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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在韩国的最新审查标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马长志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目录
一、位置商标在韩国的发展历程
二、位置商标在韩国的最新审查标准
三、韩国商标法位置商标审查实例列举
一、位置商标在韩国的发展历程
韩国商标法第2条关于商标的定义中指出,本法中的“商标”一词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所有标识,无论其构成或表达方式,包括任何符号、字母、图形、声音、气味、三维形状、全息图、动作、颜色等。可以看出,韩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示“位置”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但对此作出了开放式的规定。
从历史脉络来看,位置商标在韩国从最初的模糊概念到逐步明确的法律框架,历经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位置商标的定义、审查标准和应用范围逐渐得到了明确,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演变,逐步系统化和规范化。
位置商标最早被视为“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之一,并在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中得到了正式承认。
2012年12月20日,韩国最高法院大审判庭作出的2010 Hu 2339号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位置商标的具体性质和适用范围。该判决指出,如果某种特定形状或形式附着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该标志可被视为位置商标[1]。这一案件涉及阿迪达斯为一款运动服上的三条线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该标志从躯干侧面延伸到腰部,核心问题在于这三条线标志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注册。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位置商标的构成形状或形式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只要该位置商标因附着于商品并通过使用而被广泛认知为来源标识,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并允许注册。这一大审判庭的判决首次明确了位置商标的概念,并提供了认定其显著性的标准。这标志着韩国商标法实践中的重要转变,为类似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2]。
二、位置商标在韩国的最新审查标准
2024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商标设计审查局发布了最新的《商标审查标准》,并在第八部分“非传统商标”第五章专门设置了《位置商标(及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的章节,进一步明确了位置商标的定义、申请要求、判断标准以及显著性证明标准等问题。
1.位置商标的定义
上述《审查标准》指出,位置商标是指通过符号、文字、图形或其结合,形成特定形状或图案,并通过该特定形状或图案被固定在指定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从而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3]。
2.位置商标的申请要求
第一,当申请人申请位置商标时,必须在申请书的“商标类型” 栏目中标注为“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
第二,如果商标样本中所呈现的形状或特征为颜色(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但其作为商标的特征形式通过位置方式进行申请,也应被视为位置商标进行审查。
3.位置商标的描述要求及判断标准
根据韩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商标描述栏中提供详细的商标描述,或者提交单独的商标描述书。若未能按要求提交商标描述,则会被下达补正通知。若该申请未被下达补正通知,而是进入到了实质审查阶段,则审查员有权驳回该注册申请。
其次,对于位置商标而言,申请人需要对申请商标的特定形状及表示位置的线条进行清晰描述,而审查员则会依据商标描述和申请人的整体意图对位置商标进行识别和判断。
具体而言,位置商标在商标描述中应当满足:(1)点线展示商品整体外形;(2)实线或其他明确标识用于特定形状、位置或颜色区域的描述;(3)标识类型为“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同时商标描述栏中标注了位置信息相关内容。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该申请会被认定为位置商标,而非普通(图形)商标。
如果仅在商标申请书中注明了申请“位置商标”的意图,但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或描述不符合位置商标的相关条件,则该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无法准确判断该商标是否为位置商标,申请人有权进行补正。但若补正后仍无法准确识别为位置商标,则该申请最终仍将被驳回。
4.位置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及证明标准
首先,位置商标申请人需证明相关标识本身满足显著性要求,能够通过商标中的“特定位置”元素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具备一定的固有显著性。其次,如果申请标识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则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如消费者调查报道及市场份额证明等,证明该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使消费者将其视为商品来源的象征。审查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时,会考虑(1)该商标是否是通过“特定位置”的使用形成区分性;(2)是否有其他元素影响该区分性的形成。
三、韩国商标法位置商标审查实例列举
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网站上,可以选择检索商标的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复杂文字、复杂图形、声音、气味、颜色、单一颜色、复杂颜色、立体、全息图、动态、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其他隐形商标等等。笔者注意到一些位置商标往往被同时被归类为“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图形商标”或“其他可视觉识别的商标+复杂图形商标”等。通过在该网站进行商标检索,笔者发现,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件位置商标在韩国成功获得注册,其中既包括韩国国内商标注册,也包括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到韩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在下文中,笔者将列举近年来在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检索到的部分位置商标及驳回或获准注册情况。
1.核准注册的情况(列举10件)
1)国际注册第1618604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
