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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证据审查要点何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由于商标领域的专业性以及具体案件的纷繁复杂,存在着主观明知认定难、销售数额认定难、假冒商品认定难等问题,在此,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证据审查要点进行必要的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重视。
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要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明知,如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即使其实施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心理的活动过程,往往犯罪嫌疑人也拒不承认自己明知,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点和困惑。刑法上的明知分为知道和应当知道,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外,还应注重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在犯罪嫌疑人辩解主观不明知、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从商品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方式、销售价格、聊天记录以及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被查获时言行表现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推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列举了明知的三种情形: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具体而言,主观明知应重点审查如下证据:(1)有关商品注册商标的证据。从现场勘验记录、扣押清单、现场起获的商品以及其照片等证据,核实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情形。(2)有关进货的证据。从进货单、订购合同、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核实进货渠道是否隐蔽,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如果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则证明明知假冒侵权商品的可能性比较大。(3)有关销售的证据。从交易记录、送货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核实销售方式是否正常,销售价格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销售。如销售途径非正常公开方式,比较隐蔽,亦能证实其主观明知的程度。(4)有关犯罪嫌疑人社会经历的证据。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以及刑事判决书,核实其是否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如行为人曾有过该罪前科或行政违法记录,其再次犯罪主观明知认知度应比较高。
销售金额证据审查要点。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时才成立犯罪。犯罪数额的确定,不仅影响量刑,而且关乎定罪。
(1)对已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证据的审查。《解释》第12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为此,实际销售金额的证据主要为起获的账本、销售记录、交易明细等,通过审查每笔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金额。审查时应注意审查账目的真实性,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记载或认可;收集的账单目录是否全面;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准确认定实际销售金额。如主客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对金额供述稳定,则能够认定销售金额。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销售账目中有部分商品系正品或自行交易的,并提供合理证据的,应予以扣除。如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时,为了刷单,犯罪嫌疑人自行交易的,应从销售金额中刨去。
(2)对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的证据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从犯罪嫌疑人经营仓库、犯罪现场等查处一定数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情形,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如能证明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以销售为目的时,现场起获的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对该部分以犯罪未遂论处。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这意味着,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物品,可以采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鉴定法或者标价法。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标价往往高于实际销售价格,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出发,也应优先适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审查,可以参照上述审查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证据审查要点。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要求各行为人主观方面有共同的犯意联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涉及进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可以通过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货单据、销售凭证等证据,核实其是否明知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关于明知的认识程度,不要求各犯罪嫌疑人确切知道具体是哪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要其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可。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商品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运输、销售等假冒商品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如甲和乙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叫货车司机丙帮助犯罪嫌疑人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丙事先参与甲、乙的密谋,也不能证明丙帮助拉货时主观上知道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能认定丙系共同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不加区分将单位内所有人员均认定为共犯,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作用、地位以及从业经历等综合判断,具体行为区别对待,对于受雇佣,领取正常工资的一般工作人员,如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一般不宜作共同犯罪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审查要点。商品是否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前提条件。商品真伪的证据主要包括商标权利人或其聘请的维权公司出具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商标权利人或其聘请的维权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书,在性质上应属于被害人陈述,由于被害方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准确、检材来源是否与扣押涉案商品对应,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综合审查,核实假冒的商品与正品的类型、功能、商标形态差异,从而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唯一,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孙广坤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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