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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Sylvette BENQUET 图卢兹商标部负责人
译者:宋昕哲 IPSIDE特约研究员
供稿:法国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简评Crocs外观设计无效案:在互联网上发布新产品后将不能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据报道,Crocs在全球已售出3亿双鞋子,然而在2010年,《时代》周刊也曾将Crocs列为全球最差50件发明之一。不过,Crocs想将他们引以为豪的鞋子诉诸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时,却在最近的一起判决中被浇上了一盆冷水。欧盟普通法院2018年3月14日维持了撤销Crocs的欧盟外观设计注册的决定,理由是该外观设计在注册前就已经被公开。
风靡全球的洞洞鞋
2018年3月14日,欧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宣告广为人知的Crocs外观设计无效的决定。
案件背景
2004年11月22日,Crocs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用于鞋类产品,并基于2004年5月28日在美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该外观设计表现为一种橡胶鞋,现通常被称为“Crocs(鞋)”,在2005年2月8日完成注册公告,注册号为257001-0001。
首先需要回顾指出,外观设计注册的条件包括新颖性(没有任何相同的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被公开)和独特性(对于一个知情的使用者而言,设计所带来的整体印象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条例)第七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注册或者其他的方式出版,或者展出、在商业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披露,即认为该项设计已为公众所知(从而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情形不能合理地为共同体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得知。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相同设计的在先披露会导致外观设计无效,即便该披露没有发生在欧盟境内。
GIFI Diffusion公司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称相同设计因在2003年5月28日前已披露(即在优先权日的12个月前已披露)从而该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
在2016年6月6日的决定中,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三上诉委员会根据GIFI公司提供的披露证据,宣告Crocs公司注册的外观设计因不具备新颖性而无效。
Crocs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告其外观设计无效的决定。
为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Crocs公司称其外观设计在网上的披露,系属“不能合理地为共同体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形。它强调称,公司在2002年才刚成立,在那个时期,只有(美国)弗罗里达和科罗拉多州的居民访问它的网站,因此其网站披露不能合理地为共同体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得知,鉴于(在那个时期):
共同体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既不知悉Crocs公司,也不知道它的地址,甚至不知道它网站的存在。
没有证据表明其它网站上有指向该公司网站的链接。
搜索引擎上不能找到该公司的网站(专家报告作为证明)。
披露证据的相关性
GIFI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交了若干证据材料,用以证明Crocs公司在2003年5月28日前披露了其外观设计。
如是,GIFI 公司将若干Crocs公司网页截屏作为证据材料提交。这些网页截屏截取时间为2002年,显示此时网站展出和销售了应用其外观设计的产品(Crocs鞋)。
此外,也有证明材料用以证明,Crocs公司在2002年参加了一个国际船舶展览会,会上Crocs公司展示了外观设计产品式样。
在这些证据材料面前,Crocs公司并未对披露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试图证明其享受6/2002号条例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即披露不为专业人员知晓。
Crocs公司坚称,除了弗罗里达和科罗拉多州的居民,任何人都不能在2003年5月28日前得知该外观设计的存在,更别说欧盟制鞋领域的专业人员。
普通法院认为,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是否能够合理地得知在欧盟境外发生的披露事件,这个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个案,应审查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形。
法院进一步指出,对披露提出质疑的一方应当证明披露事实不能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为人所知。然而,Crocs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专业人员对披露一无所知。
事实上,关于Crocs公司网站是否可以访问的问题,法院认定,网站(2003年5月28日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访问。另外, 网站发布的信息尤其显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鞋在一个船舶展会被展示,并且鞋子的分销和零售网络不仅覆盖弗罗里达和科罗拉多州,也覆盖其它各州。这足以证明,Crocs鞋在美国很多州销售。
Crocs公司辩称无法举证证明消极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法院举了几个有趣的例子,论证Crocs本可以却未能举证证明法律事实:“诚然,原告(起诉人Crocs公司)正确地指出不能期待它证明消极事实。然而,其并非被要求证明消极事实。
原告在本案中原本可以提供比方说关于数据的证据材料,用以表明,虽然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访问其网站,但实际上没有或极少有欧盟用户访问网站;或者表明,船舶展会并没有来自欧盟的参展商或参会者;再或者表明,该外观专利产品的分销和零售网络实际上并未运作,没有一个通过该网络发出的订单。”
此外,虽然Crocs公司否认专业人员通过网络获悉其外观专利,但它在船舶展览会方面未置一词。Crocs公司当时在其网站上刊登的信息或报道显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Crocs鞋在展览会上展示,获得了极大的成功。鉴于上述所有论据,欧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宣告Crocs外观设计无效的决定。
这个判决值得引起法律服务人员注意,在网络上发布新产品可能会致使公司无法在此之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即使发布地点不在欧盟境内)。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Sylvette BENQUET 图卢兹商标部负责人
译者:宋昕哲 IPSIDE特约研究员
供稿:法国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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