所有人:SNOASIS MEDICAL LLC
商标描述:该商标由一个三维形状组成,包含印在生物组织方块上的微笑设计。虚线所示的部分不是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显示商标的位置。
2)国内注册第401112725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
所有人:KIM, JIN SUNG
商标描述:本商标作为位置商标,位于宠物用垫子或宠物用靠垫的正面,呈现出骨头形状。
3)国内注册第401662271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标描述:本商标作为位置商标,由相同粗细的红色、白色和蓝色的竖线相互接触构成,位于上衣右侧中央的扣合部分,从领口延伸至下摆。该商标构成中,除上述竖线外,用虚线标示的上衣形状仅用于指示本商标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标的组成部分。
4)第401662269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标描述:本商标作为位置商标,由相同粗细的红色、白色和蓝色竖线相互接触构成,位于上衣右侧下摆的开口部分内侧。商标构成中,除了竖线外,用虚线表示的上衣形状仅用于标示本商标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标的组成部分。
5)第401644135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标描述:本商标为位置商标,由四条相同粗细的白色条纹组成。这些条纹以相同的间隔排列,环绕在上衣左袖的上部(上臂或肘部位置)形成圆形。除四条条纹部分外,虚线所示的上衣形状仅用于标示本商标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标的组成部分。
6)第401662272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标描述:本商标作为位置商标,由相同粗细的红色、白色和蓝色的竖线相互接触构成,位于上衣后面上方(后颈围部分)。本商标的构成中,除了该竖线外,用虚线表示的上衣形状仅用于标示本商标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标的组成部分。
7)第401662268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标描述:本商标作为位置商标,由相同粗细的红色、白色和蓝色的竖线相互接触构成,位于上衣右侧袖口下方(手腕部分)的开口内侧。该商标的构成中,除了该竖线外,用虚线表示的上衣形状仅用于标示本商标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标的组成部分。
8)第401151808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标描述:本商标用虚线表示裤子的形状部分,用实线表示腰部和固定皮带环的部分,并用实线表示前拉链部分和腰部的连接部分,以便平滑过渡,同时用实线表示两侧口袋及其内部的小零钱袋和口袋前面的拉链口袋,从而形成识别商品的标识。
9)第401151810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标描述:本商标以虚线表示裤子的形状,膝部上方呈凹形,中间为直线,下方为凸形,以实线表示,作为识别自他商品的标志。
10)第4011518090000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标描述:本商标以虚线表示裤子的形状,膝部的上端呈凸形,下端呈凹形,以实线的椭圆形表示。膝部上端部分像是包裹住大腿的一部分,上下用粗实线表示,中间用较细的实线表示,从而形成一个用于识别自他商品的标识商标。
2.予以驳回的情况(列举4件)
1)国际注册第1750744号商标,驳回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2)国际注册第1592908号商标,驳回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所有人:ALLROUNDER S.A.R.L.
3)国内注册第4020210031238号商标,驳回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4)国内注册第4020210170799号商标,驳回日期为2023年6月5日
所有人:Casetagram Limited
综上所述,位置商标在韩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概念模糊到逐渐明确的过程,这一演变既反映了韩国商标制度对市场需求的回应,也体现了法律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与时俱进。从2007年商标法正式承认位置商标,到2012年韩国最高法院大审判庭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位置商标的法律适用,再到2024年《商标审查标准》对位置商标的定义、申请要求、描述标准及显著性认定标准作出详细规定,位置商标在法律制度上逐渐走向成熟。
通过这些法规与判例的发展,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位置商标的申请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路径,确保申请人能够准确描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同时赋予审查员更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断依据。尤其是在显著性方面,韩国商标法对位置商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申请人需证明商标在特定位置上的形状、图案或颜色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或者通过长期使用积累足够的显著性,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来源标识。
此外,从实践角度来看,韩国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并批准了多件位置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些成功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位置商标在韩国的可行性与法律基础。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至韩国的国际商标注册,也反映了韩国对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和开放态度。
总体而言,韩国在位置商标的发展和制度完善方面,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品牌保护途径,也为中国的非传统商标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注释:
[1] Supreme Court Decision en banc, Case No. 2010 Hu 2339, December 20, 2012.
[2] 最高法院的大审判庭裁定认可位置商标可作为注册商标——金宰勋。
[3] 韩国2024年5月版《商标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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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家之言】浅析韩国位置商标的审查实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马长志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韩国位置商标的审查实践|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五十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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