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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透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的革新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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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11小时前
新规透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的革新与实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自2025年2月1日起,《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专利纠纷行政执法领域,除了《专利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以外,行政机关进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法律依据新增了一个部门规章。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修订与完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亮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激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及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自2025年2月1日起,《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专利纠纷行政执法领域,除了《专利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以外,行政机关进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法律依据新增了一个部门规章。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修订与完善。本文将从新《办法》的主要变化角度分析、解读,以期为专利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办法》的总体框架与核心原则


(一)章节整合与价值导向


1、整合旧《办法》分散条款,新增独立调解章节

新《办法》将旧《办法》中分散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假冒专利查处”整合为“行政裁决”章节,并新增“行政调解”独立章节(包括调解程序、实体标准和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结构更清晰、逻辑更严密。  

2、突出市场秩序维护的价值取向立法目标

新办法第一条突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明确要有力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创新驱动的市场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从 “调查定性”到“协商化解”的理念转变

新办法第三条对调解原则进行了优化,不再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必要工作内容,而是着重强调当事人平等协商。以专利权属纠纷为例,若依据旧《办法》,调解过程中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详细查明双方在研发过程中的具体贡献,以确定专利技术的归属。这一过程不仅复杂繁琐,还可能因双方对事实认定的争议过大而导致调解陷入僵局。而新《办法》的调解程序更侧重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双方基于平等地位进行协商,寻求利益平衡的解决方案,高效地解决纠纷。不过,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仍需妥善保存各类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行政裁决程序的专业化与效率提升


(一)审理模式的创新与技术支撑

1、办案人员资质改革与专业资格认证


新办法第四条将办案人员资质从“行政执法证件”调整为“办案资质证件”,并允许地方探索专业资格认证,这一变革是顺应专利纠纷日益专业化趋势的重要举措。在涉及复杂前沿技术的专利纠纷中,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往往超出了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范畴。例如,案件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侵权争议,相关技术涉及复杂的算法、机器学习模型等专业知识。普通执法人员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面临巨大挑战,难以准确把握技术特征和侵权判定标准。新规定实施后,具备人工智能专业背景和丰富专利案件处理经验的人员得以参与办案。他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够对涉案技术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准确判断技术方案之间的异同,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有效提升了办案质量,推动了专利纠纷裁决的专业化进程。

2、引入技术调查官与规范鉴定程序

第五十二条新增“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在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利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提高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确保了案件裁决的公正性。

第五十三条规范鉴定程序规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新规定明确了鉴定程序规则,包括鉴定人的协商选定和指定等环节。专家咨询团队可以对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水平以及涉嫌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异同点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行政机关在参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裁决,提升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管辖与时效规则的完善

1、涉外案件管辖、委托管辖与异议程序优化

第七条明确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由省级管辖,这一规定在处理复杂跨国专利纠纷时具有显著优势。专利在不同国家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有所不同,且涉及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适用问题。新规定实施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凭借其丰富的专业资源、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深入理解以及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集中处理此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能够更加专业、高效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技术判定等难题,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了逐级报请、指定管辖制度,特别是设置了委托承办制度。旧《办法》只在假冒行为查处章节设置了管辖异议的规定,新规定新增管辖权异议程序(5个工作日),移送管辖,允许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设置了委托承办制度,为发挥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桥头堡作用提供了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对管辖异议不服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规定,后续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认是否有救济程序。

第九条将管辖权异议处理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以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侵权方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利用程序漏洞拖延时间,使得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新规定实施后,管辖权异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大大缩短了异议处理周期,有效防止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拖延战术,确保了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2、时效超期受理与分案/合案灵活处理

第十九条明确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3年,并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超期但侵权行为持续的情况仍可受理。这一规定不仅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相统一,增强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维权时间和途径,有效避免了因时效问题导致的维权障碍。

第二十一条允许分案或合并审理,赋予了行政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审理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在多主体复杂专利侵权案中,若按照旧规定逐一进行审理,不仅会导致案件处理周期冗长,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还可能因不同案件审理标准的差异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新规定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同一侵权行为的多个侵权人进行合并审理,集中查明侵权事实,统一适用法律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案件,则进行分案审理,确保每个案件的审理都能够精准聚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理效率与公正性的平衡。

(三)增设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一条依据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明确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流程,对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药品专利专项机制的落地,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核心地位将进一步凸显。

