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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一条《皮皮鲁被绑架了》微博的出现,作家郑渊洁再次被拉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此次受到关注的原因,并不是郑渊洁又推出了新的文学作品,而是他要“解救被绑架的皮皮鲁”——郑渊洁认为,郑州一家西餐厅使用“皮皮鲁”字样作为名称未经其授权,该店经营者李飞鹏注册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因此,郑渊洁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无效。
郑渊洁强调,在如今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知识产权必须得到重点保护,否则作者苦心创作的作品会被肆意剽窃,这将严重打击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并伤害公众感情。
虽然郑渊洁本人已于2月23日前往中国商标大楼,针对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将来的路并不好走。
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已于200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方面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方面适用新《商标法》。
鉴于争议商标在注册完成后存在使用的事实,目前只能通过无效宣告一种方式来使其权利归于消亡。对于无效宣告理由法律条款的适用,不少网友为郑渊洁支招,例如围绕商品化权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等,即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与第十三条的保护范畴。
笔者认为,本案适用上述两个条款均存在很大难度。
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于2004年,至今已有13年之久,远远超出了《商标法》以侵犯私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5年期限的规定。纵使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商品化权的保护,但归根溯源,商品化权的保护依旧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的范畴。因此,本案主张商品化权很难获得支持。
至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话,《商标法》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虽然均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具体规定如下: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郑渊洁曾于1992年以个人及郑渊洁少儿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多个类别上相继申请注册了皮皮鲁商标,并持续使用,但后因期满未续展,导致权利消亡,现今已无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同时,无论是2001年《商标法》还是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均只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在实务中同样没有对未注册商标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记录。
《商标法》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混淆,但如果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将破坏商标的注册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申请都采取注册制度,可以说注册制度是基础,因此很多具体的法律规定都必须维护这个制度,以遵守注册制度为前提。
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即我们通常说的跨类保护,只是对注册制度的局部突破。但如果对未注册的商标也进行跨类保护,那么会从本源上打击注册制度,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餐饮服务上,郑渊洁及关联企业均未涉及该类别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案如果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同样有很大难度。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领域,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恶意目的或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正当使用的真实意图。笔者认为,从客观事实角度来看,一般消费者都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属抢注,主观难谓善意。考虑到商品化权保护和驰名商标保护都难以得到支持,那么到底要怎么“解救”皮皮鲁呢?
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固然很早,但郑渊洁及其笔下的人物形象皮皮鲁成名更早。郑渊洁从1978年开始童话创作,是一个人写一本月刊32年的世界纪录保持者。1986年,因创作皮皮鲁产生巨大影响,郑渊洁受国家委派出访菲律宾进行文化交流,受到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的会见。1993年,《北京晚报》用一个整版报道了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标题是《中国孩子的名牌》。同年,郑渊洁还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以皮皮鲁命名的皮皮鲁热线节目,影响巨大。
可以说,如今的皮皮鲁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符号,凝聚了几代人的童年印象,所涉公众范围极广。如果其被“绑架”,将有伤相关公众的感情,扰乱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涉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被“绑架”的皮皮鲁有可能从公共利益角度上得到保护。
2月23日,我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郑渊洁在新浪微博发文表示,其于当日上午前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据了解,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由自然人李飞鹏于2002年9月申请注册。2004年3月,该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具体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经过续展,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至 2024年。
在此之前的2月10日,郑渊洁已经在新浪微博上表示过对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的态度——在回答网友有关李飞鹏在郑州开设皮皮鲁西餐厅是否取得其授权的询问时,郑渊洁明确表示“未授权,属恶意抢注”。随后,郑渊洁又以《皮皮鲁被绑架了》为标题发表长微博,重申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行为涉嫌侵权。他在文中介绍,自己于1981年2月10日首次写作皮皮鲁的故事。1982年,第一本皮皮鲁图书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创刊的《童话大王》杂志是专门刊登皮皮鲁系列故事的月刊,总印数超过2亿册。36年来,皮皮鲁书刊印数已逾3亿册。
那么,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对此有何回应?据有关媒体报道,李飞鹏表示,其所经营的皮皮鲁西餐厅于1997年开业,当时给西餐厅取名的是店里的师傅——一个叫雷纳特·莫劳的比利时人,他并不知道中国的皮皮鲁,他所说的皮皮鲁是一个意大利小英雄式的人物。李飞鹏称,郑渊洁方面早在2007年、2011年、2014年就分别对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提出过异议,2014年的时候还打了官司,最后皮皮鲁西餐厅方面胜诉。他表示,皮皮鲁西餐厅不会放弃皮皮鲁商标。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唐有龙 孙嘉美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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