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年度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4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2020年度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商标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0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购进1000袋标有“飘安PlAOAN”商标的口罩,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2万元,无进货凭证,并于当日将口罩配送至下设的20个分店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各分店共售出970袋,销售金额2.425万元。经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2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18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赛罕区鸿升烟酒超市(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72瓶,销售标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水井坊酒90瓶。经鉴定,上述酒类商品为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5月27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4.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246533号3M商标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第9类“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3M口罩KN90-9001型6只与该产品正品有明显差异。经鉴定,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调查,该门店销售的3M口罩是从鄂尔多斯市新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并有随货同行单为证。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3M牌KN90-9001型口罩2600只、KN90-9002型口罩1700只,进价均为5.5元/只,并以8元/只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3.44万元。
2020年8月30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15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赤峰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日,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8瓶,货值总额2.37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权商品。
2020年9月2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82195号BMW商标、第282196号商标是宝马股份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注册时间为1987年3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29日。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红山区路捷汽车维修中心(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4月分三批从北京购进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8个(盒),货值共计2105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侵权商品。
2020年9月18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金川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巴彦浩特镇众鑫塑胶总汇(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金川牌电线电缆,该局当日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有(金川图形商标)电线电缆共计50卷,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经鉴定,上述电线电缆为侵权商品。
2020年6月2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HONDA”(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28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称昆都仑区驰瑞汽车配件经销部(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HONDA”(本田)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空滤、火花塞、拉杆、油封、机滤、汽油传感器、皮带、活塞、刹车盘等共计231件汽车配件涉嫌侵犯“HONDA”(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为侵权商品。
2020年12月10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8月31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骆驼集团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二连浩特市马强汽配门店(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7月,当事人从微信上结识自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的供货商,并订购“骆驼”牌蓄电池共计42只,购货款共计2.1万元,截止案发时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蓄电池为侵权商品。
2020年11月10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通辽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旱田作物锄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吕某于2017年8月8日获得名称为“旱田作物锄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0041632.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0年4月,请求人发现市场上有多家不同地区的经营商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在已经发现的4个旗县中,至少有15家经销商在销售4家以上不同生产厂家的涉嫌侵权产品,且这些生产厂家均在外省,不在通辽辖区内。请求人在与上述各生产厂家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6月向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以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8月10日,所有纠纷处理请求均已结案。其中:10件下达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4件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另外12件为请求人主动撤销纠纷请求,涉案的200余台产品得到处理,折合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被请求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解决办法,积极化解矛盾。
本案结案后,所有辖区经营场所内再无一件涉嫌侵权专利产品摆放在经营范围内,请求人对高效率的裁决结果及执行效果非常满意,被请求人也认可侵权事实的成立。
十、包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送籽风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托克托县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送籽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1351397.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2020年8月28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谢某家门前摆放着“巨明”“葵王”两台葵花机,于2020年12月1日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20年12月3日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经查,被请求人谢某家门前摆放着的两台葵花机是从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责任有限公司购买,包头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未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2020年12月23日,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未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侵权不成立,驳回托克托县宏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处理请求。
来源:人民网·金台资讯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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