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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品包装设计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竞合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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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5-14
浅析商品包装设计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竞合与冲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商品包装设计作为商业竞争的重要载体,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交叉与竞合,本文将由此着眼,浅析两者在实务中进行保护的异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静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现如今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布局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企业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商品包装设计作为商业竞争的重要载体,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交叉与竞合,本文将由此着眼,浅析两者在实务中进行保护的异同。


当一件商品的外包装设计含有独特的图案、色彩组合或者立体形状时,其本身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将构成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商标则通常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可以选择商品包装设计中的某些元素申请注册为商标,比如名称或特定的图案。与商标权的取得需要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并经审查通过不同的是,我国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取得,可以及时获得保护。在实务中,企业为明确权利归属,减少相关权利纠纷,往往会就相关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两者在实务中的保护也因其法律依据与权利本质不同而产生了竞合与冲突。著作权以包装设计的核心艺术表达为保护对象,侧重于表达形式,且不局限于其所使用在的商品类别上。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以上特点使权利人可对仿冒行为进行广泛维权,如意大利费列罗公司曾通过著作权诉讼阻止他人模仿其独特的金箔包装。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则是标识的识别功能,保护目的是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范围限于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但可多次无限续展。


当商标标识本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权利人可以主张双重保护,但就同一侵权行为而言,双重保护并不当然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判决结果。分别赔偿损失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且在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正中,法定赔偿额得以提高,同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现阶段,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与商标法中的规定均达到了五百万元。这也就提示权利人在实际维权提诉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及诉讼策略。


商品包装设计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在制度目标上形成互补:前者维护创作自由,后者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以考虑核心标识注册为商标以确保专用权,并应定期续展以维持权利不销亡,同时以著作权保护对商品包装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由此对自身产品搭建更为完善严密的保护机制。中大型企业也应当注重留存并保护相关权利凭证,并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应对仿冒行为,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


商品包装设计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的多元价值认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在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推动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通过规划和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布局,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以推动商业标识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原标题:浅析商品包装设计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竞合与冲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商品包装设计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竞合与冲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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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654.html,发布时间为2025-05-14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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