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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比对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协议如何限定发明。”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古威 律师
栏目名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
栏目支持:狼律师团队
前文分析和对比了2024年GDP最高的十三个国家(美国、中国、德国、日本、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巴西、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和印度尼西亚)、欧洲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专利的分类和定义,了解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均保护发明。
本文继续分析比对这些国家、地区和国际协议如何限定发明。
前文提到,15个国家和地区中,3个对发明采用列举性定义,3个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3个同时采用概念性定义和列举性定义,6个未对发明进行定义;另外,3份国际协议也未对发明进行定义。与之相反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都对发明采用了客体限定,即限定了哪些客体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本文沿用中国学者通常对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归纳表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来讨论此类规定。
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在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又将中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2]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因此,本文也同时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进行简单列举。
本文简要初步结论
各国家/地区/协议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简单归纳如下: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存在普遍性,例如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多数情况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但是也存在差异性,例如对原子核转变相关的物质和方法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别。
一、美国
美国专利法在第一百零一条直接列举了受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下[3]:

美国专利法本身没有进一步否定式限定保护客体的范围,只能通过文义理解推导出其不保护非机器、非制成品、非组合物且非方法的客体。但是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在实用性章节规定了“非机器、非制成品、非组合物或非方法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根据MPEP中相关的判例法,美国采用Alice/Mayo框架检验方法(两步分析法)检验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主题,不保护抽象概念,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2024年7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更新的专利适格性问题(客体问题)指南[4],该指南包含两张更新的Mayo/Alice框架检验方法的流程图。根据定义,美国专利法直接保护对四类客体的发现(discovers)。
二、中国
中国专利法通过第二十五条限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通过第五条限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德国
德国专利法第一条第(1)部分规定专利的定义,而其第一条的第(3)和(4)部分,第一a条的第(1)和(2)部分,第二条第(2)部分,以及第二a条第(1)和(2)部分进一步规定了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限定[5]。
第一条的第(3)和(4)部分:

第一a条的第(1)和(2)部分:

第二条第(2)部分

第二a条第(1)和(2)部分

四、日本
日本专利法(特许法)本身没有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根据对日本专利法第二条中发明定义的理解,其发明“不包括通过智力或精神活动构想出来的规律、人为的规定、经济学规律、心理规律等”。在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中,日本特许法中有明显区别的是:用于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都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6]。
日本专利法(特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7]:

五、印度
印度的专利法中,专门以第二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8]:


六、英国
英国的发明专利法第一条的第(2)部分中规定了第一类“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9],第一条的第(3)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七、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L611-10条限定了发明的范围,即“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0]: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L611-16条规定如下: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第L611-19条规定如下:

另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L611-18条进一步规定相关内容: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L611-17条限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八、意大利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在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第2-5款则限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1]: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八十一条之五进一步规定了其他“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九、巴西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十条规定了不视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2]: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三节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十、加拿大
加拿大专利法仅在第二十七条第(8)项内容限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3]:

十一、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一千三百五十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4]:

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一千三百四十九条第4款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十二、韩国
与日本类似的,韩国的发明专利法只能根据第二条的定义推导“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韩国的发明专利法限定了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规定在其第三十二条[15]:

韩国更多不属于发明客体的内容规定在其审查指南。
十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2024年第65号法律《关于对2016年第13号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第四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如下[16]:

第九条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十四、欧洲地区
EPC的第五十二条第(2)和(3)部分,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7]:

EPC的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十五、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法以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有关内容[18]:

十六、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未直接规定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条对应的条款,但通过成员国自主权原则和公共秩序隐含条件,允许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定可专利性的排除规则。
十七、PCT
PCT是作为程序条约,不直接规定可专利性的实体标准,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条的排除规则属于各国国内法范畴,PCT通过第二十七条等条款允许成员国自主实施此类标准,并在国家阶段由各指定局审查。
十八、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内容[19]:
第5节:专利
第27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2.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3.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
(a)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但是,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本项的规定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4年后进行审议。
系列文章后续部分进一步讨论各国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于机器翻译以及笔者翻译能力和对不同专利制度的了解水平所限,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
[1]蔡萍.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问答[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 (07)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J].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3]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laws.pdf
[4]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7/17/2024-15377/2024-guidance-update-on-patent-subject-matter-eligibility-including-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5]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patg/index.html
[6]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6315
[7]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097#je_ch2at5
[8]https://ipindia.gov.in/writereaddata/Portal/IPOAct/1_113_1_The_Patents_Act__1970___incorporating_all_amendments_till_1-08-2024.pdf
[9]https://www.gov.uk/guidance/the-patent-act-1977/section-1-patentable-inventions
[10]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69414/LEGISCTA000006133334?fonds=CODE&page=1&pageSize=10&query=brevet&searchField=ALL&searchType=ALL&tab_selection=all&typePagination=DEFAULT&anchor=LEGISCTA000006133334#LEGISCTA000006133334
[11]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05-02-10;30
[12]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279.htm
[13]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4/index.html
[14]https://rospatent.gov.ru/en/documents/grazhdanskiy-kodeks-rossiyskoy-federacii-chast-chetvertaya
[15]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hseq=42779&lang=ENG
[16]https://dgip.go.id/unduhan/kompilasi-pp?kategori=paten
[17]https://link.epo.org/web/EPC_17th_edition_2020_en.pdf
[18]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49
[19]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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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二>发明的客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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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文链接: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二)发明的客体限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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