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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进行简要说明。”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靖靖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与大陆专利制度不同。对于在中国大陆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不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动获得授权。如果仅在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将无法自动保护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权益。笔者从专利代理师的角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专利代理师了解有关申请和审查制度,方便专利代理师为想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专利服务。
PART.01 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分为标准专利、短期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
(1)标准专利包括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
转录标准专利是基于再注册制度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指定的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
原授标准专利是基于原授专利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该制度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施行。
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20年,转录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指定专利在指定局的申请日起算,原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的申请日起算。
(2)短期专利是指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
(3)外观设计专利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起5年,之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25年。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并不像中国大陆一样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对专利定义是:发明如属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而且不属任何被豁除的类别,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属可享专利的发明。因此,从保护内容看,转录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均类似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从保护期限看,转录标准专利和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设计及新型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2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日起算。
其中,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专利(又称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设计及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实用专利着重于产品的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进;而实用专利的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为低。
3、台湾地区专利申请类型和保护期限
台湾地区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和设计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2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其中,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都是保护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着重于功能、技术、制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进。但发明的保护客体较广,包括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物品(有一定空间型态)、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保护客体仅在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的创作。而设计专利是保护对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
PART.02 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的取得有两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公布。
其次,申请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予以公布。
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仅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
(2)原授标准专利为由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的专利,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主要确定寻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例如该发明是否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能作工业应用。
(3)短期专利申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直接受理。短期专利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规定检索机构对此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规定检索机构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日本、俄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
(4)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总结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原授标准专利则需要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审查方式看,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1)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有两种途径:
a.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直接提交新申请;
b.基于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发明专利。
(2)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是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技术方案,从而增加该物品的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专利,保护主题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在审查方式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才可以授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的实体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3)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在在先申请日的6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审查请求,经过审查合格后才可以授权。同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3、台湾地区专利的申请途径和审查方式
如果希望在台湾地区得到专利保护,有两种申请途径:
(1)直接申请:
直接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所谓“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递交专利申请。
(2)巴黎公约:
台湾地区不是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的缔约地区,但WTO成员依据TRIPS协议(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承认巴黎公约优先权。另外,根据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因此,进入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如有优先权)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针对发明和新型申请)或6个月(针对设计申请)内提交。
除了形式审查之外,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都须经过实质审查(也称实体审查)才能取得专利权。新型专利则采用形式审查制,不会对其新颖性和进步性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即可签发证书。
PART.03 实质审查制度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中只有原授标准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介绍以下两点:
(1)新颖性
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新颖性进行审查时,专利审查员除了会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在先公开外,还会考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是否具备“可实现性”。“可实现性”的意思是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必须足够,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行该发明。可见,就现有技术是否能够破坏一项发明的新颖性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审查实践提出了相对高的要求。
(2)创造性
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专利审查员采用的是四步法:
(a)(i)识别理论上“擅长有关技术的人”;
(a)(ii)识别该人所具备的相关公知常识;
(b)识别涉案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概念,或在此识别不能轻而易举地作出的情况下诠释该权利要求;
(c)识别被援引为构成“现有技术”一部分的事项与权利要求(或所诠释的权利要求)中的创造性概念之间的差异(如有的话);以及
(d)在未获悉所声称具有权利的发明的情况下,审视这些差异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是否构成明显的步骤,或是否需要任何程度的发明。
在上述四步法中,前三步是初步或准备性步骤,力求使得专利审查员从擅长有关技术的人的角度来评估最后一步,也即发明是否明显。
不同于中国大陆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三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四步法的初始并非是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而是要求识别擅长有关技术的人以及该人所具备的相关公知常识。第一步以明确界定相关技术的步骤作为创造性评估的起点,有利于专利审查员在一个合理的技术范围内选择和评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并适当的引用。
紧随其后的第二步(即识别涉案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概念)则要求专利审查员站位发明构思的整体考虑技术方案,从而识别发明的核心(或要点、本质)。在识别创造性概念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后(即第三步),在未获悉所声称具有权利的发明的情况下,专利审查员须审视并考虑这些差异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是否构成明显的步骤,或是否需要任何程度的发明(即第四步),从而最终得到某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在对原授标准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技术领域、擅长有关技术的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所涵盖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有效避免了领域和背景相差较大所导致的降低对创造性的认知的问题。审查过程中还注重对整体技术方案的考虑,避免脱离技术构思单独评价某个技术特征。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实用专利申请的实体审查工作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的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完成,审查员依据的审查标准是PCT条约,这是大部分专利代理师都比较熟悉的,这里不再详述。
3、台湾地区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
(1)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台湾地区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定义是:“称发明者,谓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为新颖性、进步性和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地区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而且,台湾地区也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地区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基本相同。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大体差不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台湾地区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和大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基本没有区别。
(2)关于新型专利的标准
台湾地区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称新型者,谓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件或改良”。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不具有创造性。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而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
(原标题:浅谈港澳台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靖靖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谈港澳台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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