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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4月18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何钟淼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觅睿科技中止IPO:拥有已授权境内专利94项
1月24日,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睿科技)北交所IPO收到了首轮问询,并于3月28日中止了上市进程。招股书显示,觅睿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智能网络摄像机及物联网视频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集硬件、软件、云服务、AI 为一体的智能网络摄像机及物联网视频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此次IPO,觅睿科技计划用75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而且,该公司刚现金分红超过5000万元,其中超3000万元现金分红落入实控人的腰包。
截至报告期末,觅睿科技共拥有已授权境内专利94项(含发明专利23项),境外专利87项,并有多项发明专利处于申请阶段。
报告期内,该公司研发费用投入持续增长,分别为5,344万元、5,472万元、6,657万元和3,640万元,对应研发费用率分别为9.7%、9.98%、9.89%和11.1%,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期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6.72%、9.73%、11.38%和14.81%。
觅睿科技的毛利率分别为20.21%、26.42%、32.25%和35.16%,同期同行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4%、34.12%、38.29%和33.01%。觅睿科技的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但仍显著低于行业均值,表明成本控制或产品定价策略存在优化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觅睿科技收入高度依赖智能网络摄像机及物联网视频产品模组。报告期内,该公司前五大模组客户销售智能网络摄像机及物联网视频产品模组金额分别为8550.01万元、1.41亿元、2.10亿元和9742.38万元,占当期智能网络摄像机及物联网视频产品模组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37%、92.36%、85.90%和85.55%,主要集中于深圳地区及跨境电商领域,存在客户依赖风险。该公司坦言,模组客户采购集中度高,且下游客户亦存在较高集中度,可能对经营稳定性产生潜在影响。(来源:电鳗快报)
#局里那些事儿#
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笔试时间已确定
受北京市极端大风天气影响,原定于2025年4月12日(周六)上午9:00-10:30举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笔试延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笔试安排进行了调整,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调整为2025年4月20日(周日)14:00-15:30举行,笔试地点为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考场座次安排不变。
二、请报考人员于2025年4月20日前登录人才招聘网上报名平台(http://rczp.cpta.com.cn)重新打印准考证,请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4月12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华为对联发科提起UPC诉讼
近日,统一专利法院 (UPC) 案件登记册公开部分列出的两起最新侵权诉讼,均为华为诉联发科案件,于3月底提交至慕尼黑地方法院。
此前,联发科在英国起诉华为的案件,涉及范围广泛,从反垄断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FRAND)、确认判决到侵权,最终因管辖权异议阶段门槛较低而得以通。
UPC拥有向多达18个欧洲国家发出禁令的权力,使其成为此类纠纷的关键审理地,尽管与此案相关的最大市场是中国。联发科想必会利用英国法院来阻止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 UPC)的任何诉讼。
在这两起诉讼中,案件编号ACT_13761/2025对应的是华为主张的“灵活新无线电(NR)长期演进(LTE)共存的信号指示”专利(专利号EP3905840)。案件编号ACT_14180/2025,涉案专利为“用于获取用户设备安全功能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EP4142215)。审理这两起案件的合议庭由首席法官Ulrike Voss、法官Daniel Voss博士和法官András Kupecz组成。
在这两起案件中,联发科均由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s律师事务所的Antje Brambrink博士担任辩护律师。在第一起案件中,华为的首席律师是鸿鹄律师事务所的Matthias Meyer博士;在第二起案件中,华为的首席律师是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Tobias Hessel博士。这两家律所此前代表华为对抗Netgear,并进行了合作。(来源:天天IP)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发布,北京全国居首
4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指数课题组在京发布了知识产权领域报告《中国城市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25》。根据报告,2025年,中国城市知识产权总指数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别为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杭州市、广州市、南京市、武汉市、合肥市、宁波市、青岛市。
据悉,《中国城市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25》由中国知识产权指数课题组联合国内外多位法学、经济学、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权威机构统计数据和资料共同完成。
课题组组长、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律师介绍,报告显示,从地域分布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呈现“由沿海向内陆递减”特点。按照七大区域分,知识产权总指数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华南、华东、华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从城市看,2025年,北京、深圳和上海三个城市占据“前三强”。其中,北京总指数得分为0.7739,达到城市平均值2倍水平;深圳总指数得分为0.6432,达到城市平均值近1.6倍水平;上海总指数得分为0.5512,达到城市平均值的1.3倍水平。
不仅在知识产权总指数上居首,北京知识产权产出能级与转化效能也稳居中国首位。在二级指标中,北京知识产权产出水平(0.2577)和知识产权流动水平(0.2609)均排名第一。具体来看,北京在产出规模、产出质量、技术市场、技术服务、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等方面保持领先。
