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4月26日上午,甘肃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度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体现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案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KTV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原告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音集协向全省部分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上述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享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的权利。各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各被告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案件当事人主要针对侵权赔偿数额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上诉案件的判赔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典型意义】
涉及KTV歌曲侵权案件,对于侵权赔偿数额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由于认识程度不同,所在地区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判赔标准不统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各地法院也针对性地以各种形式统一本辖区的判赔标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从加强保护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出发,充分考虑到被诉侵权时间段新冠疫情对KTV行业的冲击,严格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在此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随即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KTV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调研和座谈。该做法,起到了统一我省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目的,也为当事人之间诉前化解该类纠纷提供了协商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甘肃华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敦煌市天赐良玉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华晨文化公司拥有“丝巾(香满人间)”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以及图案与色彩的结合。2019年10月,华晨文化公司经公证保全侵权证据,证实天赐良玉店销售的品名为“敦煌艺术丝巾”11条中,部分丝巾的图案与色彩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外观专利权的“丝巾(香满人间)”相似,其余部分与华晨文化公司拥有的“丝巾(青金时代)”“丝巾(绿洲)”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另案处理)。为此,华晨文化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天赐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晨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另经审理查明,华晨文化公司就本案及同时起诉的其余四案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技术服务暨诉讼代理合同,约定诉讼代理费共计16.5万元。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天赐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外观设计的图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专利丝巾产品品质好,市场形象佳,而天赐良玉店低价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图案的丝巾,势必挤占华晨文化公司的市场份额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主观过错明显,尤其考虑到华晨文化公司维权费用及诉讼代理费支出较高。根据以上因素,二审法院改判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飞天与莲花图案,属佛教图画作品中的经典元素,相关的构图也进入艺术公共元素范围。如果在既有艺术公共元素之上的再创作,具有创新性,就会形成新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本案审理法院经审查设计底稿,并与相关敦煌壁画临摹作品比对,剥离了公共元素,确认涉案外观设计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及新颖性,驳回了天赐良玉店的现有设计抗辩。二审法院改判增加侵权赔偿数额主要基于:1.涉案外观设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秉持保护创新,创新强度与保护范围和力度相一致的原则;2.飞天壁画世界闻名,是甘肃的一张名片,向来自国内外游客售卖具有飞天元素的高品质丝巾,也是宣传甘肃的一种方式;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业性强,对诉讼代理人的专业性要求高,相应代理费较高也属正常,而一审法院判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数额2万元确实不足以弥补华晨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也不能体现防止再次侵权或足以警示其它丝巾销售商必须合法经销的社会效果。正是在以上司法理念指引下,二审法院判决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鼓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制甘肃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案例三: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华穗种业公司享有玉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2019年9月,该公司向张掖市农业农村局举报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省国土厅农场的耕地上有疑似侵害“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的制种行为。经种植者王某本人、举报人代表和执法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制种实际生产面积约118亩。经有关机构对送检样品品种真实性检验及王某自己陈述,制种品种证实为“万糯2000”。华穗种业公司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2018年“万糯2000”的利润情况进行审计,结论为:2018年“万糯2000”的单位利润为18.69元/KG。同时,华穗种业公司提交了“万糯2000”在张掖地区的授权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万糯2000”在2016年-2018年度的干籽粒亩产量为489斤、490斤、550斤。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繁育“万糯2000”玉米新品种的行为已构成对华穗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由于华穗种业公司提交了“万糯2000”的亩产量及利润的相关数据证据,结合本案制种亩数确定,经计算得出侵权制种利润数额为606490.5元,作为品种权人华穗种业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由于华穗种业公司只主张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穗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华穗种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往往囿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证据采集意识和能力的不足及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下,法院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权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及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一般较为谨慎,判赔数额往往并不能准确反映品种权人的实际损失。本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通过举报后种子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调查行为,固定了制种玉米为侵权品种及所种植亩数;通过自己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审计的方式,得以确定涉案玉米品种的单位利润;通过涉案玉米品种在当地授权生产单位的种植实际情况证实了相应的亩产量。本案正是由于品种权利人举证充分,才获得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从而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种业发展涉及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民族种业要搞上去不光在源头上要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还要通过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来增强种业自主创新内生动力,这有赖于相关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形成护权合力,也不可或缺地需要品种权利人不断提高维权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案例四:
