某以卢某为采访对象著书《潮州木雕的传承与创新》,对《百鸟朝凤》木雕照片配文“卢某代表作”,但全文只字未提杨某。杨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某、刘某、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卢某反诉主张杨某在《百鸟朝凤》木雕作品上署名等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百鸟朝凤》木雕并非独立于《百鸟朝凤》设计图创作而成的作品,不属于拥有完全独立著作权的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艺术造型中“形”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工艺技术或制作过程。工艺高超程度及其工序中的劳动价值,主要体现为工作及成果的经济价值。《百鸟朝凤》木雕的立体造型仍然再现了平面绘画中的花鸟姿态、形象、搭配、布局、整体等各种具体表达,即构成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木雕与设计图实质近似,木雕不构成对设计图再创作形成的演绎作品,二者在作品关系上实为同一作品,其著作权由杨某享有。遂判决刘某停止出版发行含侵权内容的图书,卢某、刘某向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专家点评


1.7


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百鸟朝凤》木雕是国家非遗潮州木雕的代表作。本案涉及的是依照木雕底稿进行工艺制作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本案首先通过捋清履约经过和创作过程的“事理”,明晰了木雕底稿的创作者和木雕的生产制作者;再厘清著作权法下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复制与演绎创作的区别、作品与作品载体的关系等法律适用的“法理”,认定木雕的立体造型再现了平面绘画中的具体表达,因而构成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最后,从“情理”方面,对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细化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创造性地在判决文书中直接给予判后和解的指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04涉刑民交叉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


1.8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131号

案情介绍

某实业公司系“印刷电路”等商品上1.9等注册商标权利人。何某、邱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联合其配偶李某、鲁某成立某科技公司,伪装成实业公司下属公司并委托他人加工使用1.9等侵权标识的印刷电路板,再组装成成品销售给实业公司客户。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李某向实业公司支付10万元,实业公司的损失已获得足额赔偿;公安机关扣押的成品、半成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何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等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71.62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8.28万元。



法院认为,何某等人在零部件及成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库存侵权产品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不应再判令何某等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何某等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销售成品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考虑何某等人已被处以罚金且执行完毕,施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实业公司上诉请求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在赔偿总数中扣减李某在刑事案件中支付实业公司的10万元。判决何某等连带赔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261.62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5万元。

专家点评


1.10


李巍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比亚迪集团副总裁、总裁办主任,比亚迪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本案是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关联公司实施隐蔽侵权行为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案明确了对于严重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便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刑事案件中主动进行赔偿,仍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应扣减刑事赔偿金额,既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又激励侵权人主动担责。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刑民审判的实质整合,为企业应对高管背信侵权提供了维权范本,有助于推动企业完善内控机制,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注入了新动能。


05涉积分入户虚假加分技术服务合同无效案


1.11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783号

案情介绍

某教育咨询公司与某资本管理公司于2020年签订合同约定,教育咨询公司委托资本管理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发明人或申请人使用专利加分完成后,专利由资本管理公司处理。合同内容还包括每项专利申请的服务费用。教育咨询公司共委托某资本管理公司申请479项专利,支付合同款项合计115万余元。合同履行中,由于涉案部分专利申请被撤回或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款项产生纠纷,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部分合同款。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实质是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等方式,让教育咨询公司的客户实现积分入户加分的目的。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该项工作的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涉案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遂判决驳回教育咨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

专家点评

1.12

李光福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佛山仙湖实验室燃料电池结构组件研究室主任

本案具有知识产权全链条治理的典型示范价值。法院通过认定技术服务合同无效,精准打击了利用非正常专利申请套取落户指标的违法行为,通过判令涉案款项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而非在当事人间分配,彻底阻断了“虚假申请-不当获利”的违法链条。同时,本案联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处置,实现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有助于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全链条综合治理新格局。诚信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行天下、创新立潮头。本案对于企业加强诚信经营、培育实质性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06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第三方平台交易不正当竞争案

1.13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3民初46315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

案情介绍

某计算机公司系涉案游戏的运营商,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线上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游戏的账号和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服务。计算机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行为危害涉案游戏秩序,损害其经济利益、商誉,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游戏账号及游戏币分属两类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规则并不相同。游戏账号交易包括游戏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数据等,不得进行买卖,不应成为交易客体。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游戏用户享有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对于通过外挂、刷金等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的相关利益则不应得到保护。信息技术公司为附带个人信息的游戏账号,以及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而获得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信息技术公司停止提供案涉游戏账号、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专家点评

1.14

姚志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

虚拟财产的交易在理论和实务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其涉及到网络实名制相关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范等公法规范和虚拟财产的性质等复杂私法规范的交融。本案判决明确区分了账号和账号名下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在对账号交易的评价中,充分考虑了相关公法规范,否定了案涉账号交易的合法性。本判决维护了网络实名制这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从私法的角度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亦为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之外的虚拟财产交易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指南。


