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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案例
纳暮2025-06-09
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大窑DAY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01案情简介


大窑饮品始创于20世纪80年代,打造了大窑嘉宾、大窑橙诺、大窑荔爱等经典产品,其中嘉宾味汽水,传承经典配方,是一代人的童年记忆,如今大窑已成长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饮品品牌。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窑公司)作为大窑饮品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邢台虎冰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虎冰川公司)第52649708号“大窑DAYAO及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大窑公司第19703868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商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02裁判要旨


本案中,大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大窑”品牌汽水在销售范围、金额、纳税、社会责任、广告宣传等方面表现突出,市场占有率高,且多次被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19703868号引证商标“大窑DAYAO;SINCE 1983及图”在“汽水”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


诉争商标的文字“大窑”、 “DAYAO”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图形采用了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圆形背景+山峰”元素。将二者进行对比可见,诉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图形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虎冰川公司在多个类别还申请过明显模仿大窑品牌的商标,恶意显著。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汽水”商品虽非同类或类似,但具有较强关联性。诉争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声誉,致使大窑公司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03典型意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充分阐述、论证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情形,对类似商标权纠纷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本案充分显示出法律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力度,对企业努力提升品牌价值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1.1


附:判决书


1.21.31.41.51.61.71.81.91.101.111.121.13

(原标题: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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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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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840.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09 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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