傅某与敦煌月泉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傅某系敦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敦煌书法的传承人,2015年傅某租赁月泉小镇公司的房屋经营书法馆。租赁期间,傅某为该公司书写了10个书法作品,后傅某发现月泉小镇公司将上述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遂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月泉小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月泉小镇”等25个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2.月泉小镇公司赔偿傅某损失250万元。诉讼中,月泉小镇公司对使用傅某的书法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作品均系其委托傅某创作,创作时即明确作品用途为注册商标,且已向傅某支付了报酬。
【裁判结果】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月泉小镇公司将傅某的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傅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月泉小镇公司因此获利的数额,法院采取侵权作品数量与重复使用率相结合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月泉小镇公司停止使用傅某书写的“月泉小镇”等10幅书法作品除展览权外的其他权利;月泉小镇公司赔偿傅某经济损失6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书法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美术作品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可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本案即属于书法作品所有权归月泉小镇公司,但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也无证据证明傅某授权该公司使用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财产权,故月泉小镇公司将傅某的作品用于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审理法院采取侵权作品数量与重复使用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提高了当事人双方对于判决结果的信服度。
该案准确地诠释了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作品著作权的展览权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不同归属,提示社会公众对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使用时需谨慎,依法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侵权索赔的风险。
案例五: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澳柯玛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制冷产品、洗衣机、日用家电、家用电器维修的知名企业。其先后注册了“图片”及“图片”商标,上述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澳柯玛”冰柜的品牌价值尤为显著,其声誉和影响力在国内名列前茅。2020年6月,澳柯玛公司在接到甘肃省天水景辰超市的售后维修电话后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修,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出现故障的冷链设备并不是澳柯玛公司(授权)生产。经核实,该超市的六款共36台制冷设备均是其前手天水市天牧精品生活超市于2019年9月27日从陕西天冰公司以65万元的价格购得,案涉全部产品均系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经澳柯玛公司鉴定后,认为与澳柯玛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澳柯玛公司认为以上产品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制冷产品与澳柯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读音、视觉效果方面具有极高的相似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对比对象相隔离的状态下,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并且本案天水景辰超市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澳柯玛公司生产的事实印证了以上结论。故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侵权成立。本案中,审理法院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决: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70.06万元。基本支持了澳柯玛公司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品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增强其显著性,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场良好声誉,需要商标权利人的不断宣传、使用和精心维护。本案注册商标在国际及国内均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属于民族品牌,如果维权不力,任由各地假冒,会淡化品牌的市场价值,对相关企业、行业以及国家均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该案的审理,反映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力保护民族品牌,为企业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案例六
嘉峪关市壹佳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22日,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安排李某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同时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2019年12月5日,李某在职期间登记注册了鸿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范围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李某在职期间,未经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擅自注册并经营与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经营中侵犯了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李某支付壹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补偿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某些单位特殊岗位的从业者,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单位的相关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如果这些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同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该单位带来竞争优势,该单位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本案李某经纪活动中掌握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就属于商业秘密。该类人员在聘用时,一般会与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上聘用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或岗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使用原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通过该案,也提示该类人员的后聘用单位,在聘用时,应谨慎选聘使用该类人员,否则,在使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时,可能面临原聘用单位的侵权诉讼,如不能证明涉及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的合法来源,可能面临侵权赔偿风险。
案例七:
镇原县渝东鲜面店与张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摘要】
渝东鲜面店与张某都是镇原县鲜面店经营者,且店铺距离较近。2017年6、7月期间,张某多次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以图文形式发表或转发有关针对渝东鲜面店的面条中非法使用添加剂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言论和图片,鼓动消费者不购买该面条。而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11月9日、2018年5月30日对镇原县渝东鲜面店销售的面条类商品进行市级专项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有关食品标准要求。据此,渝东鲜面店认为张某虚构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害,诉请法院判令:1.张某停止商业诋毁行为;2.张某通过镇原县网络媒体对渝东鲜面店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3.张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裁判结果】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渝东鲜面店与张某均在同一县城从事鲜面加工,属于同业竞争者。张某所发表的信息足以引人误认为渝东鲜面店与问题面条之间有特定联系,张某发表的相关信息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具有毁损竞争对手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意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一、张某立即删除、停止在其朋友圈上发布涉案不正当图文言论;二、张某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将要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责任。虽然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方便,但也并非法外之地,通过该案,警示各类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或评论应慎重,更不能利用网络平台故意发表不当言论以贬损他人、损害他人商誉。
