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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IPRdaily
华谊兄弟加入“非诚勿扰”争议的战团,无疑让事态的发展进程更加扑朔迷离,本文认为:在华谊兄弟和江苏卫视两大强手的联合夹击之下,自然人金阿欢的力量似乎相差悬殊,但实际上其却在对抗中处于上风.....
前不久,审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二审法院-深圳法院判定金阿欢胜诉,迫使江苏卫视将节目名称改为了《缘来非诚勿扰》。最近事态突然发生了重大进展,正如本人以前撰写的《另类视野看“非常勿扰案”:华谊也许是救命稻草》预测的那样,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华谊兄弟)真的出手援助江苏卫视了。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华谊兄弟起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民事侵权案,华谊兄弟认为,自己享有2008年贺岁档出品的贺岁片《非诚勿扰》影片标题“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华谊兄弟发现,被告金阿欢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并将其以商业目的用于网站经营。华谊兄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同时,华谊兄弟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1元钱作为侵权赔偿。
华谊兄弟加入“非诚勿扰”争议的战团,无疑让事态的发展进程更加扑朔迷离,本文认为:在华谊兄弟和江苏卫视两大强手的联合夹击之下,自然人金阿欢的力量似乎相差悬殊,但实际上其却在对抗中处于上风,各方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进退失据”的江苏卫视
近日江苏卫视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程序,并被迫将“非诚勿扰”的电视栏目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该做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各方意见和观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本文认为“缘来非诚勿扰”的主要组成部分仍为“非诚勿扰” ,所以“缘来非诚勿扰”与“非诚勿扰”构成实质上相似,并且“缘来”与“原来”谐音,“原来非诚勿扰”就是“原来的非诚勿扰”之意,其似乎有影射金阿欢现在享有“非诚勿扰”商标来源不正的意思,因此江苏卫视的改名行为可能缺少诚意和善意,其可能仍然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由于广东高院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的胜负走向等情况都是江苏卫视所不能控制的,二审败诉下的江苏卫视能打的好牌其实并不多,而且还在承受着舆论的负面评价和再次被诉的风险,可以说其在战略上早已丧失了的主动权,因此危难之际华谊兄弟的“拔刀相助”更加显得弥足珍贵。
二、 “避实击虚”的华谊兄弟
首先,案件管辖法院问题
被告人金阿欢的居住地为温州,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案件管辖原则,为何却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审理?这可能是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也是适格的管辖法院,华谊兄弟起诉金阿欢侵犯了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行为方式是未经许可在网站经营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的商标,因此原告只需在朝阳区公证处的电脑上登陆金阿欢经营的相关网站,截屏或下载相关侵权证据,即可使朝阳区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其次,《非诚勿扰》电影的标题文字和字形设计的著作权问题
图1显示电影标题“非诚勿扰”美术字形的宣传海报
图2金阿欢申请的7199523号商标的字形截屏图
通过对比图1和图2可知,电影标题的文字字形设计由四个繁体汉字构成,整体显示的效果也比较美观和新颖,相关文字的造型结构、大小、位置、搭配关系和局部特征等方面都体现了具有独特设计特色,所以华谊兄弟作为电影的制片人应该对享有著作权。而申请的7199523号商标的字形图案与《非诚勿扰》电影标题的文字字形设计基本一致,因此金阿欢的涉诉商标在字形设计方面有可能侵犯华谊兄弟享有的著作权。
《非诚勿扰》的标题文字应该不享有著作权,主要原因包括:《非诚勿扰》电影于2008年公开发行,通过检索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可知,早在2002年就开始有人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使用“非常勿扰”的用语,并且该词其后被频繁公开使用,因此该词早已成为习惯用语而丧失了独创性;另外从著作权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上看,一般都认为电影的名称不享有著作权(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最后,金阿欢注册商标侵犯华谊兄弟著作权(部分)的法律后果
商标一般由文字加图形的组合构成,本案涉诉商标的文字部分“非常勿扰”起称呼、交流作用,系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不侵犯华谊兄弟的著作权,因此金阿欢可以继续享有其注册商标核心部分—文字内容的使用权。
金阿欢申请的商标在字形设计和组成的图案方面可能侵犯了华谊兄弟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但是一般情况下,华谊兄弟并不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因为金阿欢拥有涉诉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已满5年(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日为2010年9月7日),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非华谊兄弟能够证明其申请的与“非常勿扰”有关的商标(申请号为7068059、10319262)为驰名商标并被金阿欢恶意注册,否则华谊兄弟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据悉,金阿欢曾经自认其是先听说了电影《非诚勿扰》非常有名,并受到启发后才去注册的涉诉商标,因此证明金阿欢恶意注册似乎不难;但是华谊兄弟要证明其注册的相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是比较困难的,这可能也是华谊兄弟只发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而没有提出商标无效之诉的苦衷吧。
三、“攻守兼备”的金阿欢
金阿欢拥有注册满5年以上的“非诚勿扰”45类注册商标权(该商标处于持续使用的状态)以及终审法院做出的有利的生效判决,可以攻守自如,与华谊兄弟、江苏卫视周旋到底。
在进攻层面,金阿欢可以乘胜追击,对江苏卫视“缘来非诚勿扰”的改名行为再次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把“缘来非诚勿扰”和“非常勿扰”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问题交给法院来判决,有前次终审生效判决既判力认定的事实基础,金阿欢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胜负结果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作为被告方的江苏卫视会在漫长诉讼过程中承受声誉影响、舆论压力、观众流失和广告损失等。
在防守层面,金阿欢可以积极应对目前华谊兄弟提起的诉讼,即使金阿欢败诉,其承担的不利后果也非常有限,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可以忽略不计;核心权利—“非常勿扰”商标的文字内容应该不受影响;字形组成的图案即使被认定侵权,但是根据现行司法意见和审判实践,这种注册满5年的商标即使侵犯在先权利,一般情况也不会被无效和禁止使用,所以金阿欢应该仍可以继续使用图案商标 (只要“非常勿扰”的文字内容仍然可以使用,即使被法院禁止再使用相关字形设计,这后果也是可以承受的);金阿欢作为自然人,诉讼成本较低、耗得起时间、受得了舆论压力、输得起官司,而这些恰恰都是华谊兄弟和江苏卫视的软肋。
综上所述,除非华谊兄弟能够发起并打赢商标无效之诉,否则其提起当前之诉对江苏卫视的帮助非常有限。不过毕竟电影《非诚勿扰》是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收益的来源,而华谊兄弟是电影和标题文字字形图案的著作权人,其的介入,对多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还是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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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