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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专利用于积分入户?合同无效!

案例
纳暮2025-04-30
购买专利用于积分入户?合同无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部分个人和企业企图通过购买专利获取入户积分,这种入户‘捷径’可行吗?”


A公司


我司委托你们申请的专利为什么被撤回这么多?你们这样严重影响我司客户积分入户的计划!


B公司   


我们也没办法,现在严查“非正常专利申请”,你们这个专利有问题,被撤回很正常。


A公司


既然专利被撤回了,你们必须退还大部分的合同钱款。


B公司   


你们本来就是“买”专利,这种事情肯定有风险,现在出了问题,你们才是主要过错方。


A公司


别推卸责任,等着法院见吧!


有些地区为了激励创新,在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中给予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加分。然而,部分个人和企业企图通过购买专利获取入户积分,这种入户“捷径”可行吗?且看这则知识产权法律故事。


故事梗概


A公司是一家提供入户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入户资质资格获取、咨询、职业教育等。在研究某市积分制入户要求时,A公司发现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入户加分,逐渐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通过购买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帮助没有实际发明创造的客户获得加分。


2020年,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B公司在明知A公司真实目的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履行至 2021年1月之后,A公司共委托B公司申请四百多项专利,支付合同款项合计百余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专利授权政策收紧,部分专利被撤回或认定无效,A公司便将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其返还部分合同款。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判决B公司向A公司退还合同款项56万余元。A、B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询后,双方当事人又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该项工作的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同时,因涉案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法官说法

4.1


朱文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施行后,广东法院系统适用以上司法解释,对于涉及专利申请的技术服务合同中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作出司法建议的首件生效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了在民法典的视角下对于知识产权合同非法利益从认定合同无效加民事制裁,到认定合同无效并司法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裁判范式变化。


本案中,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机制,其正常运行对于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某市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给予积分制入户加分的规定,目的也在于激励创新,进一步驱动高质量发展。但是涉案合同双方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让对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向虚假非正常专利申请、损害公平竞争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说“不”,确保真正的创新和发明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知识产权法律故事 | 购买专利用于积分入户?合同无效!)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购买专利用于积分入户?合同无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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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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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569.html,发布时间为2025-04-30 1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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