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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

行业
纳暮1天前
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面向计算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针对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浅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2023)已经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最受瞩目的修改是,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以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在新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后,很多计算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关注到了这个话题,同时笔者在交流中发现,很多相关的认知存在误区。因此,本文面向计算机、互联网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针对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浅析。


PART 01
修改的背景


在我国,计算机程序至今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需要关注的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而很多计算机程序实质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早期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涉及到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比较谨慎。


而我们过去经历过的和正在经历的时代,却是计算机程序相关创新蓬勃发展的时代。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创造的产值占比,已经由上世纪的8:2逐渐变化为9.5:0.5。在此背景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逐渐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在2017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同于“计算机程序本身”,“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同时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以允许申请人直接描述其对软件的改进。“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成为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


实践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往往以包括方法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方式申请。在方法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以“一种****系统”、“一种****存储介质”为主题设置产品权利要求引用方法权利要求。当潜在的侵权者销售包括相关方法的硬件系统或者光盘、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化证据,通过司法、行政等手段进行维权。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程序的传播,已经摒弃了传统的光盘、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改为在互联网上直接以数据的方式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专利权人维权的不方便。因此,在2023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产品”成为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从其他国家对计算机程序相关专利的保护情况看,美国和欧洲同样可以保护计算机程序产品[1],而欧洲、日本和韩国可以直接保护计算机程序。


美国以计算机程序产品为主题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例如: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其中包含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码可执行以使计算机实现一种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与多租户系统的租户相关联的用户提供第一和第二接口;(译文)[2]


欧洲以计算机程序为主题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例如:一种计算机程序,包括:应用编程接口API(100),用于测试分布式环境中的一个或多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程序的实现参数,所述分布式环境包括分组到所述一个或多个节点中的多个内核;当满足以下中止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时,执行超时机制中止并行测试在多个核上的分布式环境中的替代实施参数的API:允许并行测试具有可选参数的可选实现的时间已经到期;以及完成对预定义数量的替代实现的测试过程(译文)[3]


PART 02
我国的保护原则和撰写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专门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做出了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是:如果仅仅涉及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那么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不存在客体的问题。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也必须构成一个技术方案。构成一个技术方案通常需要明确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专利而言,其实现的技术效果尤为重要,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需要符合自然科学规律。


对于具体的撰写方式,《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可见,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专利,审查中关注的技术要点为程序的流程和步骤。无论权利要求写成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流程和步骤都是撰写的要点。


而对于以“计算机程序产品”为主题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也给出来撰写示例。其中,权利要求1撰写为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以“一种计算机装置/设备/系统”为主题,权利要求3以“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为主题,权利要求4以“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为主题,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


PART 03
申请专利保护的优势


除专利保护以外,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软件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通常是指作品完成后,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证明的知识产权类型。需要注意的是,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起到的是证明、公示作用。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在于,登记成本低、登记周期短、没有实质审查环节。相比之下,专利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到权利的稳定性、授权的可能性、维权的可操作性,对于寻求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创造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专利审查和授权的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要经历实质审查环节,具有授权难度。


但是,想要把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创造变成独占性财产权,必须寻求专利保护,软件著作权保护无法独立完成这样的任务。主要的原因是,软件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能延及到作品的思想、方法、步骤和概念。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解决的问题是,别人不能盗版、抄袭你的软件。但是,对于创新的技术方案而言,如果真的产生了经济价值,竞争对手往往会对软件开展研究。按照目标软件的程序代码或者设计构思,重新编写程序,并采用一些例如更换编程语言等规避手段。对于这种重新编写过的程序,软件著作权是无法保护的。


此时,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专利,尤其是以计算机程序产品为主题的权利要求就能够很好的提供保护。只要潜在的侵权软件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方法、步骤,无论采用何种编程工具,无论如何调整程序代码,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进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后果。因此,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专利保护早已成为国内国际上,对计算机程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和趋势[4]


PART 04
总结


《专利审查指南》(2023)明确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以作为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个进步不是颠覆性的,而是渐进式的,过去的发展一直没有停歇,未来的道路仍然漫长。在计算机技术以及相关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飞速发展的今天,对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断优化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对于鼓励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新质生产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驰、曲晶,从国际比较视角论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的必要性,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2010年。
[2] 美国专利文献,公告号:US9633101B2。
[3]欧洲专利文献,公告号:EP2755138B1。
[4] 任自力,王立华,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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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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