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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机构以‘加盟’形式设立13家分支机构,为26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帐户,由其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当事人专利代理机构职业许可证。”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一代理机构以“加盟”形式设立13家分支机构,分别与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由各分支机构完全自主经营,当事人从中向各分支机构收取“加盟费”。此外,当事人未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为26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帐户,由其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当事人专利代理机构职业许可证。

案件名称:当**为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罚〔2025〕深圳办1017-1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违法事实:(一)经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23年4月开始,以“加盟”形式设立13家分支机构,分别与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由各分支机构完全自主经营,你公司从中向各分支机构收取“加盟费”。此外,你公司未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为26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帐户,由其自行提交专利申请。你公司上述行为,其实质为变相向他人出租你公司的资质。根据我局调查掌握的有关证据,你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无锡分所收取“加盟费”25000元,向上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代理费”3300元。违法所得合计28300元。(二)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知处运字〔2025〕5号),对你公司出租经营资质等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你公司专利代理机构职业许可证。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0(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7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收取“加盟费”,为26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帐户!一专代机构被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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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收取“加盟费”,为26家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帐户!一专代机构被吊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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