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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双弧线商标维权案二审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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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6年前
“Levi's®”双弧线商标维权案二审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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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Levi's®”双弧线商标维权案二审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服装行业的体量越来越大,鱼龙混杂的市场也导致了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除了司空见惯的抄袭服装款式或流行元素之外,涉及到商标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不过,虽然侵权在增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在加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深化国际合作。李克强还曾表明,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不论内资外资,我们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将切实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合法权益。


国际知名的牛仔裤品牌Levi’s®也因商标被侵权而开展了维权行动。利惠公司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位于美国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1853年,利惠公司创始人Levi Strauss在旧金山发明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从此以后不断发展壮大,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60年历史,是全球最大的品牌服装运营商之一。


由1873年利惠公司生产首条牛仔裤开始,后裤袋上便使用双行弧形缝线,称为Arcuate Design(以下音译成“双弧线”)。1943年,利惠公司为双行弧形缝线设计注册了商标,迄今为止,已经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双弧线图案的注册商标,并于2005年5月14日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了第2023725号““Lev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等。2011年,杭州某公司因侵犯利惠公司的第2023725号““Levi”注册商标被起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此案也开启了利惠公司在中国对于双弧线注册商标的保护之路,同时在全国进行维权诉讼。其中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利惠公司诉广州市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尊重双弧线注册商标专用权,充分维护了利惠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利惠公司经申请注册取得了第2023725号““Levi”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双弧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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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利惠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天猫”官网上的“古狼儿服装旗舰店”店铺,购买牛仔裤一条,并于同年3月18日于公证处签收该快递包裹,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封存。2017年11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6003号公证书记载上述行为。


法院当庭拆封该公证封存物,内有一张快递单和一条牛仔裤,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牛仔裤背面两裤袋上使用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双弧线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牛仔裤商品上使用的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双弧线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的使用方式一致,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利惠公司双弧线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牛仔裤”属于同一种商品,且所使用的标识与利惠公司的商标相同,因此被告未经授权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利惠公司要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人民法院根据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状况、侵权性质以及利惠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委托律师等因素综合酌定被告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所售牛仔裤后裤袋图形与双弧线商标仅属于相似,并且该图案作为装饰用途,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被诉侵权牛仔裤后裤袋使用双弧线图形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行为。该图形标识是否与原告双弧线商标相同,是否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一、被诉侵权的牛仔裤后裤袋使用双弧线图形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结合本案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仍在保护期限内,享有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等商品上的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诉侵权的牛仔裤商品后裤袋上使用了与利惠公司双弧线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图形,且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的使用方式一致,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二、被诉侵权牛仔裤后裤袋的双弧线图形是否与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牛仔裤背面两裤袋上线形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双弧线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三、是否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牛仔裤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双弧线商标使用方式一致,均使用在同一商品“牛仔裤”的后裤袋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侵权牛仔裤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的牛仔裤商品与利惠公司的“LEVI’S®”品牌牛仔裤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利惠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利惠公司双弧线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授权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服装行业市场大、竞争激烈,想要立足并获利,并不是简单的抄袭模仿就可促成的。越来越多的企业有了维权意识,以及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恶意侵权的赔偿额上调至1-5倍,法定赔偿额上调至500万,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可以预见,今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付出的成本也将会越来越高。


同时,今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提到,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今年7月,发展改革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我国将以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为内资外资企业提供更优化的营商环境。在此环境下,拥有原创设计,提升产品质量及竞争力,才是服装企业生存在市场中最应努力的方向。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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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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