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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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一批2024年度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2024年度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保护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4年9月30日,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络巡查移交的案件线索,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建省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现场及电商平台网店进行检查,并运用“益企证”平台对当事人线上涉案经营行为进行证据固定。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将该官方标志用于24款蜜柚商品的网页宣传,并委托合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推广带货。截至案发时,涉案商品累计销售46283单,违法经营额128.48万元。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针对合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的违法线索,平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益企维”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及时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高效办理跨区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违法案件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针对跨区域维权取证难、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创新“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跨省线上协同审理+异地司法确认”的“益企证”办案模式,发起“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与全国34个地市市场监管局共建多方合作、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有效破解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难题。该案涉及4万多单违法交易,违法经营额高达128万元,制假售假形成产业链条,社会影响面较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益企证”的“电子数据取证存证”技术,从严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地理标志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用“益企维”保护联盟,依法移送相关线索至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全流程闭环处理,展现了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一岛两窗三区”商标作为白酒的商标使用,但该公司实际未使用该商标,未开展任何白酒相关业务,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开展相关业务。并且“一岛两窗三区”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重要战略定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2024年1月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关口前移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与囤积商标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一岛两窗三区”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三、三明市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上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00127号商标是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在第3类“药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上海”药皂历史悠久,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2023年8月10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福建省某日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上海”硫磺皂289箱,共计28900块;尚未使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装袋41卷,共计476796个。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10日起,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生产使用商标的硫磺皂,并将产品销售给上海某日化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3日,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永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2名犯罪嫌疑人,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8月29日,法院对上述违法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是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拥有的“上海”商标是享誉中国的高知名商标。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利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打击侵犯他人高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通过不断完善证据链,顺利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时刻守护高知名商标权利人、中华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护航品牌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四、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对晋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接受商标申请人晋江市某有限公司委托,以中文+拼音组合“鼠鼠鸭SHUSHUYA”和鼠头鸭身卡通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5类别商标注册。2023年7月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以“该标志易使公众与“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相联系,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
2023年11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监管;同时,对当事人的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将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行为列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所涉标识易使公众与“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相联系,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将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确保处罚到位、警示到位,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商标代理机构敲响警钟,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环境。
五、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简介】
第9677160号商标是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27日。
2024年1月12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在其销售的144双(其中128双为盒装)男鞋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在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上与浙江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权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男鞋内侧以及鞋盒处使用了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且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材料,中国商标网上也未查询到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信息。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3284元。
2024年3月2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是注册商标的标识,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能随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标识。本案对错综复杂的案情进行抽丝剥茧,在排除侵权责任的同时,最终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维护了注册商标的权威性。
六、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小糊涂仙”“小糊涂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第1262087号商标是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黄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第1262088号商标是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黄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2024年2月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区公安局依法对龙海区东园镇某仓库和某海鲜馆进行检查,在涉案仓库内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21348瓶,在涉案海鲜馆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17瓶和“小糊涂神”品牌白酒74瓶。经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辨认意见,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仓库为朱某某于2023年12月租赁使用,涉案海鲜馆销售的白酒系供货方从朱某某处购进,货值金额共计423万元。
2024年2月22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跨部门协作联合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投诉举报后,经过全面部署,提前与公安机关召开行刑衔接会议,从涉案海鲜馆入手,倒查销售渠道,迅速查处了这起案值巨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案件,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七、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莆城检意〔2024〕1号),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当事人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厂房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假冒“ELFBAR”“LOST MARY”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共收取租金14000元。当事人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
2024年9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检察意见书“反向移送”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鉴于当事人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移交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酌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精准、严格把握执法尺度的同时,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营造了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和亲民向善的营商氛围。
八、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某销售侵犯“傲雪棋”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衣案
【案情简介】
第46141968号商标是佛山市雪加棋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内衣、套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2024年5月17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淘宝网络平台内一店铺涉嫌销售侵犯“傲雪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经查,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系陆某某,网店仓库货架上陈列的“傲雪棋”品牌内衣二维码都遭到磨损,已无法扫码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根据“傲雪棋”商标持有人佛山市雪加棋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辨认意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8666元。
2024年8月9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多发地。本案中,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地移送线索,迅速锁定并查处了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冒“傲雪棋”内衣的店铺,有效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蔓延,实现了对商标权利人的跨区域协同保护,是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协作执法办案的典型案件,为提升网络平台商标监管效能提供借鉴参考。
九、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海飞丝”“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0675330号“舒肤佳”和39057660号“海飞丝”图形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沐浴乳;洗发膏;洗发液”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3年5月20日和2030年4月6日。
2024年6月4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新罗直属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举报,对龙岩市新罗区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上购进“海飞丝”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未保存进货和销售单据,无法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商标权人的授权委托人辨认并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涉案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调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04.8元。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日化用品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云南白药、宝洁、联合利华等国内知名品牌企业联合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专项行动以知名品牌洗护用品、化妆品等为重点商品,以辖区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侵权违法行为多发地为重点场所,以执法检查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完善索证索票制,为百姓“美丽消费”保驾护航。
十、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销售“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屏南县某日用品商行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南孚”电池1628粒。经“南孚”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电池均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电池共2000粒,截至案发前共售出372粒,违法经营额4000元。
2024年4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2000年9月,“南孚”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在相关行业内广为公众知晓。假冒、伪劣电池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本案的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和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十一、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将该商标使用于“飞天茅台酒”商品上。
2024年5月9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飞天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当事人将从他人处购进的“飞天茅台酒”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分三次销售给邱某某(已判决),共销售“飞天茅台酒”180瓶,销售金额7.2万元。2022年9月1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委托商标权人对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出具书面辨认意见。经商标权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飞天茅台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2024年5月3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全额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情形,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依托厦门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全链条保护的典型案例。在案件侦查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资源,积极联系商标权利人对涉案样品出具辨认意见,帮助公安机关取得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反向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就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分析、自由裁量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讨,“行刑反向衔接”确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手段得到惩戒;在行政处罚阶段,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最终从轻作出处罚决定,既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又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十二、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侵犯“王麻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9184766号商标是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2024年3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柘荣县某剪刀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厂房入口处堆放剪刀成品数箱。经开箱核验,该箱内的剪刀上有“王麻子”钢印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王麻子”商标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当事人未取得“王麻子”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剪刀上自行标注“王麻子”商标,涉案剪刀共600把,货值金额720元。
2024年4月16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刀剪产业是柘荣县的传统特色产业之一,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柘荣是全国最大的碳钢剪生产基地,碳钢剪国内市场占有率8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王麻子”商标出质后,商标注册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职权,认真核查商标权属问题,严厉查处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一手严把产品质量关,一手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中国刀剪之乡”美誉的责任担当。
(原标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商标、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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