07“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1.15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4649号

案情介绍

某科学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某育种公司系其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和“白糯6”为亲本生产的杂交玉米品种。育种公司公证购买到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深科糯8号”玉米种子,并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深科糯8号”与“京糯6”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请求法院判令种业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万元。因该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法院依法对“深科糯8号”与“京科糯2000”进行真实性鉴定,对“深科糯8号”与“京糯6”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深科糯8号”与“京科糯2000”为近似品种,与“京糯6”疑似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在育种公司为证明“深科糯8号”玉米种子侵权已尽合理举证义务,被诉侵权种子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形下,种业公司等未举证证明其未使用“京糯6”玉米品种繁育被诉侵权种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系重复使用“京糯6”玉米品种作为亲本繁育所得。遂判决种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向育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万元。

专家点评

1.16

张广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

本案涉及种子植物新品种亲子关系鉴定等司法难题。法院在权利人申请重新鉴定而被诉侵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在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形下,采信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权利人对于待证事实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之后,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由被诉侵权人承担并未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举证责任。本案裁判实现了对亲本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传递了人民法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司法信号,有助于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08涉立体商标行政复议纠纷案

1.17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行终1864号

案情介绍

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注册在牙刷类商品上的1.18立体商标,该商标由“牙刷头”立体形状和“Oral-B”字样组成。某科技公司因侵犯该注册商标,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处以15万元罚款。经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经查,案外人某商业服务公司曾在牙刷类商品上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牙刷头立体商标,后被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为由拒绝注册。商业服务公司还系“牙刷头”外观设计专利人,该专利已于2020年8月4日保护期限届满。

法院认为,涉案立体商标中圆形刷头加刷柄的牙刷样式,在缺少“Oral-B”字样的情况下,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构成涉案立体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仅使用了涉案商标牙刷头立体形状而未使用“Oral-B”字样,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点评

1.19

谢惠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当立体商标本身包含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时,应当准确区分商标中真正具有显著识别性的要素,避免因权利范围界定过宽而限制同类商品的正当使用。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立体商标的近似性比对,明确识别了其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同时排除了属于直接表现商品特点的非显著部分,从而合理界定了该立体商标的权利边界。这一裁判思路充分考量了商标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有效避免了商标权不当扩张对公有领域的侵占。本案对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及侵权比对方法的适用,不仅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竞争规则,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09侵犯生物医药领域深度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


1.20

一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刑初42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刑终539号

案情介绍

卜某某于2018年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市场总监,在职期间其假借工作需求为由获取客户信息数据4.3万余条;并利用负责建设公司电子商务系统之便,私自从该系统导出客户信息数据近7千条。2020年3月,卜某某离职并于同年5月入职某生物技术公司任营销和商务总监。其从获取的客户信息中筛选客户信息编列为客户名录,提供给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的产品及服务。经评估,生物科技公司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

法院认为,生物科技公司搜集的客户信息是多年来通过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包含了客户订单等深度信息,有助于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生物科技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性,属于商业秘密。卜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向他人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生物科技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专家点评


1.21

康念军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珠海派锐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总监

本案涉及高管非法获取企业深度经营信息并披露、使用的行为。本案明确了客户信息“特有性”“深度性”的审查标准,保护了企业核心经营信息不被恶意“挖角”,认可了减损补救费用的必要性,激励企业主动投入资源修复数据安全漏洞,凸显了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细化裁判导向,有力惩治了侵犯生物医药领域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为高新领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屏障。本案警示企业要积极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将数据安全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1.22


一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刑初1169号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起,马某某从他人处(另案处理)购入大量假冒美心品牌月饼,并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以正品美心月饼的名义进行推广、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根据马某某自认的利润比例,已售月饼毛利约2.39万元-2.55万元区间。商标权利人广州某食品公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支付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犯罪行为涉及食品安全,不宜宣告缓刑,故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基于在案证据,结合行业及马某某自认利润率,推算确认以马某某侵权获利2.55万元作为赔偿基数。考虑到马某某并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权利人20万元,遂判决马某某赔偿广州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47元及惩罚性赔偿金额25.47万元。

专家点评

1.23

徐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院教授,广东省重点文科基地知识产权与法治中心主任

本案系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在追究侵犯知名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后,附带了民事赔偿且以惩罚性倍数进行赔偿。本案明确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且以惩罚性救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路径。在认定刑事责任“违法性”“构成刑事责任”前提下,“附带民事责任认定”和“惩罚倍数”的认定规则,对类案具有参考价值。本案有力惩治了严重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用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保护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新路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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