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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考试类图书中独创性部分亦受著作权法保护
考试类图书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简介
R出版社主张S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有含有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帖子,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的作品包括《剑桥雅思阅读考点词真经》《雅思阅读真经总纲》等共五本图书。S公司则主张其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同时原告涉案图书的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故原告的该作品整体上构成了侵权作品,因此利用该作品进行的发表、发行、出版等获取的利益均为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认定S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R出版社实质上主张的是涉案作品中有独创性部分的著作权。涉案图书均为雅思考试类用书,该类用书往往对历年真题进行总结,对考点进行梳理,对复习方法进行归纳。其中《雅思王听力真题语料库》《剑桥雅思阅读考点词真经(剑9版)》《剑桥雅思听力考点词真经》属于词汇类的图书,会涉及到词汇、词义,词汇是英语的基本元素,不具有独创性;释义是对词汇的解释,表达方式有限,属于思想和表达混同,亦不具有独创性,故该部分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雅思阅读真经总纲》《雅思阅读真经5》属于阅读理解类的图书,R出版社认可阅读材料来源于已有文章,对阅读材料部分,R出版社不能主张著作权。其中涉及的核心词汇和释义同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顾家北手把手教你雅思写作(剑10版)》《雅思写作真经总纲》,其中来源于真题的内容,R出版社同样不能主张著作权。
虽然R出版社对词汇、释义、阅读材料、真题本身无著作权,但其在众多材料中按照一定方法进行了筛选,并将本身相互独立的词汇、释义、阅读材料、真题按照特定的体系进行编排,并辅之以训练方法、练习题等加强对考点的理解,这种选择和编排体现了对雅思考试应对方法的设计与考点的安排,具有汇编作品的特征,具有独创性,故涉案图书属于汇编作品。同时涉案图书中对于题目的分析与讲解、知识点的总结与归类、学习方法的介绍、例文的撰写等部分均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R出版社对其独创性部分,即就具有汇编作品特征部分和独创性文字作品部分均可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目前图书出版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考试类图书,根据其具体功能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真题类、讲义类和专项类。
真题类主要是指将往年考试真题进行汇编并配以讲解和分析,对于此类图书,其引用的真题部分的著作权自然不属于该图书的作者,但若该真题的编排体现了作者一定的逻辑思维特点,那么该作品则可以构成汇编作品。真题类图书中还有部分采用模拟题的形式,即作者根据真题的特点自行编写题目或者基于现有材料进行编写,对于此种情况,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以及图书中作者独创性的文字或图片等亦受著作权法保护。
讲义类图书主要是针对考点进行的讲解,其往往体现了作者对考点的理解,虽然考点本身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对考点的分析和挖掘、对知识点的梳理等,也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专项类则根据考试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法律类图书对于法条的梳理与归纳,语言类图书对于词汇释义的编排。此类图书中的法律条文、词汇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同作者对此类专项内容的编排往往各具特点,例如,有的图书编排的重点是便于读者记忆,甚至会融入有作者特点的记忆方法,而有的图书编排则是侧重全面性,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呈现在同一部分。由此可见,不同的编排方式对图书整体呈现的效果影响较大,而这也正是其独创性的体现,故对于此类图书中具备独创性的部分亦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于考试类图书著作权的保护,应当区分其中的不同要素,既不能将公有领域或他人独创性部分揽入图书作者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不能忽视图书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唐蕾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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