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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旺旺!”
旺旺产品陪伴着一代人长大
是我们记忆里的“童年美味”
近年来
却常被“有心”商家偷梁换柱
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让人“傻傻分不清”
今天的案子
我们带您走进“真假旺旺”
案情简介
“旺旺仙贝”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佳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旺旺仙贝”为旺旺公司休闲零食的主打产品,某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美旺仙米果”上使用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旺旺公司请求判决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对旺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旺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等。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美旺鲜米果”的装潢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的整体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仅在文字、大小、细节内容略有不同,主要构图和设计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裁判结果:
作为同业竞争者,某佳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案涉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属于不正当搭便车、模仿行为,可能不正当地挤占旺旺公司的市场份额,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沧法院判决某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并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成本6726.47元。
“旺旺雪饼”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丽公司、某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旺旺公司经授权获得第1011649号“”、第1149166号“
”、第73056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和销售。某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旺家旺雪饼”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某阳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旺旺公司请求判决某丽公司、某阳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标识中的“旺家旺”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册商标,其中“家”与“旺旺”二字的字体相比明显较小,被诉侵权标识与前述三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由于旺旺公司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者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丽公司、某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旺旺公司长期经营积累了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标权。
海沧法院判决某丽公司、某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第1011649号“”、第1149166号“
”、第73056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成本1000元。
“旺仔牛奶链条包案”——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旺旺公司称,某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店铺并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整体为长方形、红色、带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链条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复原乳”字样及旺仔图案,无生产商等信息标签或吊牌。该侵权商品与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某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标权。
裁判结果:
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图形商标无差别,故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构成相同。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某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旺旺公司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专用权。某艺公司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沧法院判决某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判后释明+敦促履行
全方位落实严格保护
该起系列案准确界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承办法官敦促被告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目前,该起系列案被告均已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
对食品企业:“搭便车”,有风险!仿冒他人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
对消费者:“贪便宜”,吃大亏!要提高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提升对电商平台的认知和警惕性,注意甄别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原标题:法官说典 | 旺旺仙贝vs美旺仙米果?谁“掉包”了我的童年)
来源:厦门中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旺旺仙贝vs美旺仙米果?谁“掉包”了我的童年(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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