(四)“重大影响”案件裁决规则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主体、证明材料、制止措施等具体规则,为适用该程序提供了具体指引。

(五)引入“确认不侵权”制度

新办法第十三条新增的“被警告人可请求出具咨询意见”制度,弥补了“确认不侵权”制度在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空缺,平衡权利人与被警告人的权益,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行政调解机制的扩展与创新


除了行政裁决程序的优化,新《办法》还显著扩展了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调解范围的多元化覆盖


1、专利权属、发明人资格等纠纷纳入调解

第六十三条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奖励纠纷”等纳入调解范围,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这些纠纷,不仅需要经过繁琐的立案、审理、上诉等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可能因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给双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新规定将此类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后,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在专业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充分沟通各自的诉求和理由,求解利益最大公约数,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了纠纷长期化对双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

2、专利开放许可纠纷的专项调解规则

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新增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规则,是适应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新规定为许可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调解依据和程序。通过调解,双方能够在专业调解人员的协助下,对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许可费用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应用。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强化

(1)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十五条规定调解协议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强了调解结果的约束力,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的信心。

(2)电子化、线上调解与远程审理的实践应用

第十条新增电子送达方式,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也符合现代社会信息快速传递的特点,方便当事人及时获取法律文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七条的线上口头审理制度,在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适应了远程办公和数字化发展的趋势。这一制度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避免了人员聚集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还保证了案件处理的正常进行,提升了审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执行效力与监督机制的强化


(一)多维度保障裁决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明确(3个月)


第八十条明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以往行政裁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拖延问题。由于旧规定未明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后,出于各种原因,通常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观意愿,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侵权方借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转移资产,逃避可能的执行责任。新规定实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明确的时间限制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加快了执行进度。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能够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防止侵权方转移财产,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实现。

2、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威慑作用

第三十四条新增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对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多次、重复的恶意侵权行为,由于行政查处的程序相对漫长,力度不足以慑阻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新规定实施后,可以将侵权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金融机构对其收紧信贷政策,导致该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面临重重困难,经营成本大幅增加。这一举措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强化了行政裁决的执行效力,维护了专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可以从根本上构建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透明度与信息安全的平衡

1、裁决公开与社会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建立了裁决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执行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举报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同时要求对涉密以及其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删除或者遮盖处理。

2、保密义务与泄密追责

第八十二条新增的保密义务及泄密追责条款,为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新规定明确了保密义务,并对泄密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追责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等必须严格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若发生泄密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有效防止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泄露,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与程序规范细化


(一)执法行为的权威维护


1、拒绝、阻挠执法的处罚措施

第八十一条明确对拒绝、阻挠执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维护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拒绝、阻挠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措施为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专利纠纷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执法秩序。

2、办案人员渎职行为的追责机制

第八十二条明确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办案公正性。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案人员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促使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职责,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执法公正性。


(二)中止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完善

1、案件中止情形的明确化


第二十八条细化专利中止程序,规范了案件处理过程。旧规定对中止情形和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理时存在争议。有的行政机关对中止条件的把握过于宽松,导致案件长时间中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则对中止条件把握过严,未能及时中止案件,可能导致后续裁决结果因专利权效力问题而受到质疑。新规定明确了案件中止的具体情形,如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涉及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实质性影响等,以及中止的程序要求,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中止的条件和程序,避免了因中止不当而影响案件进展,保障了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保全强化


第四十四条引入“调查通知书”制度,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调查通知书,凭借调查通知书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类似“律师调查令”制度。代理人持调查通知书调取关键证据,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了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将“行政调查”作为当事人为诉讼程序取证的“工具”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明确新产品和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使当事人清楚知晓自己的举证义务,能够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四十七条完善证据保全措施,明确了现场勘验的手段,特别是扩大了“现场演示”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追明确加当事人的情形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明确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解决了办案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在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案件中,由于旧《办法》对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未能及时参与到案件中来,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和公正裁决。新规定明确了追加共同请求人、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据规定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追加,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新规在总则与基本原则、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调解范围、管辖与程序规则、证据制度与技术调查、法律责任与执行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创新,构建了适应现代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制度体系。对企业而言,需精准把握规则变化,结合技术手段与法律策略,最大化维权效能;对律师而言,新规既提供了更丰富的维权工具,也提出了更高的程序驾驭要求。


(原标题:新规透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的革新与实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亮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新规透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的革新与实践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新规透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的革新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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