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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标题:从第5497649号无效宣告案件了解“TALALAY”工艺技术
近日,笔者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第5497649号“TALALAY”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观点,认为“TALALAY”作为乳胶工艺技术名称,用于“枕头;床垫”等相关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作为具有极强专业性的技术名称的显著性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也是在众多行政案件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裁定判例。
接下来,笔者就“TALALAY”工艺技术,以及其所涉及的商标案件及对权利人的重要影响方面详细分析,希望在未来专业性领域内商标显著性问题的审查实践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发展越来越好。
一 “TALALAY”工艺技术
“TALALAY”,音译为“塔拉蕾、特拉蕾、塔拉雷、特拉雷”等,虽本身原本不含有固有含义仅作为姓氏使用,但随着行业内相关公众的大量使用,“TALALAY”已经变成专指乳胶生产的一种生产工艺名称,这种“TALALAY”生产工艺主要用来生产泡沫橡胶、乳胶枕头、床垫等产品。
而“TALALAY”之所以慢慢演变为行业的一种通用的产品生产工艺名称,正是最早来源于发明该种生产工艺的人员姓名。TALALAY生产工艺是Joseph Talalay在原有生产工艺的基础上钻研研发的物理发泡技术,其将该项技术工艺以其家族姓氏“TALALAY”来命名。自此诞生了“TALALAY”生产技术,并作为”DUNLOP”生产技术的改良版被行业内所普遍关注。目前美国与欧洲是这项工艺的掌握者,并是世界上将这项技术发明运用到乳胶枕头、床垫等产品生产的国家。由于在乳胶技术上的革新,《纽约时报》和《Rubber and Plastics News》当时都对TALALAY兄弟以及他们的发明花费了大篇幅进行介绍及赞颂,并在美国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Rubber and Plastics News》报道中更是直接介绍Leon TALALAY是TALALAY工艺的联合发明人之一。后这项工艺技术是随着乳胶枕头床垫产品的市场不断火热而逐渐的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时至今日,大量的中国消费者在使用“TALALAY”工艺生产的包括乳胶床垫、枕头等的产品,而这项生产工艺也随着产品的热销而为中国的消费者所熟知,在中国的网络上有着大量的关于“TALALAY”工艺的介绍,截取如下网页截图供参考:
如下为TALALAY生产工艺流程:
正是繁复的工艺流程,TALALAY工艺对设备、模具、生产环境条件、监控等各方面都要求甚高。如有误差,就会导致成品无法成形或质量残次。因此TALALAY工艺是难以掌握的一项技术,需要高投入和高成本的管理,让普通的生产商望而却步。而目前世界上熟练运用该TALALAY技术,并销往海内外的英国维他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仅在技术成熟上无可挑剔,其所利用TALALAY工艺技术所生产的乳胶枕头、床垫等在诸多方面均超越了以往的普通乳胶或Dunlop乳胶技术,具体表现如下:
由此可见,TALALAY技术的优势成就了乳胶产品,如乳胶枕头、床垫等无与伦比的用户体验。这也成为了国内众多乳胶行业生产商所普遍熟知的事实,因而,其通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加入“TALALAY”乳胶生产工艺进而吸引消费,宣传产品。
二 “TALALAY”背后的商标问题
正是“TALALAY”乳胶工艺技术在物理发泡原理及工艺上的卓越技术,以及国内目前欠缺的“TALALAY”工艺生产产品的物理环境以及繁复工艺流程的产品质量控制,“TALALAY”产品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的聚集地。不可避免的,在“TALALAY”乳胶工艺技术背后,也滋生了众多商标抢注、市场混淆消费者的行为。
本案即是一例,自维他国际有限公司针对该第5497649号“TALALAY”商标无效案件以来,来自取证、“TALALAY”专业性普及以及消费者认知等方面的限制,一度导致在维权中的重重阻碍。然而,正如“TALALAY”乳胶工艺技术一般,维他国际有限公司在坚持不懈的维权过程中,终于获得了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并在该判决中认定:
“根据本案在案诸多证据内容可知,“TALALAY”是乳胶的一种生产工艺名称,这种“TALALAY”生产工艺主要用来生产泡沫橡胶、乳胶枕头、床垫等产品。而原告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床垫、枕头等产品上,诉争商标的使用则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的生产工艺、品质等特点,容易使消费者以为系在说明商品本身所采用的原料或者制作工艺,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诉争商标超出了其一般含义并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本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依据原告(第5497649号“TALALAY”商标所有人)在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检测报告可知,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的送检产品均为弹簧软床垫,使用“TALALAY”作为其商标名称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由“TALALAY”乳胶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相关生产工具所具备的优良品质。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采用“TALALAY”乳胶生产工艺,则构成对商品质量的夸大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商标维权过程中,由于很多常用的工艺技术名称,行业内专业术语等因自身的极强专业性,并不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维权过程中证据搜集与举证的难度,这也是众多基于缺乏显著性或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案件的痛点所在。
本案中,考虑“TALALAY”工艺技术虽然被家居行业广泛应用,甚至作为了床垫具有较高质量的标志,但在网络检索中所得到的有用信息较少。因此,办案过程中,案件代理人与申请人多次国际电话会议沟通,并双方积极从国内外行业内文献搜集,翻译到网络检索、国图检索并行,并且大量翻阅了专业文献以及字典、词典解释等等,搜集了大量关于“TALALAY”工艺技术的创作来源,“TALALAY”物理发泡技术的工作原理及较高的成型特征,国内各大家居行业销售者的使用情况,字典词典的释义等,从多个维护进一步阐释了“TALALAY”是一项目前全球行业内领先的,主要应用于乳胶枕头、床垫等床上用品的物理生产工艺技术。
这一胜诉的判决无疑为真正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也是在商标争议案件中,为数不多的专业领域技术名称获得胜诉的案例。我们相信,在中国法律逐渐完善、加强对恶意注册进行严厉打击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专业性领域的技术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应有信心积极应对,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打击商标抢注,同时采取防御注册措施,让不法分子无利可图,以事实行动和结果告诉他们:想“搭便车”、“傍名牌”利用他人辛苦经营的良好声誉的恶意申请人,你们可以歇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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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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