报告还显示,深圳、上海也在一些单项领域表现优异。其中,深圳知识产权综合绩效和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在全国排名首位。上海则在营商环境相关指标中拔得头筹。报告认为,在城市知识产权创造潜力中,营商环境是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指标。此次参与评价的城市中,上海市营商环境指数得分为0.04,结合营商环境三级指标“每万人吸引外商投资额”,表明上海市在外商投资利用上有着显著比较优势。(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山东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23年2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3月27日实施。该试行文件实施两年来,山东省搭建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从企业属性、动态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能力和社会评价5个维度设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开发完善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及信息数据予以判定,根据不同得分区间,将企业按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 4个等级并动态更新数据;强化企业信用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在知识产权领域检查中提高C、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分类指标与通用指标分类结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准确率,两年来,发现知识产权问题2563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对重点产业领域持续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2024年向各中心推送预审备案主体信用等级两万余项,其中105家主体评为D类,各中心运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加强对预审备案主体的监测,对信用存在问题并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备案主体取消预审资格,取消其知识产权确权优先审查、维权快速通道等资格。
通过全面推行该试行文件,山东省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靶向性、针对性显著提升,切实提高了行业治理能力,达到了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该试行文件于2025年3月27日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监管、信用调整与权益保护、附则。
《管理办法》明确了该文件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内涵、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原则、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
《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依托山东省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搭建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子系统,将企业按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 4类;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山东省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结合应用;对不应划分为A类和直接认定为D类的情形进行明确。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并对4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行自动分类,动态管理。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其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达到更高信用标准的,系统自动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同时,明确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韩国CJ公司在美申请饺子外形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显示,近日,韩国CJ第一制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CJ公司”)在美国注册的饺子外观专利,申请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下证日期为2025年4月8日,专利保护期限是15年。
对此,律师表示,若中国在美国销售的饺子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可能触发美国关于专利权的规定。还有专业人士表示,CJ公司的饺子外观专利申请,想借此营销的成分更大。“有实力的商家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无效,企业如果不想陷入侵权纠纷,最好还是规避使用这类形状”。
公开信息显示,CJ公司是韩国的一家食品和生物企业,旗下有一款饺子品牌bibigo(必品阁),在我国电商平台和线下商超均有销售。(来源:封面新闻)
日本反垄断机构责令谷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本反垄断机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4月15日认定美国谷歌公司在日本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向这家美科技巨头发出禁止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新闻公报说,经调查,谷歌公司自2020年7月起,在与至少6家安卓系统手机制造商签署许可协议时,以允许安装其应用程序商店Google Play为条件,要求这些制造商在所产的手机上预装谷歌搜索和Chrome浏览器等软件,且软件图标须位于手机屏幕显眼位置。
此外,谷歌还与至少4家安卓系统手机制造商签署利益分配协议,与它们分成广告收入,以换取这些厂商不在手机上预装竞争对手的软件,并将谷歌搜索和Chrome浏览器设置为默认应用等。
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谷歌的上述做法阻碍了其他公司公平参与竞争,已明确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第19条,因此正式向该公司发出禁止令。
禁止令要求谷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公司高管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监督,确保今后在与手机制造、销售企业的交易中严格遵守日本反垄断法。禁止令还要求谷歌尽快成立由独立第三方组成的监督体系,在未来5年内持续监测上述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报告。(来源:新华社)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韩国CJ公司在美申请饺子外形专利;华为对联发科提起UPC诉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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