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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在惠州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一次性资助1万元!

湾区IP动态
小杯7个月前
首次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在惠州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一次性资助1万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


近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推动企业和人才共同发展。首次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后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惠州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0.3万元、1万元、2万元。鼓励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对新认定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对市确定立项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文化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首次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在惠州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一次性资助1万元!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27日

惠州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十四五” 规划》(粤府〔2021〕87号)《惠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惠府〔2023〕9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19〕79号)《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粤知〔2021〕31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知〔2018〕1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建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研发自主核心技术。对未享受费用减缴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0.1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3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二)鼓励企业加强高质量商标注册。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布局,对获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延伸注册国5个及以上的,每件商标给予资助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每件资助30万元。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万元。


(三)鼓励和表彰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杰出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四)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聚焦我市主导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依托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率。对市确定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经费资助。


(五)支持开展区域品牌培育。鼓励培育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对市确定立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获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给予相应权利人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开展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资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质量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市确定立项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七)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加快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线上线下平台建设,对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本市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有企业专利成果的,根据其提供的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纳税等证明材料,按照转让许可费用5%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按实缴利息的30%给予贴息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对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地区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对我市确定立项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40万元经费资助。对市确定立项的企业专利微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十)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2万元。对初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园区建设。鼓励县(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鼓励国家级园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对获批的示范县、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批的试点县、试点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十二)促进专利转化为标准。企事业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国内维权经司法、仲裁、行政裁决程序获得胜诉生效裁决文书的案件,每个案件给予必要维权成本20%的资助,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海外维权经行政裁决并生效、司法判决胜诉及和解生效的,按照必要维权成本30%给予资助,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重点产业链立体保护模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市确定立项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十五)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推动企业和人才共同发展。首次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后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惠州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0.3万元、1万元、2万元。鼓励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对新认定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对市确定立项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文化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资助。


(十七)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利用各大高校、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平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智库。开展知识产权法规普及、成果展示、案例分析、公益广告等宣传活动,对市确定立项的宣传推广及课题研究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经费资助。


(十八)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大数据共享平台,鼓励免费开放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建设,聚焦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县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县域经济发展。


五、附则


(十九)本措施由惠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地落实。


(二十)本措施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以往有关知识产权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二十一)本措施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在本市工作的个人、注册地在惠州市的企事业单位、为惠州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国家、省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每年度补助资金在市财政下达的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十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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