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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淮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k果2025-06-19
2024年度淮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2024年度淮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涂某某等九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涂某某等九名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购入假冒知名“斯某奇”注册商标运动鞋,先后注册十余个网上店铺,掺杂少量真品运动鞋在网店内进行真假掺卖。案件审理过程中,“斯某奇”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九名被告人赔偿因注册商标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某等九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涂某某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斯某奇”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在民事责任部分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60万元至29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后针对刑事部分上诉的被告人撤回上诉,民事部分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市法院首起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权利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民事责任一并作出处理,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让权利人得到及时救济。该案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二:严厉打击制售盗版教材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卢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刷盗版高中教材等书籍并对外销售。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卢某将其委托他人印刷的盗版书籍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40.5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卢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故判决撤销前案缓刑部分,与前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一审宣判后,卢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制售盗版教材,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制售盗版教材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该案的依法判处,对严厉打击青少年图书侵权盗版、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三:技术调查官助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淮安某医院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淮安某医院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为淮安某医院开发医院信息化系统运行需要的82个软件模块,并负责系统维护。自2023年5月开始,北京某科技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单方中止系统开发维护工作。淮安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未开发软件项目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已经上线软件模块数量、已上线软件模块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等技术事实存在重大分歧。为此,淮安中院商请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勘验,协助查明相关技术事实。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单方中止合同履行,淮安某医院以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技术勘验及查明的款项支付情况,最终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开发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共计46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首次通过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跨区域邀请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科学、客观、全面地查明了相关技术事实,为审理此类案件作了有益探索。


案例四:擅自仿冒地理标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江苏某米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射阳县大米协会系第3265993号“1”注册商标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米。江苏某米业公司在生产销售大米的包装袋上显著印有“射阴大米”四个汉字。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请江苏某米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涉案商标曾被评为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且系我国大米类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品牌价值及美誉度较高。


江苏某米业公司作为专门生产销售大米的企业,理应知晓射阳大米的知名度,却在生产销售大米的包装袋上使用“射阴大米”字样,具有明显的摹仿故意,且足以让相关观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江苏某米业公司赔偿射阳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近年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射阳大米”系知名的地理标志商标,本案判决依法保护“射阳大米”的品牌信誉,对于全面规范大米行业生产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网络店铺名称使用知名老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同仁堂公司诉淮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南京同仁堂”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连续多年荣获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等荣誉,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和商业价值。淮安某科技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名称为“南京同仁堂皇冠企业店”的店铺售卖染发剂和脚气膏。南京同仁堂公司诉请淮安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持续使用多年并被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成为南京同仁堂公司识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商业标识,可认定“南京同仁堂”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简称。


淮安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皇冠企业店”字样,且经营范围与“南京同仁堂”的经营范围相近,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南京同仁堂”或与“南京同仁堂”存在某种关联,损害南京同仁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淮安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老字号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保护老字号就是保护文化历史的传承。本案在充分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的内涵,以及涉案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渊源与其字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现有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淮安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南京同仁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有效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擅自使用在合作洽谈中获取的设计效果图构成侵权——江苏某广告公司诉淮安某房地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淮安某房地产公司为更好展示所开发房屋的建造工艺及工程细节,决定在通往样板房的一楼看房通道处进行工法展示。随后与江苏某广告公司开展合作磋商,期间江苏某广告公司共发送了其设计的6张工法展示立体效果图,但双方合作未能谈成。后江苏某广告公司发现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制作的工法展厅的主体结构、颜色、文字及灯光效果,都与此前其交付的设计效果图一致,遂诉请淮安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某广告公司的设计效果图通过点、线、面、色彩等绘制元素,具体描绘了工法展厅的外观和内部结构、布局,为后续实际施工提供了有效指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工程设计图作品。


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工法展厅的进门处内外侧及内部布局结构与江苏某广告公司作品的对应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淮安某房地产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淮安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江苏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法规定的“作品”。江苏某广告公司为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工法展厅设计的立体效果图凝结了创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智慧,是创作者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在双方合作未能达成后,使用磋商期间获取的设计方案,侵犯了江苏某广告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有助于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尊重和保护版权意识,同时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合法经营。


案例七:净化洗化用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吉林省某经贸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份以来,吉林省某经贸公司利用在“多多买菜”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侵犯江苏某科技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商品(“大运河”肥皂)。经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了2371条涉嫌侵权的“大运河”肥皂,货值金额为30900元。


处理结果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大运河”肥皂8745条、没收违法所得2015.3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企业为淮安本土老字号企业,在“抖音”“拼多多”等网络销售平台销量较大,生产的“大运河”肥皂及相关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助力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八:守护湖城“金”字招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江苏某仪表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江苏某仪表公司在明知张贴“ROSEMOUNT”注册商标铭牌的压力变送器系仿冒品的情况下,仍将该80台压力变送器销售至湖南某公司,最终被销售至深圳某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艾默生电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为仿冒品。当事人采购案涉压力变送器总成本196500元,非法获利75180元,货值金额共计271680元。


处理结果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苏某仪表公司销售侵犯“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压力变送器,货值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广东、湖南两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艾默生电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ROSEMOUNT”注册商标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仿冒“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压力变送器,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不仅有力维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商誉,也有利于促进金湖仪器仪表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2024年度淮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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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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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知识产权局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942.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19 15: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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