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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知局!该代理机构被警告并罚款

行业
纳暮2025-07-03
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知局!该代理机构被警告并罚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合肥某代理事务所指派专利代理师使用电子签名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提到,合肥某代理事务所指派专利代理师使用电子签名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严重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D6X

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5〕4号

案件名称: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9日成立,于2021年8月3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指派专利代理师使用电子签名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严重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6日


(原标题: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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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书上签名并提交国知局!该代理机构被警告并罚款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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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066.html,发布时间为2025-07-03 1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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