案例八:
武威圣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金舶莱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是“金舶莱”品牌服饰的权利人。武威圣源公司与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特许委托武威圣源公司管理“金舶莱”品牌服饰在武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销售经营工作;协议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货款押金为1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合作模式、货品配发、货品供应及管理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再续约,武威圣源公司将剩余货品退回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深圳市金舶莱公司签收退货。因武威圣源公司索要押金未果,遂将本案诉至法院。该案审理期间,深圳市金舶莱公司抗辩称武威圣源公司在合同期内净回款额低于合同约定的70%,按约定,其不接受退款处理只能换货。但截止一审开庭前,金舶莱公司并未退还货品押金,亦未换货。
【裁判结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深圳市金舶莱公司应退回全部押金。由于武威圣源公司认可深圳市金舶莱公司寄送的对账单载明的在扣除未退回货品货款后应给付武威圣源公司合同押金87883元,在此基础上,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到武威圣源公司明确表示其仅要求深圳市金舶莱公司返还剩余押金,未要求退回剩余货品价款情形,而且武威圣源公司也存在回款不达合同约定标准情形,判决:深圳市金舶莱公司向武威圣源公司返还剩余押金87883元。宣判后,该案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分离归类为知识产权纠纷,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一般均含有知识产权因素,比如许可使用商标、专利、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企业字号、企业经营特有的装潢装饰等,其主要经营方式为加盟连锁。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经营者的青睐。但该类特许经营合同在实际履行及终止后也会产生一些经济纠纷,比如,在本案例中,合同终止后加盟店不能再使用加盟资源,但对于押金退还或剩余货品如何处理,则在订立的合同约定不详或者约定内容对被许可经营人明显不公。本案的审理较好地平衡了特许人和加盟方的利益,凸显了法院在审理个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还兼具规范、指引、调整市场经营行为的社会功能。
案例九:
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11年下半年,一位自称“赵老二”(身份待查)的天水人来到被告人刘某的商店推销“泸州老窖·古韵”白酒,刘某以每件110元的价格购得580件并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出具了欠条。刘某由于对该酒真假心存疑虑,便将该批白酒全部存放于自家仓库未予出售。2020年5月,王某在武山县收购白酒时和刘某相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经协商,王某到刘某处以每件95元的价格购得572件“泸州老窖·古韵”白酒,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酒款共计54150元。王某将购得的该批白酒以每件140元的价格销售到江西省赣州市。江西省赣州市买家收货后发现此白酒有假冒嫌疑,先后两次将568件“泸州老窖·古韵”白酒退回给王某,留存了4件作为样品。案发后,成县公安局将涉案白酒扣押。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商品。王某在庭审前提交了退赔申请。
【裁判结果】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要求被告人刘某向其退赔酒款、运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9843元的申请,因王某买卖案涉白酒的行为属不法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扣押的涉案“泸州老窖·古韵”白酒568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比如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犯罪,因此,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人不但要承担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如果行为性质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通过并处罚金的方式,从经济上限制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本案对商品终端销售商及消费者具有以下警示意义: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产品,严格审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从进货源头上降低风险;2.消费者要加强防假识假意识,提高自身对产品的鉴别能力。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不应贪图便宜;3.坚决做到不贩假、不售假、不购假,要认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光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于己、于人、于家庭、于社会都将造成损害。
案例十: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甘肃天成图书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2019年4月15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享有著作权的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等十六部图书作品,并享有上述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对于上述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2019年6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陆续发现甘肃天成图书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书店公开售卖以上图书作品的侵权书籍,侵犯了其作品的出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涉嫌侵权书籍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时,经审查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递交的案件材料,反映其在16起案件中所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大致相同,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的被告侵权情节大同小异,于是根据案件“繁简分流”规定,将以上案件导入“简案”通道,交由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团队具体承办。速裁团队及时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流程,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快速开展送达工作。对于电子送达失败的案件,逐一梳理被告住址、规划送达路线有效开展实地送达。同时,委托有图书出版或出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诉中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不成的,及时安排集中开庭。开庭前,再次由案件承办人组织进行释法说理并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随即开庭审理。通过以上工作流程,16起案件中有13件在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原告撤回起诉,1件调解结案,只有2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加之权利主体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甘肃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近三年每年翻倍增长,而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法官与案件数增长的不对称性日益明显。针对这种情况,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转换工作思路,锐意创新改革,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拟定繁简分流工作方案及分流标准,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构建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解纷机制,选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律师及大学教授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全程调解常态化工作机制。上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提起的十六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及时办结,即是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及加强诉源治理的工作成果。以上做法,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开展司法护权提供了工作思路。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李红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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