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康信小课堂】从共享单车话商标布局
春意盎然,百花争艳,北京最美的季节又来啦。而在今年的春天,又多了一道风景,就是遍布大街小巷号称“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的共享单车。而其中最惹眼的莫过于小红车和小黄车了,作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的笔者在职业病的驱使下,不禁想看看他们在商标布局方面是否跟市场占有率一样牛?
目前,小红车的主要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目前,小黄车的核心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小红车注册商标单一,小黄车不仅布局全面,还充分考虑了系列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注册,更胜一筹。
但是两家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商标布局太晚!要知道,小红车摩拜公司2015年就成立了,却在2个月后才提交注册申请,且并未针对“摩拜”进行布局。笔者通过查询发现,在摩拜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多枚“摩拜”商标,甚至在第12类自行车商品上已经存在“摩拜”相同商标!
不知道小红车是否因此才转而注册“叮叮单车”商标。但是小红车显然还是对“摩拜”情有独钟,但是却未在产品上市之前将第12类“摩拜”商标收入囊中,无疑会对小红车后续的发展造成潜在威胁和隐患。
而小黄车虽然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有意识的提交了三枚“ofo”商标的注册,但是要知道小黄车在2014年就首创“共享单车”模式呀,2015年6月就在北大推出首批共享单车啦,而其针对“ofo共享单车”进行正式布局却是在2016年8月9日,比创意整整晚了2年,比产品上市整整晚了1年多!
在目前商标生态环境“抢注之风”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仅考虑品牌发展和商业模式,而忽略商标布局,那无疑会通过血淋淋的事实来为自己买单。
就拿共享单车为例,让我们来看看在小黄车横空出世之后,究竟有多少个“ofo”: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小黄车火爆之后,商标也被大肆抢注,甚至毫无遮掩的将小黄车的标识直接进行复制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OFO共享单车”和在先注册的“摩拜”商标,申请人是同一家公司(红色标记)。看到这,看官您是不是也在后背发凉?是不是想扒一扒自己的商标是否也被抢注了?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商标布局?
产品名称及早布局
2016年中国商标申请量为369.1万件,而商标的审查周期为9个月。在目前日申请量已达上万件的情况下,如果经历9个月的漫漫长路被告知商标不能注册,对于一个企业的打击不想而知。在产品创意之初,一定要及时将产品名称找靠谱的代理机构进行检索,及早注册,不查询直接注册的“裸奔”行为需谨慎。
除了在核心产品对应的类别进行布局外,还要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及早在产品延伸类别进行注册。同时,必须结合目前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诸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第38类(信息传送)、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进行布局,一是目前互联网模式下的市场所需,二是防止他人进行抢注。当然,土豪请随意全类。
APP、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号也不能忽视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APP、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号逐渐兴起并成为品牌宣传推广的重要手段。基于APP等标识大小所限,APP标识上的文字往往简洁明了,可能会与产品商标存在差异,因此应当及时将上述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防止因抢注导致APP下线、冻结的厄运。顺便说一句,如果APP标识图形化设计,具有独创性,也应当及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
具有独创性的宣传语也可以是商标
好的宣传短语不但朗朗上口,易于传播,有时还会产生比商标更易识别的效果,比如李宁的“一切皆有可能”。在互联网模式下,企业广告宣传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增加了被抢注的风险。因此,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宣传语,应当及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农夫山泉那句经典的“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红遍大江南北,目前农夫山泉又开始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广告方式进行品牌造势。姑且不论该短语的显著性,但是,很遗憾,农夫山泉并没有针对这句经典的广告语进行任何形式的注册,目前该类似短语已经被他人成功注册。
因此,对于独创性的宣传语应当及时进行注册,这也是企业珍贵的知识产权。
域名同样不能忽视
很多企业认为域名已经进行登记保护了,不会再产生用商标进行保护的意识,而在商标知名度很高的情况下,域名也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手段。
由于域名本身一般是由英文字母组成,本身会与文字商标存在差异,因此如果不及时将域名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进行保护,很可能会遭遇抢注。因此,及时将域名的核心部分进行注册同样不能忽视。
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的商标注册模式俨然已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在商标布局时,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不给抢注者任何机会。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崔丽娜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本文来自康信知识产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